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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力健和足行健同个品牌吗(三生倾力打造健康国货品牌)

足力健和足行健同个品牌吗(三生倾力打造健康国货品牌)近日,据企查查显示,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人民法院冻结475万元,被执行人张京康被冻结持有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数额5100万元。付出就会获得回报,在315这个特殊的日子里,太阳神再次荣获全国保健品行业质量领先企业、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多款产品也同获殊荣。

食品安全是底线 ,三生倾力打造健康国货好品牌

3月15日,中国消费者报推出了《2022年直销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3·15特刊》,其中以《食品安全是底线,三生倾力打造健康国货好品牌》为题,特刊对三生进行了整版的长篇报道。


太阳神荣获“全国保健品行业质量领先企业”

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8月,是一家有着34年发展历史的民族保健品企业。创业至今,太阳神始终将产品安全放在第一位,致力于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付出就会获得回报,在315这个特殊的日子里,太阳神再次荣获全国保健品行业质量领先企业、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多款产品也同获殊荣。


足力健再被冻结千万元股权

足力健和足行健同个品牌吗(三生倾力打造健康国货品牌)(1)

近日,据企查查显示,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人民法院冻结475万元,被执行人张京康被冻结持有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数额5100万元。


据企查查显示,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2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张京康担任法人。该公司注册商标为“足力健老人鞋”等。

广州鸿睿医药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 被罚10.7万元

近日,“信用广州”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广州鸿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因“化妆品标签含有禁止标注内容”等问题被罚款10.7万元。


足力健和足行健同个品牌吗(三生倾力打造健康国货品牌)(2)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广州鸿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和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的违法行为,并于2021年11月12日依法立案调查。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于2021年11月9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神经酰胺多肽熬夜睡眠面膜”成品3680盒、“神经酰胺多肽熬夜睡眠面膜”散装154000片、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白百合香氛保湿护手霜”295支实施扣押。


东升伟业董事长于爱东为吉林疫情防控捐款100万

2022年3月14日上午9时许,吉林东升伟业集团公司董事长于爱东先生携公司领导班子一行,前往吉林高新区管委会为吉林市疫情防控捐款人民币100万元整,吉林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耿云久同志及高新区各委办局领导同志参加捐赠仪式。


助力战“疫” 无限极内蒙古分公司在行动

3月11日,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联合新浪内蒙古及党支部,向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捐赠“无限极免洗抑菌洁手液”15764瓶,价值236460元。其中向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捐赠3092瓶,向呼市新城区委宣传部、赛罕区委宣传部、回民区红十字会、玉泉区政法委,四区各捐赠3168瓶。


市场监管总局:加大保健食品等领域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力度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3月11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2022年第一次工作会议在市场监管总局召开。会议部署了2022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重点工作。会议要求各成员单位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刻认识“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广告导向监管;坚持人民至上 聚焦民生痛点难点 持续加大对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美、金融等重点领域的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力度,切实破解顽瘴固疾;坚持稳中求进,注重协同联动,完善制度设计,推进部际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综合研判、政策衔接、监管联动,担当作为,凝聚合力,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90后”集资诈骗2.2亿,被判无期徒刑

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亲友并通过亲友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40余亿元,实际诈骗2.2亿余元……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集资诈骗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据了解,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清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某可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余六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罚金。


法院查明,1991年出生的被告人陈某清与第二被告人陈某可系父子关系,与第三至第八被告人系亲戚或朋友关系。2015年3月,被告人陈某清为归还前期借款,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虚构从事银行“过桥”拆借业务这一事实,通过成立公司、借新还旧等手段营造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隐瞒无归还能力的真相,采取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口口相传”、召开“年会”等方式宣传借款从事银行“过桥”拆借业务,向亲友及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


为扩大融资范围,被告人陈某清在向第三至第八被告人吸收资金的同时,以提高利息为诱饵,授意他们利用各自社会关系为其非法融资。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清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陈某可非法集资流量数额共计人民币4082163861余元,案发前归还本金及利息后,实际骗取数额227611113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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