沈阳公积金在哪查询:沈阳公积金查询
沈阳公积金在哪查询:沈阳公积金查询(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付贷款能力(三)购房的首期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第五条 借款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一)在沈阳工作的单位职工(二)申请前所在单位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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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沈阳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在沈阳工作的单位职工
(二)申请前所在单位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购房的首期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付贷款能力
(五)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没有尚未还清数额较大的、影响贷款偿还的债务
(六)同意经贷款人认可的还款保证方式保证。
二、沈阳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六条 每项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得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的占收入还款比例(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
(三)不得高于较高贷款额度。
贷款的较高限额、规定比例及计算贷款的系数由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七条 购买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贷款的最长期限为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限。
购买产权转让住房贷款的最长期限为2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限。
按有关文件规定,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已满可以延长工作年限的,依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批准的利率标准执行。
三、沈阳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九条 借款人应当向管理核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审批书,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件,有配偶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件及婚姻证明,未婚或无配偶的提供未婚或无配偶证明
(二)房屋买卖合同。
管理核心对材料齐全的借款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条 管理核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借款人贷款申请批准后,当事人各方应订立公积金借款合同和还款保证合同。
第十二条 公积金借款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委托人、受委托银行的名称和住所
(三)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
(四)贷款资金的支付时间
(五)贷款偿还方式、每月还款额的计算方法
(六)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管理核心制定。
第十三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以转账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人。按规定需要支付现金的,由管理核心通知受委托银行按规定支付。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采取按月本息等额或按月本金等额的偿还方式,借款人可任选其一,具体执行由管理核心确定。
借款人偿还贷款,可委托银行从本人的还款账户中按期扣收,也可直接到受委托银行用现金偿还。
借款人未按规定偿还贷款的,应当计收罚息,罚则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经管理核心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全部或者部分贷款本息。
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提前偿还的贷款余额,受委托银行不再计收贷款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已收取的贷款利息也不退还。
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受委托银行、管理核心与借款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借款合同,由受委托银行根据还款当日同档次利率及本金余额重新计算出每月新的还款额。
第十六条 借款人在履行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期间,需要延长还款年限的,应向管理核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管理核心、受委托银行和借款人三方签订延长贷款期限的补充合同。贷款期限的延长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和贷款的最长期限。
第十七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其抵押住房及债务需要转让给他人(不含配偶,夫妻离异、丧偶等需要转让的除外)的,应向管理核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但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除外。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决定,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局级)。
管理中心内设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教育处、财务计划处、资金筹集处、个人贷款管理处、科技信息处、资产保全处、稽核处、客户服务处等10个部门,垂直管理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异地贷款、沈北、苏家屯、新民、辽中、法库、康平等12个管理部。下辖1个分中心:铁路分中心。
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㈠编制、执行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㈡负责记载沈阳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㈢负责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㈣审批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㈤负责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㈥编制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㈦承办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中兴二巷五甲八号
邮编:110016
电话:96688
传真电话:024-2388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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