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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形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研究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形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研究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典型案例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和量刑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律规定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特点五、律师办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难点问题

(本文作者马锋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于公司法、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研究。)

目录

一、前言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历史沿革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律规定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特点

五、律师办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难点问题

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和量刑

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典型案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形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研究(1)

一、前言

市场经济活动中,很多人为了促成交易,获得业务,经常给中间人、介绍人一定比例或者金额的介绍费、回扣、手续费,殊不知这些中间人、介绍人已经违反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了。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历史沿革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前身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1997年《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1997年《刑法》只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犯受贿罪的处罚形式,但是遗漏了公司、企业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受贿后的处罚形式,在实践中造成了一些困扰。比如村委会人员收受或者索取贿赂,是否按受贿罪处罚,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争议。

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发布,正式将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规定当中,罪名由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变更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从此之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都纳入到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当中,实现了法律的无缝对接。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律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个常见的犯罪,几乎大多数人都会涉及,比如采购商向销售商收取回扣、企业管理人员向施工单位索取介绍费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形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研究(2)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特点

(一)本罪为身份犯,行为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但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成立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并不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行为主体。

(二)行为内容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他人有求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时,行为人以实施职务行为或者允诺实施或不实施职务行为作为条件,实施受贿行为。

2、必须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且数额较大。这里的财物不仅包括金钱和实物,而且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

3、不管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最低限度是允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他人财物的,便应认定为允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4、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成立本罪。此处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不包括单纯违反地方性规定的行为。

五、律师办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难点问题

(一)要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1、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因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

2、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接受亲朋好友的一般礼节性馈赠,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区分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关键是看行为人获得的财物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而取得。

3、区分以收受回扣、手续费为特点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正当业务行为的界限。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折扣、佣金是正当业务行为;而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二)划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形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研究(3)

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和量刑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受贿数额在六万元以上不满四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受贿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不满六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巨大”。

2、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四十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①多次索贿的;

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③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1、受贿数额在六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2、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不满六百万元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①多次索贿的;

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③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形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研究(4)

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典型案例

(一)黄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京03刑终657号;裁判日期:2020.12.18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黄某在北京奇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所属的某集团与北京安某律师事务所、北京元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合作过程中,利用其担任知识产权总监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何某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王某1好处费15万元。被告人黄某使用赃款购买的奥迪车档案被永久查封。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继续追缴被告人黄某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含车辆实际到案的变价款),予以没收。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理由:其与何某、王某1是亲友之间的民事借款行为,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黄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黄某之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本案中黄某利用其担任知识产权总监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好处费人民币45万元,属于典型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黄某失去了工作,失去了3年的自由,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违法所得也被法院追缴并没收。

(二)宋伟、张喜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京0108刑初1398号;裁判日期:2019.12.3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伟、张喜昆在担任某医院保安分队长期间,利用二人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宋伟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判决被告人张喜昆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向被告人宋伟、张喜昆追缴赃款人民币三十六万三千元予以没收;在向被告人宋伟、张喜昆追缴赃款人民币三十六万三千元后,继续向被告人宋伟追缴赃款人民币五万九千元予以没收。

律师点评:本案的被告人宋伟、张喜昆在担任某医院保安分队长期间,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犯罪。保安队长为最基层的工作,说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门槛很低,很多人都有可能涉嫌犯罪。

(三)曹仁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京0108刑初2225号;裁判日期:2019.12.3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底至2012年初,被告人曹仁伟在担任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网络剧制作中心制片人期间,在其所负责的网络剧《泡芙小姐》第三季广告招商过程中,为了让上海天幕星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低价植入广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让该公司与网络剧制作方北京互象动画有限公司签订广告植入合同,并向互象公司总经理司某索取好处费人民币28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曹仁伟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仁伟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曹仁伟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案冻结曹仁伟招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内账户内钱款,其中人民币二十八万元予以没收,剩余钱款退还被告人曹仁伟。

律师点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牺牲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利益的前提下,违法谋取个人利益,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的惩罚。

(四)孙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京0108刑初1904号,裁判日期:2016.12.16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间,被告人孙某利用其担任位于本市海淀区的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管专员、负责对该公司在山东省等地加盟商的借款标的进行沟通、复审及决定借款标的是否通过的职务便利,违规将淄博地区加盟商钱某的部分借款标的审核通过,并帮助钱某催促标的审核进度。期间,孙某非法收受钱某贿赂款人民币118 100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孙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在案扣押的赃款人民币十一万八千一百元,予以没收。

律师点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一个常见的、普遍的罪名,只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贿赂,都有可能涉嫌犯罪。这个罪名就在我们身边,需要引起大家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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