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县制中官员由什么任免(知县属下的县丞)
郡县制中官员由什么任免(知县属下的县丞)1,县丞知县的佐贰官是县丞和主簿。同样,知县如果提升,按例应升六部主事、都察院都事、都察院经历、大理寺左右评事、太常寺博士、中书科中书、通政司经历、京府通判、京县知县、府同知、直隶州知州、知州、亦可拣选兵马司正指挥。知县为一县长官,掌一县之治理,凡辖区内诉讼审办、田赋税务、缉盗除奸、文教农桑诸政无不综理,所以有“亲民之官”的称呼。按《清朝通典》记载,知县之职掌为“平赋役,听治讼,兴教化,厉风俗。凡养民、祀神、贡士、读法,皆躬亲厥职而勤理之”。二,知县佐贰官
“县”是地方行政管理的基层组织,自周代时即设县。县的行政长官周代时称“邑宰”,秦、汉时为“令长”,隋代为县令,“知县”的称谓始于宋代。明清时期,县有的属于府,有的属于直隶州、直隶厅,置官称知县,掌一县政令。
说起“知县”这个官估计无人不知,可是知县下面有多少属官?这个恐怕就很少有人知道了,大多数了解的估计只有县丞、主簿这两个级别。其实,知县下面还有很多属官,本文就以清代为例,说一说知县和知县衙门。
一,知县
知县为正七品官(京县除外为正六品)。按清代官制,知县照例由进士、举人、贡生及教习担任,亦由满洲、蒙古笔帖式拣选兼升,或由兵马司副指挥、京县县丞、外县县丞、京府教授、盐运司教授、州学正、县教谕、布政司库大使等升任。
同样,知县如果提升,按例应升六部主事、都察院都事、都察院经历、大理寺左右评事、太常寺博士、中书科中书、通政司经历、京府通判、京县知县、府同知、直隶州知州、知州、亦可拣选兵马司正指挥。
知县为一县长官,掌一县之治理,凡辖区内诉讼审办、田赋税务、缉盗除奸、文教农桑诸政无不综理,所以有“亲民之官”的称呼。按《清朝通典》记载,知县之职掌为“平赋役,听治讼,兴教化,厉风俗。凡养民、祀神、贡士、读法,皆躬亲厥职而勤理之”。
二,知县佐贰官
知县的佐贰官是县丞和主簿。
1,县丞
按清代官制,外县县丞为正八品官,县丞设有专署办公,与县主簿分掌一县的粮马、税征、户籍、巡捕诸务,并设有攒典一人协助办事。
清代各县县丞均因事而设,事情繁杂的县有设数人者,事简之县也有不设的。按《光绪会典》卷五记载:全国共设外县县丞三百四十五人,计:顺天府三、奉天府二,直隶省七、山东省三十一、山西省六、河南省十七、江苏省二十九、安徽省十五、江西省四十八、福建省二十三、浙江省四十五、湖北省十八、湖南省十四、陕西省十八、甘肃省九、新疆省一、四川省十八、广东省二十、广西省九、云南省三、贵州省九。
2,主簿
县主簿为正九品,按清代官制,县主簿的职掌大致与县丞类似,但整体人数却不如县丞,按《光绪会典》卷五记载,全国设县主簿五十五人,计:奉天省一、山东省二、山西省一、河南省一、浙江省十一、江苏省十四、安徽省四、江西省二、福建省一、湖北省四、湖南省一、陕西省三、甘肃省二、四川省三、广东省二、广西省二、贵州省一。
三,知县之属官
知县的属官有典史、巡检、驿丞、闸官、税课司大使及河泊所大使等。
1,典史
典史属于未入流官,掌监察狱囚诸事,凡县不设县丞、主簿者,其职由典史兼领。按清代官制,县典史例由儒士、吏员升任。如果升迁,例应升宣课司大使、县主簿、京外府照磨、同知照磨、通判照磨、州吏目、道库大使及巡检。清代设典史一千三百零七人,奉天设十个、安徽一县不设,贵州省一县设二人,余下各省每县一人。
2,巡检
清代设巡检司于州、县光津要冲之地,掌缉捕盗贼之职。县属巡检司为从九品官,按清代官制,各府、厅、州、县之巡检的品级、升转、补授均相同。清代县巡检司人数不定,按《清朝通典》记载,县属巡检司共九百零八人。
3,驿丞
驿丞始设于明代,驿丞管理各直省驿站,为各州、县属,掌邮传及迎送过往官员诸事。县属驿丞之品级、升转、补授均与州属驿丞相同。清代县属驿丞共二十四人,计:直隶六、山西四、河南六、江西一、浙江二、陕西三、四川一、贵州一。
4,闸官
清代置闸官为州、县之杂职,属未入流官,掌各闸储泄启闭诸事。闸官之升转与驿丞相同。清代县属闸官顺天府置二,山东省十八,江苏省十二,共三十二人。
5、税课司大使
县税课司大使为未入流之杂职,掌典商税之事,清设县税课司者寥寥无几,仅江苏省六合县、仪征县,浙江省钱塘县、仁和县,共四人。知县的属官还有县仓大使、河泊所所官,但这些也并非常设。此外,清代各县还设有医学、阴阳学、僧会司及道会司等知县属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