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爱网骚扰怎么处理(煽动高端会员退费)
珍爱网骚扰怎么处理(煽动高端会员退费)2019年3月21日,珍爱网公司与刘x签订《劳动合同书》,工作地点在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门店),从事服务红娘一职,合同期限为3年。同时双方签订《培训保密协议》《保密、职务成果转让、竞业限制和不引诱协议》,协议中对刘x的保密和范围、保密义务、竞业限制条款以及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事实和理由:原告诉求1.请求判令被告刘x删除其移动设备等上保存的工作信息、原告公司的会员信息等;2.判决被告承担因其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和《保密、职务成果转让、竞业限制和不引诱协议》等协议的约定,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65376元。
前言:
很多职场人从来不把劳动法当作一项技能,一遇到事,瞬间就傻。还有部分职场人,什么事都不做,只会说劳动法没有用。就笔者认识的一部分大厂员工,他们现在已经把每天视频打卡跟录音取证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完成了。那些认为劳动法没有用的人,请问问自己,在没遇到裁员前,自己做过些什么?
希望各位每天哪怕花5分钟在“互联网坊间八卦”上学一点点职场技能,看一个劳动案例,笔者就可以肯定,你足以干掉80%混日子的职场人了。
近日,据企查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原告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爱网公司)与被告刘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1.请求判令被告刘x删除其移动设备等上保存的工作信息、原告公司的会员信息等;
2.判决被告承担因其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和《保密、职务成果转让、竞业限制和不引诱协议》等协议的约定,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65376元。
事实和理由:
2019年3月21日,珍爱网公司与刘x签订《劳动合同书》,工作地点在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门店),从事服务红娘一职,合同期限为3年。同时双方签订《培训保密协议》《保密、职务成果转让、竞业限制和不引诱协议》,协议中对刘x的保密和范围、保密义务、竞业限制条款以及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
2019年12月19日,刘x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并在《离职员工提示书》上签字确认,承诺遵守公司的保密协议和不做侵犯公司利益的事项。但刘x并未按照约定删除相关的工作信息和会员信息;
离职后,刘x不顾《离职员工提示书》《劳动合同书》《培训保密协议》等协议约定,利用其知悉的经营信息和掌握的会员信息,教唆多名高端会员向珍爱网公司提出退费,并亲自教会员退费话术和方法,在成功获取退款后与会员五五分成,获得违法利益,给公司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刘x严重违反劳动合同义务和相关协议约定,给公司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为了制止刘x违法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现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
被告刘x辩称,原告陈述的刘x入职和离职的时间属实,2019年12月19日刘x主动辞职。但刘x已经在离职后删除工作信息和会员信息,其次,刘x未违反劳动合同相关协议的约定,十名会员的退费行为系个人自主行为,与其无关,刘x未给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也没有获取利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21日,珍爱网公司(甲方)和刘潇(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19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31日,合同约定乙方的岗位为服务红娘,工作地点为重庆市。合同约定刘x的基本工资为2500元。
同日,珍爱网公司(甲方)和刘x(乙方)签订《培训保密协议》,其中第6.3条规定:“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或任职结束后不唆使或利诱甲方员工离职或从事任何有违职业操守之行为,不实施有损公司、客户、股东和其他员工利益的行为,或对甲方员工进行贿赂或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若乙方违约,甲方未及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甲方有权随时追究乙方责任。”
同日,珍爱网公司(甲方)和刘x(乙方)签订《保密、职务成果转让、竞业限制和不引诱协议》第8条规定:“乙方同意,在乙方服务于甲方期间以及乙方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因任何原因解除或终止后的两年内,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招揽甲方任何客户或顾客的业务(但代表甲方除外),或直接或间接游说或影响甲方的客户或顾客,使之限制或者取消与甲方的业务往来。”同时,该协议第10.1和10.4条就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进行了约定。
2019年12月19日,刘x因个人原因向珍爱网公司提出辞职,并签署《离职员工提示书》,承诺离职前完成工作资料(特别是客户资料)的交接等事项。
2020年1月17日,刘x在华新街派出所写下《保证》,内容为:“本人刘x,原为珍爱网员工,离职之后协助部分会员进行退费,保证以后不再采用上述方式做。如再有做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2020年4月7日,珍爱网公司以刘x为被申请人向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办理交接工作并删除移除设备等保存申请人公司的会员电话、微信、会员征婚资料等,承担因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和(保密、职务成果转让、竞业限制和不引诱协议)等协议的约定,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暂计至申请仲裁之日为165376元。
2020年4月14日,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编号2020-491号《证明》,证明该案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珍爱网公司乃以本案请求诉至本院。
珍爱网公司为证明其主张,还举示了如下证据:
1.“煽动退费会员统计表”、田xx投诉截屏文件(打印件)、《珍爱网服务合同解除协议》(复印件),拟证明因刘x的煽动造成珍爱网公司的损失总金额为195376元。刘x认为统计表系珍爱网公司自行制作,对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针对投诉截屏文件,刘x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即使珍爱网公司能提供原件,也只能证明田女士在网上发起投诉,与刘x无关;针对解除协议,刘x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即使公司能提供原件,亦仅能证明11名客户曾经的红娘是刘x,但其退费行为与刘x无关。
2.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拟证明刘x主动引导客户在投诉平台上投诉退款,且刘x与客户平分退费款,获得非法利益。刘x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法院查明:
对珍爱网公司举示的证据,法院认定如下:“煽动退费会员统计表”系珍爱网公司单方统计制作,刘x亦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对于田xx投诉截屏文件、《珍爱网服务合同解除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因珍爱网公司未提供原件,且刘x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12月19日期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受劳动合同及相关劳动法规的约束,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在2020年1月17日所写《保证》可以反映出其在离职之后协助部分会员进行退费的事实。
被告作为原告的前工作人员,在其离职后的保密和竞业限制期间实施上述行为,应属不当。但,其上述行为是否有损原告、客户、股东和其他员工的利益,或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而给原告造成损失,还应综合其他事实予以认定。
首先,根据原告与其会员的合同约定,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退费,退费程序、方法属公开信息而非商业秘密。
其二,原告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教唆11名会员退费的事实,被告对此亦予以否认。
其三,原告作为依法设立的经营主体,应明确知晓合同履行中所可能产生的风险,而其举示的《珍爱网服务合同解除协议》可以反映出退费系其与会员充分协商后作出的自愿行为。据以上事实,原告不能证明被告的协助行为造成原告产生退费损失,或被告因此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65376元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