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
浙江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本标准由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管理,并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考虑了安徽省目前监理人员的实际情况,规定了监理人员的执业资格,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取得《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从业水平能力证书》,监理员应具有《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从业水平能力证书》,并规定了现场监理人员的配备数量应符合合同约定并满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要求。本标准强调了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相关规定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编制说明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程序化、标准化、科学化,省建设监理协会委托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
(试 行)
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
二○一五年十月
编制说明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程序化、标准化、科学化,省建设监理协会委托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组织编制组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其他省市的地方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试行)》。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组织机构和职责;5 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6 工程质量控制;7 工程造价控制;8 工程进度控制;9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10合同管理;11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12 监理文件资料管理;13 相关服务;附录: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表式;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考虑了安徽省目前监理人员的实际情况,规定了监理人员的执业资格,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取得《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从业水平能力证书》,监理员应具有《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从业水平能力证书》,并规定了现场监理人员的配备数量应符合合同约定并满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要求。本标准强调了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相关规定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本标准由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管理,并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目 录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6
4 组织机构和职责 13
4.1 一般规定 13
4.2 监理人员职责 14
4.3 监理设施 16
5 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18
5.1 一般规定 18
5.2 监理规划 18
5.3 监理实施细则 19
6 工程质量控制 21
6.1 一般规定 21
6.2 工程质量控制的程序 21
6.3 质量控制的方法 24
6.4 施工准备阶段质量控制的工作内容 26
6.5 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工作内容 27
7 工程造价控制 31
7.1 一般规定 31
7.2 工程造价控制的程序 31
7.3 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 32
7.4 工程经济签证 33
7.5 竣工结算审核 34
8 工程进度控制 35
8.1 一般规定 35
8.2 工程进度控制的程序 35
8.3 进度控制工作内容 36
9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38
9.1 一般规定 38
9.2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程序 39
9.3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方法 40
9.4 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 41
9.5 施工阶段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 42
10 合同管理 45
10.1 一般规定 45
10.2 工程变更 45
10.3 费用索赔 46
10.4 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的处理 47
10.5 施工合同争议的调解 49
11 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 51
11.1 一般规定 51
11.2 设备采购 51
11.3设备监造 51
12 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54
12.1 一般规定 54
12.2 监理文件资料内容 54
12.3 监理文件资料归档 56
13 相关服务 57
13.1 一般规定 57
13.2 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服务 57
13.3 工程保修阶段服务 59
附录: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表式 60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程序化、标准化、科学化,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遵循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监理单位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enterprise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2.0.2 建设工程监理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0.3 相关服务 Related services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2.0.4 项目监理机构 Project management department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0.5 注册监理工程师 Registered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2.0.6总监理工程师 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0.7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Representative of 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从业水平能力证书》并达到监理师水平,受聘于工程监理单位,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人员。
2.0.8 专业监理工程师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从业水平能力证书》并达到监理师水平,受聘于工程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的人员,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
2.0.9 监理员 Site supervisor
具有《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从业水平能力证书》,受聘于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人员。
2.0.10 监理规划 Project management planning
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11 监理实施细则 Detailed rules for project management
针对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2.0.12 工程变更 Engineering Variations
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2.0.13 工程进度控制 Project progress control
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目标,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计划进行审核,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比较并协调调整等一系列监理活动,督促施工单位按期竣工,交付使用。
2.0.14 工程质量控制 Project quality control
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要求为目标,对施工全过程质量实施控制的监理活动。
2.0.15 工程造价控制 Project cost control
审核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计量、处理工程变更和索赔、审批工程款支付和协助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等监理活动。
2.0.16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2.0.17 合同管理 Contract management
对工程合同的编制、签订、实施、变更、索赔和终止等提供管理或咨询的活动。
2.0.18 工程计量 Engineering measuring
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
2.0.19 旁站 Key works supervising
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的活动。
2.0.20 巡视 Patrol inspecting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活动。
2.0.21 平行检验 Parallel testing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同一检验项目独立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
2.0.22见证取样 Sampling witness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
2.0.23 工程延期 Construction duration extension
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长的时间。
2.0.24 工期延误 Delay of construction period
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长的时间。
2.0.25 工程临时延期批准 Approval of construction duration temporary extension
当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时,所作出的临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2.0.26工程最终延期批准 Approval of construction duration final extension
当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2.0.27监理日志 Daily record of project management
项目监理机构每日对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所做的记录。
2.0.28 监理月报 Monthly report of project management
项目监理机构每月向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分析总结报告。
2.0.29 设备监造 Supervision of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2.0.30 监理文件资料Project Document and Data
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
3 基本规定
3.0.1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允许的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3.0.2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或相关服务的人员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从业水平能力证书》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其他工程类注册执业证书。
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其他工程类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只能从事建设工程的相关服务活动。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受聘于本单位的监理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其监理业务能力和水平。
3.0.3 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3.0.4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3.0.5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3.0.6 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3.0.7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以下主要依据:
1 相关的法律、法规;
2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 工程建设标准;
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5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6 其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文件。
3.0.8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相关规定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3.0.9 项目监理机构应遵循动态控制原理,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事前控制,做好过程控制和事后控制,并及时、准确记录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3.0.10 工程监理工作应按下列程序(图3.0.10)执行。
图3.0.10 工程监理工作程序
3.0.11 工程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2建设单位介绍工程项目概况、工程建设目标和相关要求;
3建设单位介绍本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4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5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6施工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7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8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监理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监理例会的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3.0.12 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监理工作交底。参加监理工作交底的人员应包括建设单位现场代表、项目监理机构有关人员和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交底应有书面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应在交底记录上签字确认。
3.0.13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与监理相关的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需要 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协调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工程专项问题。
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会签,会议纪要应发放到有关各方,并有签收手续。
1 参加监理例会的应包含下列人员:
1)总监理工程师和有关监理人员;
2)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有关专业负责人员;
3)建设单位代表;
4)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可邀请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分包单位及其它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
2 监理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施工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实施情况,针对安全隐患和文明施工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5)检查工程计量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6) 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7) 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
8) 商讨其他有关事宜。
3.0.14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协调管理制度,采用有效方式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项目监理机构与工程建设相关方之间的工作联系,除另有规定外宜采用工作联系单形式进行。
工作联系单应按本标准表C1的要求填写。
3.0.15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符合要求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应有书面记录,并归入监理文件资料档案。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内容完整并符合相关要求;
2 施工进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 资金、劳动力、材料、设备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4 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 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科学合理;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需要重大调整的,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应按本标准表B1的要求填写。
3.0.16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
1 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2 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3 用于施工的设计图纸满足施工需要,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4 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工程开工报审表格式应按本标准表B2的要求填写,工程开工令应按本标准表A2的要求填写。
3.0.17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后,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
分包单位资格审核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2 安全生产许可证。
3 类似工程业绩。
4 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应按本标准表B4的要求填写。
3.0.18 项目监理机构宜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合同、工程设计文件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工程风险进行分析,并宜提出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目标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防范性对策。
3.0.19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1 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2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 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 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工程暂停令应按本标准表A5的要求填写。
3.0.20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签发工程暂停令,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3.0.21 暂停施工事件发生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情况。当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复工报审表及有关材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审查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复工令;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复工报审表应按本标准表B3的要求填写;复工令应按本标准表A7的要求填写。
3.0.22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不定期检查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责情况,对不能到岗或到岗但不履责的情况应向建设单位报告,必要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4 组织机构和职责
4.1 一般规定
4.1.1 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期限,工程类别,以及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确定,并应满足合同约定以及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要求。
4.1.2 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成立文件、组织形式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应按本标准表A1的要求填写。
4.1.3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可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但最多不得超过三项。对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各个工程现场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4.1.4 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应书面报工程项目相应的建设监管部门备案,更换人员的资格等级不得低于被调换人员,并应符合监理合同要求;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4.1.5 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项目监理机构可撤离施工现场;工程因故停工三个月及以上,项目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后可撤离施工现场,工程恢复施工时,工程监理单位可重新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4.2 监理人员职责
4.2.1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 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 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调换不称职监理人员;
4主持监理工作交底;
5 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6 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7 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8 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9 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10 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1 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2 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13 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4 组织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5 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6 组织编写监理月报、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4.2.2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 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 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
3 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4 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5 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6 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7 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8 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授权书应按本标准表A1-1的要求填写。
4.2.3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1 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3 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监理工作情况。
4.2.4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 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 落实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涉及本专业的监理工作要求;
3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4 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5 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7 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
8 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9 参与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检查监督;
10 负责本专业的隐患排查,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11 负责工程计量,参与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
12 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3 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4 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5 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4.2.5 监理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 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
2 现场核查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
3 进行见证取样;
4 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5 检查和记录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
6参与施工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7 记录施工现场监理工作情况。
4.3 监理设施
4.3.1 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等相关设施。
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建设单位。
4.3.2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业务范围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项目监理机构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器具。
4.3.3 项目监理机构宜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信息化,实施监理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
5 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5.1 一般规定
5.1.1 监理规划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具有指导性和针对性,并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5.1.2 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专业性较强或深基坑、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5.1.3 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应结合工程特点,具有可操作性。
5.2 监理规划
5.2.1 监理规划编审应遵循下列程序:
1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2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5.2.2 监理规划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建设工程项目相关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3监理大纲、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5.2.3 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
3监理工作依据;
4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5工程重点、难点、控制要点及相关风险分析;
6工程质量控制;
7工程造价控制;
8工程进度控制;
9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10组织协调;
11合同与信息管理;
12监理工作制度;
13监理工作设施;
14拟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计划。
5.2.4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修改,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5.3 监理实施细则
5.3.1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5.3.2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
1 监理规划、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
2 建设工程相关标准、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
3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5.3.3 监理实施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专业工程特点;
2 监理工作流程;
3 监理工作要点;
4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5.3.4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实施细则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进行修改,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5.3.5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编制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计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依据;
3 见证取样和送检项目的范围;
4 见证取样送检程序;
5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内容、方法、数量和要求;
6 见证人员的职责。
6 工程质量控制6.1 一般规定
6.1.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明确质量控制目标并分解,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实施质量控制工作。
6.1.2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控制制度,制定明确的质量控制流程。同时,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落实。
6.1.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质量证明资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当需要专题论证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6.1.4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记录,并签发监理通知单,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监理通知单应按本标准表A3的要求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应按本标准表B9的要求填写。
6.1.5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现场质量验收的结果作为工程款支付的条件。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拒绝签认该部分工程量的支付证书。
6.2 工程质量控制的程序
6.2.1 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场质量验收应按下列程序(图6.2.1)执行。
图6.2.1 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场质量验收程序
6.2.2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下列程序(图6.2.2)执行
图6.2.2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程序
6.2.3 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应按下列程序(图6.2.3)执行。
图6.2.3 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程序
6.3 质量控制的方法6.3.1 见证取样
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指定监理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工作。
2 见证取样人员应按规范规定和合同约定对需要复试的进场材料、构配件或设备进行见证取样,并建立见证取样试验台账。
3 按规定程序复试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用于工程,并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撤出施工现场。
4 涉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复试,应做到100%见证取样。
当见证取样出现异常情况时,见证取样人员应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6.3.2 巡视
1 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情况进行巡视,专业监理工程师一般每天巡视现场两次。
2 巡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使用的材料、构配件或设备是否合格;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工艺操作要求,特种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影响;施工部位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3 监理人员在巡视中发现施工过程存在质量问题和质量隐患的,应及时纠正或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4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将本专业工程施工质量的巡视情况、质量问题和质量隐患的整改及落实情况记录在监理日志中,必要时应附图像(影像)资料。
6.3.3 旁站
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规定编制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职责,送建设、施工单位各一份。
2 总监理工程师应指派专业监理人员按规定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进行旁站,并记录旁站情况,旁站记录应由监理人员签字。
旁站记录表按本标准表A6的要求填写。
3 旁站监理人员职责包括:检查施工单位质检员到岗、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等情况;在现场跟班监督检查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落实情况;核查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的质量检验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制作试块及试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4 监理人员在旁站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施工规范、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或施工质量不满足验收规范要求时,应及时纠正或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6.3.4 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范、技术标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平行检验。
6.4 施工准备阶段质量控制的工作内容6.4.1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所监理工程项目的主要质量控制点,并制定针对性的控制方法和措施。
6.4.2 监理人员应认真熟悉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设计缺陷提出建议,参加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6.4.3 对于设计文件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标示于施工图上。
6.4.4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规定审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管理体系。
6.4.5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检验批划分计划的合理性、正确性进行审查。
6.4.6 项目监理机构在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收到施工单位的报审申请后应在5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编审程序及人员资格应符合相关规定;
2 施工方案中的质量管理体系满足施工要求;
3 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 质量目标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5 质量控制点的设定应合理,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有关标准;
6 安全、环保、消防、节能和文明施工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本标准表B1的要求填写。
6.4.7 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核查为工程提供服务的试验室资格等情况。收到施工单位的报审申请后应在3日内完成审查。试验室的核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试验范围;
2 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3 试验室管理制度;
4 试验人员资格证书。
试验室资格报审表按本标准表B7的要求填写。
6.4.8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并签署意见。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表按本标准表B5的要求填写。
6.5 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工作内容6.5.1 材料、构配件、设备验收
1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报审表。
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材质化验单等质量证明文件,并检查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外观质量。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不得签署合格意见,同时应签发监理通知,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撤出现场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拍照记录并存档。已用于工程的应予以处理,并做好相关的记录。
材料、构配件或设备的报审表按本标准表B6的要求填写。
3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第6.2.1条规定做好见证取样工作。
4 对于规范规定需要复试检验的材料、构配件或设备,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复试检验结果,复试结果不合格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6.5.2 隐蔽工程验收
1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先行组织内部检查合格后,按规定填好各类隐蔽工程检查表,签认手续完备后,报专业监理工程师。
隐蔽工程报审表按本标准表B7的要求填写。
2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质量检查工程师于隐蔽检查48 h前或特别商定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报验。遇到特殊情况,监理工程师可根据监理合同适当调整时间,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到现场进行检查、核实,并要求施工单位质检人员参与并配合检查。
4 专业监理工程师确认隐蔽工程合格后,签字认可,并准许施工单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5 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工程或检验批所填内容与实际不符的,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报验申请表上签署检查不合格及整改意见;严重的,可签发监理通知单,责令施工单位限期对不合格工程进行整改,经整改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重新报验。
6 项目监理机构对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施工单位私自覆盖工程隐蔽部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剥离或其他方法进行重新检验。
7 特殊设计的、与原设计图变动较大的或监理认为需要设计单位参与检查的隐蔽工程,还应要求设计单位驻工地代表参加验收。
6.5.3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
1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先行组织内部检查合格。
2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报验单及相关检验批或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向监理工程师进行报验。
检验批和分项工程报审表按本标准表B7的要求填写。分部工程报审表按本标准表B8的要求填写。
3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标准规定,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检验批、分项质量验收记录表进行现场复核,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后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进行分部工程的验收。对于地基处理、基础隐蔽等工程验收,应根据验收标准要求,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并在相关资料上签认。
4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认相关资料。未经签认的工序,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 如验收不合格,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施工单位进行返工或修整处理,自检合格后,监理工程师重新组织验收。
6.5.4 竣工预验收、竣工验收
1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报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验收资料。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等对单位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当为住宅工程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分户验收的要求进行竣工预验收。
2 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存在问题的,项目监理机构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报验。
3 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4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竣工验收表。竣工验收各方对单位工程质量、使用功能等提出的问题,由项目监理机构整理形成竣工验收纪要,经各方签认后,通知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完善,整改完善后重新验收。
5 项目监理机构对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竣工验收应主要检验以下内容:
- 单位工程工程竣工资料是否完整。
- 单位工程所含各分部工程质量是否均已验收合格。
- 是否已按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要求完成全部施工内容。
- 单位工程是否已满足设计及使用功能要求。
- 各系统功能性检验、检测是否均已合格。
- 消防、人防、环保、节能等专业验收是否已通过。
- 实测观感质量是否满足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
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审表按本标准表B10的要求填写。
6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并签署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图。
7 工程造价控制7.1 一般规定
7.1.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监理合同约定做好工程造价控制工作,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单价和工程款支付方式。
7.1.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情况对工程造价目标进行分析并制定防范性措施。
7.1.3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月完成工程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偏差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7.1.4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记录、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造价控制提供依据。
7.2 工程造价控制的程序
7.2.1 工程计量和进度款支付应按下列程序(图7.2.1)执行。
图7.2.1 工程计量和进度款支付的工作程序
7.2.2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应按下列程序(图7.2.2)执行。
图7.2.2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工作程序
7.3 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7.3.1 工程计量应合法、真实、准确、及时。
7.3.2 计量的内容应符合合同文件约定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且无安全、环保、节能问题和隐患。
7.3.3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计量。
7.3.4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工程量有异议的,应协商处理。
7.3.5 工程计量及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限要求。
7.3.6 工程计量及工程款支付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应报建设单位审批,建设单位同意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对建设单位有异议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工程款支付报审表按本标准表B11的要求填写。工程款支付证书按本标准表A8的要求填写。
7.4 工程经济签证7.4.1 对属于施工合同约定以外的事件所引起的费用,当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签证要求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予以签证。
7.4.2 工程经济签证的范围:
1 施工合同范围以外零星工程的确认;
2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后需要现场确认的工程量;
3 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人工、设备窝工及有关损失;
4 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5 确认修改施工方案引起的工程施工措施费增减;
6 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7 其他应予以签证的情况。
7.4.3 工程经济签证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签证原因;
2 签证事实发生日期或完成日期;
3 签证提交日期;
4 签证位置、尺寸、数量、材料等(签证数量应有逻辑关系清晰的计算式);
5 执行签证事实的依据,如为书面文件,应附后;
6 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简述;
7 附图、附照片;
8 施工单位经办人、项目经理签名并加盖项目经理部印章。
7.4.4 工程经济签证办理程序:
1 工程经济签证发生之前,施工单位及时向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签证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
2 签证事项发生时,项目监理机构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共同现场计量、确认,形成各方签字认可的原始凭证;
3 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时效内填写工程经济签证单,并向项目监理机构报签证文件,包括签证原因、内容、工程量等,应附图和原始凭证,必要时附现场照片;
4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重点审查签证事项描述、附图(表)、工程量等内容,审核无误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7.5 竣工结算审核7.5.1 建设单位将竣工结算审核相关服务与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竣工结算审核相关服务的工作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7.5.2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款审核:
1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2 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并抄送施工单位,并就工程竣工结算事宜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建设单位审批意见向施工单位签发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
8 工程进度控制8.1 一般规定8.1.1 进度控制应遵循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并兼顾工程造价的原则,实施动态控制。
8.1.2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目标和经过批准的工程延期确定控制目标。
8.1.3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监理规划中对进度目标进行分析,并制定控制措施。
8.2 工程进度控制的程序
8.2.1 工程进度控制应按下列程序(图8.2.1)执行。
图8.2.1 工程进度控制的工作程序
8.3 进度控制工作内容
8.3.1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审查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建设单位。
施工进度计划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施工合同中工期的约定;
2 施工进度计划中主要工程项目无遗漏,应满足分批投入试运行、分批动用的需要,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应满足总进度控制目标的要求;
3 施工顺序的安排应符合施工工艺要求;
4 施工人员、工程材料、施工机械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
5 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建设单位提供的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物资等施工条件。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应按本标准表B12要求填写。
8.3.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人员、材料、机械使用情况并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
在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且影响合同工期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加快施工进度。
8.3.3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上报每月进度计划,每月比较分析工程施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预测实际进度对工程总工期的影响,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实际进展情况。
8.3.4 监理项目机构可采用前锋线比较法、S曲线比较法和香蕉曲线比较法等分析实际施工进度与计划进度,确定进度偏差并预测该进度偏差对工程总工期的影响。
8.3.5 项目监理机构宜督促施工单位每周编制进度计划并审核,在每周监理例会上核查施工单位计划完成情况。
9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9.1 一般规定
9.1.1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同时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9.1.2 监理单位应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的职责。施工单位应对施工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监理的安全管理工作不能代替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9.1.3 监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的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负责。
9.1.4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并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9.1.5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9.1.6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制度,该工作制度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方案审查制度。
2 特种作业人员核查制度。
3 施工安全专项检查制度。
4 专题会议制度。
5 专项报告制度。
6 资料管理制度。
7 其它为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所必需的制度。
9.2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程序
9.2.1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应按下列程序(图9.2.1)执行。
图9.2.1 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程序
9.2.2 施工阶段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应按下列程序(图9.2.2)执行。
图9.2.2 施工阶段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程序
9.3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方法
9.3.1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同时应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9.3.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的生产情况进行巡视,并做好书面记录;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指令,要求其立即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复查。
9.3.3 项目监理机构在监理例会上,应通报上一次例会议定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落实事项的原因,提出监理意见,并共同确定下一阶段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内容。
9.3.4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规定程序向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1 项目监理机构应每月总结施工安全生产的情况,并写入监理月报,向建设单位报告。
2 针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对监理指令的执行情况,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编制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专题报告,报送建设单位。
3 当施工单位不执行项目监理机构的整改指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4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5 当施工单位拒不执行工程暂停令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9.4 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
9.4.1 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专项方案、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实施。
9.4.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督促施工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报审表应按本标准表B1-1的要求填写。
9.4.3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情况、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岗位证书及特种人员的资格证书等。
9.4.4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与分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督促施工单位建立检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
9.4.5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进场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核查。
9.4.6 项目监理机构应核查施工起重机械的验收手续及其检测报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由施工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机构办理告知手续后,方可进行安装或拆卸。安装、拆卸过程中,监理人员应进行全过程的旁站;安装完成后,监理人员应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验收,并在建筑起重机械验收记录上签署意见。
9.5 施工阶段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
9.5.1 监理人员发现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操作,应立即口头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撤出无证人员;施工单位不执行口头指令的,监理人员应立即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执行,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9.5.2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脚手架使用钢管、扣件、安全网等进行检查,所检查的材料合格证及检测试验报告应符合要求。
当监理人员发现材料不合格时,应立即指令施工单位将不合格的材料限期撤出施工现场。
9.5.3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设备基础进行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加节作业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相关要求进行资料核查和验收。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施工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合格30天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9.5.4 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模板支撑体系、自升式模板体系、落地式脚手架、悬挑脚手架、工具式脚手架、临时用电和基坑支护等重要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或验收。
9.5.5 监理人员应依据专项施工方案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进行检查,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按专项方案实施。
9.5.6 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立即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报告应按本标准表A4的要求填写。
9.5.7 当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报告,立即签发工程暂停令,督促施工单位迅速保护现场,抢救人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态发展扩大,同时收集与事故有关的资料,参与、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
9.5.8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检查施工单位落实情况,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10 合同管理
10.1 一般规定
10.1.1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合同管理,处理工程暂停及复工、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解除等事宜。
10.1.2 施工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施工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
10.2 工程变更
10.2.1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取得建设单位的授权。
10.2.2 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1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论证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方案的专题会议。
2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
3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4 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单应按本标准表C2的要求填写。
10.2.3发生工程变更,应经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签认,并通过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指令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施工。
工程变更需要修改工程设计文件,涉及消防、人防、环保、节能、结构等内容的,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重新审查。
10.2.4 当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成一致的,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并经过建设单位同意,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工程变更款项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10.2.5项目监理机构可对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变更提出评估意见,并应督促施工单位按会签后的工程变更单组织施工。
10.2.6 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其变更内容应由监理人员及时在图纸中进行登记和标识。
10.3 费用索赔
10.3.1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的主要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有关的法律、法规;
2 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
3 工程建设标准;
4 索赔事件的证据。
10.3.2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的主要任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可能导致索赔事件的原因有充分的预测和防范;
2 通过合同管理防止索赔事件的发生;
3 对已发生的索赔事件及时采取措施,以降低它的影响及损失;
4 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费用的原始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5 主持索赔的处理,审核索赔报告,提出监理意见。
10.3.3当施工单位提出费用索赔的理由满足以下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1 施工单位已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提出费用索赔。
2 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且符合施工合同约定。
3 索赔事件造成了施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应按本标准表C3的要求填写;费用索赔报审表应按本标准表B13的要求填写。
10.3.4 费用索赔处理可按下列程序(图10.3.4)执行。
图10.3.4 费用索赔处理程序
10.3.5当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综合处理意见,并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10.3.6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单位损失,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的,项目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处理。
10.4 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的处理
10.4.1工程延期处理可按下列程序(图10.4.1)执行。
图10.4.1 工程延期处理程序
10.4.2 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工程延期应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 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
2 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
3 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10.4.3延期事件持续发生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署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并通报建设单位。工程延期事件结束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并报建设单位。
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和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应按本标准表B14的要求填写。
10.4.4总监理工程师在作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的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协商。
10.4.5工程延期造成施工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10.4.6 发生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
10.5 施工合同争议的调解
10.5.1 施工合同争议的调解可按下列程序(图10.5.1)执行。
图10.5.1 施工合同争议的调解程序
10.5.2 施工合同争议调解应进行以下工作:
1 了解合同争议情况。
2 及时与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
3 提出处理方案,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
4 当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提出处理合同争议的意见。
5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合同争议处理过程中,对未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暂停履行合同条件的,应要求施工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10.5.3 在施工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10.6 施工合同解除
10.6.1 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从下列款项中协商确定施工单位应得款项,并签认工程款支付证书:
1 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已完成的工作应得款项。
2 施工单位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订购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款项。
3 施工单位撤离施工设备至原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4 施工单位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
5 施工单位合理的利润补偿。
6 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10.6.2 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从下列款项中确定施工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的款项,并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书面提交施工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款项的证明:
1 施工单位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实际完成的工作应得款项和已给付的款项。
2 施工单位已提供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3 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移交工程资料、修复已完工程质量缺陷等所需的费用。
4 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10.6.3 因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11.1 一般规定
11.1.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工作内容、配备监理人员,并明确岗位职责。
11.1.2 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工作计划,并应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方案。
11.2 设备采购
11.2.1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了解拟采购的设备的性能和技术要求及有关标准。
11.2.2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方案,协助建设单位选择设备供应单位。
采用招标方式进行设备采购的,项目监理机构可协助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设备采购招标。
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设备采购的,项目监理机构可协助建设单位进行设备采购的技术及商务谈判。
11.2.3项目监理机构可参与设备采购合同谈判,协助签订设备采购合同。
11.3设备监造
11.3.1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备制造图纸及有关标准,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备制造图纸的设计交底,掌握设计意图及设备采购订货合同中有关规定,熟悉制造工艺。
11.3.2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应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报送的设备制造生产计划和工艺方案。
11.3.3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设备制造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并应确认各阶段的检验时间、内容、方法、标准以及检测手段、检测设备和仪器。
11.3.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的原材料、外购配套件、元器件、标准件以及坯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并应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提交的报验资料,符合规定时应予以签认。
11.3.5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的制造工序应进行抽检。
11.3.6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设备制造单位按批准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进行设备制造过程的检验工作,并做好检验记录。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检验结果进行审核,认为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应要求设备制造单位进行整改、返修或返工。当发生质量失控或重大质量事故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令,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11.3.7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和监督设备的装配过程,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11.3.8在设备制造过程中如需要对设备的原设计进行变更,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设计变更,并协商处理因变更引起的费用和工期调整,同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
11.3.9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设备整机性能检测、调试和出厂验收,符合要求后应予以签认。
11.3.10 在设备运往现场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设备制造单位对待运设备采取的防护和包装措施,并检查是否符合运输、装卸、储存、安装的要求,以及随机文件、装箱单和附件是否齐全。
11.3.11 设备运到现场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设备制造单位按合同约定与接收单位的交接工作。
11.3.1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设备制造合同的约定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提交的付款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签发支付证书。
11.3.1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提出的索赔文件,提出意见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设备制造单位协商处理索赔事件,协商一致后签署意见。
11.3.1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报送的设备制造结算文件,并提出审查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11.3.15 在设备监造工作结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设备监造工作总结。
12 监理文件资料管理12.1 一般规定
12.1.1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监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宜设专人管理监理文件资料。
12.1.2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编制、传递监理文件资料,并建立收发文台账。
12.1.3 项目监理机构宜采用信息化技术进行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12.2 监理文件资料内容
12.2.1监理文件资料应包括监理管理、进度控制、质量控制、造价控制、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和其他资料等方面的内容,具体如下:
1 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2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3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4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报审文件资料;
5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文件资料;
6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文件资料;
7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复工令;
8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文件资料;
9 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文件资料;
10 工程质量检查报验资料及工程有关验收资料;
11 工程变更、费用索赔及工程延期文件资料;
12 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文件资料;
13 监理通知单、工作联系单与监理报告;
14 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等会议纪要;
15 监理月报、监理日志、旁站记录;
16 工程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文件资料;
17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竣工验收监理文件资料;
18 监理工作总结。
12.2.2 监理日志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天气和施工环境情况;
2 施工情况;
3 监理工作情况,包括材料(设备、构配件)验收、工程验收、旁站、巡视、见证取样、平行检验等情况;
4 存在的问题及协调解决情况;
5 其他有关事项。
12.2.3 监理月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本月工程实施情况;
2 本月监理工作情况;
3 本月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4 下月监理工作重点及有关建议;
5 工程相关照片。
12.2.4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及工程各参建单位;
2 工程施工过程介绍;
3 工程质量过程控制情况;
4 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5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情况;
6 工程质量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7 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12.2.5 监理工作总结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项目监理机构;
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4 监理工作成效;
5 监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6 建议和说明。
12.3 监理文件资料归档
12.3.1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整理、分类汇总监理文件资料,并应按规定组卷,形成监理档案。
12.3.2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规定,保存监理档案,并向有关单位、部门移交需要存档的监理文件资料。
12.3.3工程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档案。工程监理单位自行保存的监理档案保存期按相关规定可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13 相关服务13.1 一般规定
13.1.1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相关服务范围开展相关服务工作,编制相关服务工作计划。
13.1.2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规定汇总整理、分类归档相关服务工作的文件资料。
13.2 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服务
13.2.1工程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编制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书,选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并协助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13.2.2工程监理单位应检查勘察设计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审核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费用支付申请表,签发勘察设计费用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工程勘察阶段的监理通知单可按本标准表A5的要求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可按本标准表B9的要求填写;勘察费用支付申请表可按本标准表B11的要求填写;勘察费用支付证书可按本标准表A7的要求填写。
13.2.3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勘察设计合同,协调处理勘察设计延期、费用索赔等事宜。
13.2.4工程监理单位应协调工程勘察设计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障工程正常进行。
13.2.5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建设单位。如变更勘察方案,应按以上程序重新审查。
勘察方案报审表应按本标准表B1的要求填写。
13.2.6工程监理单位应检查勘察现场及室内试验主要岗位操作人员的上岗证、所使用设备、仪器计量的检定情况。
13.2.7工程监理单位应检查勘察单位执行勘察方案的执行情况,对重要点位的勘探与测试应进行现场检查。
13.2.8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成果报告,向建设单位提交勘察成果评估报告,并参与勘察成果验收。
勘察成果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勘察工作概况;
2 勘察报告编制深度、与勘察标准的符合情况;
3 勘察任务书的完成情况;
4 存在问题及建议;
5 评估结论。
13.2.9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设计合同及项目总体计划要求审查设计各专业、各阶段进度计划。
13.2.10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成果,并提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1 设计工作概况;
2 设计深度、与设计标准的符合情况;
3 设计任务书的完成情况;
4 有关部门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5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3.2.11 工程监理单位审查设计单位提出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在相关部门备案情况。必要时应协助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评审。
13.2.12 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概算,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建设单位。
13.2.13 工程监理单位应分析可能发生索赔事件的原因,制定防范对策,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
13.2.14工程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设计成果进行评审。
13.2.15 工程监理单位可协助建设单位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审有关工程设计文件,并根据审批意见,督促设计单位予以完善。
13.3 工程保修阶段服务
13.3.1 承担工程保修阶段的服务工作时,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回访。
13.3.2 对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工程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记录,要求施工单位予以修复,并监督实施,合格后予以签认。
13.3.3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应与建设单 位、施工单位分析、协商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核实修复工程费用,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