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一个月加班工资怎么算(双方约定每周工作6天)
未满一个月加班工资怎么算(双方约定每周工作6天)(一)仲裁二、裁判结果及理由但仲裁委经审理,仅同意D某撤回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诉求,驳回了D某的其它诉求。D某不服,提起了一审起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每周工作6天”为有效约定。只是,在约定“每周工作6天”为有效的情况下,因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0小时,故每周6天中,每天的工作时间都不应超过“6.67小时”。即,每周6天中,每天6.67小时以外的工作,要支付150%的平时加班工资;每周第7天的工作,要支付200%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基于该认定,及其他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支持了劳动者诉求的“加班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高温补贴”等,但未支持“依法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因“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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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某劳动者D某入职S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可以调休或轮班”。
后来,D某以公司“拖欠加班工资,未购买社保和公积金”为由,提出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且申请了劳动仲裁,诉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高温补贴”、及“依法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等。
但仲裁委经审理,仅同意D某撤回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诉求,驳回了D某的其它诉求。
D某不服,提起了一审起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每周工作6天”为有效约定。只是,在约定“每周工作6天”为有效的情况下,因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0小时,故每周6天中,每天的工作时间都不应超过“6.67小时”。即,每周6天中,每天6.67小时以外的工作,要支付150%的平时加班工资;每周第7天的工作,要支付200%的休息日加班工资。
基于该认定,及其他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支持了劳动者诉求的“加班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高温补贴”等,但未支持“依法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因“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一)仲裁
D某的仲裁诉求:
1.被告支付2020年9月2日至2020年11月21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差额3670.6元;
2.被告支付2020年9月2日至2020年11月21日期间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差额2843.64元;
3.被告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4日期间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差额1392.54元;
4.被告支付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2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1416.09元;
5.被告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139.65元;
6.被告支付2020年9月2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的高温补贴300元;
7.被告足额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仲裁裁决:
一、准予原告撤回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2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1416.09元的仲裁请求;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二)一审
D某不服仲裁裁决,提起了一审起诉。
D某的一审起诉请求:
1.判决被告依法支付原告2020年9月2日至2020年11月21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差额3670.60元;
2.判决被告依法支付原告2020年9月2日至2020年11月21日期间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差额2843.64元;
3.判决被告依法支付原告2020年9月2日至2020年11月2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差额1392.54元;
4.判决被告依法支付原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139.65元;
5.判决被告依法支付2020年9月2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的高温费300元;
6.判决被告依法为原告足额购买社保与住房公积金。
一审判决:
一、被告S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D某2020年9月、10月、11月加班工资合计5144元;
二、被告S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D某经济补偿金4576元;
三、被告S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D某高温津贴300元;
四、驳回原告D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
一、关于加班工资问题
双方当事人对于原告加班的情况存在争议。被告提交的原告的考勤表没有经过原告签字确认。并且,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微信群聊天记录,证明原告每天上班时间均为两个班合计16个小时,且原告入职后仅在2020年11月2日请假休息过一天。该微信群聊天记录经原告当庭展示并经公证证明,本院认可其真实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可。原告已经提交实际加班时间的初步证据,被告对此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反驳,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加班情况,本院予以采纳。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每周工作6天符合法律规定,但在每周工作6天的情况下,每日工作时间不应超过6.67小时。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每日工作8小时,超过了法定工时40小时。被告安排原告在每周6天的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被告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的15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被告安排原告在每周1天的休息日加班的,被告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20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被告安排原告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被告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按照原告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200元每月计算,原告的时薪应为12.64元(2200元÷21.75÷8)。
9月份原告正常工作日工作26天、休息日工作4天。经核算,原告9月份工作日加班242.67小时、休息日加班64小时。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200元、工作日加班工资4601元(12.64×242.67×150%)、休息日加班工资1618元(12.64×64×200%),合计8419元。被告已向原告发放2020年9月份工资6424元,尚欠原告加班工资1995元。
10月份原告正常工作日工作24天、休息日工作4天、法定节假日工作3天。经核算,原告10月份工作日加班224小时、休息日加班64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48小时。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200元、工作日加班工资4247元(12.64×224×150%)、休息日加班工资1618元(12.64×64×200%)、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820元(12.64×48×300%),合计9885元。被告已向原告发放2020年10月份工资6929元,尚欠原告加班工资2956元。
11月1日-21日原告正常工作日工作17天,休息日工作3天,调休1天,视为正常工作日工作18天,休息日工作2天;经核算,原告11月份工作日加班158.67小时、休息日加班32小时。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584元(2200÷25×18)、工作日加班工资3008元(12.64×158.67×150%)、休息日加班工资809元(12.64×32×200%),合计5401元。被告已向原告发放2020年11月份工资4680元,尚欠原告加班工资721元。
以上被告合计尚欠原告加班工资5672元,扣除被告为原告垫付的个人应缴部分的养老保险费用528元,被告还要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5144元。
二、关于经济补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被告未能安排原告每周休息一天,且安排的加班时间过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因被告的工作时间安排损害了原告的权益,且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除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外,还包括劳动者的加班工资。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单位仅工作不满三个月,其中2020年11月未工作满一个月,故本院按照2020年9月、10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原告的平均月工资为9152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半个月工资4576元作为经济补偿。
三、关于高温津贴问题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第十四条规定,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根据原告的工作性质,被告在9月、10月应当按月向原告发放每月150元的高温补贴。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的高温津贴3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四、关于社保和住房公积金问题
关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为原告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三、简要分析
1.双方建立劳动关系,默认为“标准工时工作制”,法律的要求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但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因用人单位至少要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故该要求并不能理解为双方只能约定“5天工作制”,而是也可以约定“6天工作制”。只是,在双方明确约定了“6天工作制”的情况下,每天的工作时间为6.67小时,超过部分要支付150%的平时加班工资,且第6天没有休息日加班工资,第7天才有休息日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费为200%)。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又称“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诉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又称“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广东地区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目前的标准是150元/月。
4.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纠纷,目前国内大部分的劳动仲裁委及人民法院均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一般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会予以驳回,并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征缴管理部门投诉处理。
参考判例: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91民初1673号
(注:本文观点及案例仅供参考)
作者简介: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专业方向民商事纠纷(股权纠纷、公司法纠纷、房产纠纷)、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如有咨询或建议,请直接在评论区留言或私信留言,我们会尽快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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