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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两次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两次劳动合同后公司未续签)

签两次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两次劳动合同后公司未续签)满1个月的截止时间落在春节前半个月,到了那个时间她没有提出辞职,因为临近春节,不想让她心里难过,且只是让她多领半个多月工资,我没有让他们打扰她,总觉得她应该有素质,不会为难我。2014年,我在曾经供职的某证券公司招聘了几名员工,试用期6个月,其中有一名上海的女孩子,接近4个月时,我询问2位副总对她的评价,是否可以转正。他们的建议是不予转正。告诉我理由:1、业务能力一般;2、该加班不加班;3、别人住酒店两人间,她要求住单人间且要求高端酒店。我于是同意了他们的意见,但是担心影响她未来找工作,善意的让他们通知她“接下来的一个月不用再上班,工资照发,找找工作,满1个月主动提出辞职。”在人员方面,公司本应该优胜劣汰。按照本判例,公司与员工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假如员工在第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内表现不佳,公司依然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将公司的责任无限放大?公司

签两次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两次劳动合同后公司未续签)(1)

莫某与奈那卡斯公司签了两次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主动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给予补偿,莫某拒绝,索赔11.2万,公司不同意。莫某经过了东莞市的劳动仲裁、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广东高级法院,前三个机关支持赔偿5.41万元,高院支持赔偿11.2万元。

抛开这个案例不讲,假如公司经营正常,一般情况下,谁会被终止劳动合同?

假如公司经营正常,并且想做强做大,公司大股东一定想办法留下努力工作的人,加工资,给股份,即使大股东非常努力留下人才,但是有些人才依然选择离开,这些人才去追求更大的庙,或者选择独立创业实现理想。

有一些人,不努力工作,利益跑前头,工作总落后,在一个公司如果此类人多了,不仅自身对公司无什么贡献,久了还会影响努力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在人员方面,公司本应该优胜劣汰。

签两次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两次劳动合同后公司未续签)(2)

按照本判例,公司与员工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假如员工在第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内表现不佳,公司依然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将公司的责任无限放大?

公司是否依据此判例,只签订一次相对长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可以大幅节约劳动成本?

2014年,我在曾经供职的某证券公司招聘了几名员工,试用期6个月,其中有一名上海的女孩子,接近4个月时,我询问2位副总对她的评价,是否可以转正。他们的建议是不予转正。告诉我理由:1、业务能力一般;2、该加班不加班;3、别人住酒店两人间,她要求住单人间且要求高端酒店。我于是同意了他们的意见,但是担心影响她未来找工作,善意的让他们通知她“接下来的一个月不用再上班,工资照发,找找工作,满1个月主动提出辞职。”

满1个月的截止时间落在春节前半个月,到了那个时间她没有提出辞职,因为临近春节,不想让她心里难过,且只是让她多领半个多月工资,我没有让他们打扰她,总觉得她应该有素质,不会为难我。

春节后上班,她依然没有提出辞职,我觉得好人做到底,元宵节后再让他们催促她提出辞职。

一个同事告诉我她讲怀孕了,我有些愤怒,觉得自己被愚弄。

我立即让他们给她打电话,结果她不接,没有办法他们让我亲自给她打电话,结果她依然不接,我有些生气,给她发短信告诉她办理辞职的事情。

迟迟她才发来短信,讲什么抱歉没有看到我的电话,“我现在无法办理辞职,因为刚刚发现怀孕了”。

我给她发短信“我劝你赶紧辞职,不要利用我的善良,如果你不辞职,不可能让你得逞,我会起诉。”

我将该女的事情告知人力资源部,他们讲会处理好,后来该女被辞退。

坏人诡计多,好人难做。

签两次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两次劳动合同后公司未续签)(3)

盼望着这个判例不要当做指导案例,个人认为公司受伤害,如果每一家公司从此案例中学得足够聪明,反而不利于员工权益保障。

“今天不努力工作,明天努力找工作”,这是对一些人的警示语,有些人却乐于今天故意不努力工作,明天努力找类似工作,因为如此可能获得上一家公司的补偿,比努力工作收入还多。

法律应该只保护弱者和善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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