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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为什么不能判罪(精神病人能逃罪)

精神病为什么不能判罪(精神病人能逃罪)这种情况的出现,将使得刑罚作为预防犯罪的工具的功能大打折扣,导致公众的安全遭受了重大影响,同时也使得刑法的权威性受到了质疑。我国的“精神疾病免刑原则”,从无到有,进化而来,但在其日益完善的过程中,却被部分罪犯利用,钻了体制的空子,从而规避了法律的制度的惩罚。但是,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需要严格看护并进行医疗;在必要的时刻,由政府进行强制医疗。对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下的罪行,需要负担刑事责任。然而,在这个案件中,杨义勇伪装精神病患者进行谋杀,构成了故意谋杀罪。在当今社会,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是,一些人利用“精神疾病免刑”原则来逃避法律的制裁,这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重大挑战。

在2000年5月23日,杨义勇在武汉住院的期间,毫无缘由地剥夺了同一医院的病患刘某的生命。

在实施杀人行为后,杨义勇的共犯王实投入大量金钱,收买他人为杨制造假的精神病鉴定,使杨义勇成功规避了法律的制裁。

从那之后,杨义勇将这份精神病鉴定当作自己的“谋杀许可证”,更加肆无忌惮地进行其犯罪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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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患者在无法辨认或者无法控制自我的情况下造成伤害,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后,不需要负担刑事责任。

但是,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需要严格看护并进行医疗;在必要的时刻,由政府进行强制医疗。对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下的罪行,需要负担刑事责任。

然而,在这个案件中,杨义勇伪装精神病患者进行谋杀,构成了故意谋杀罪。

一、解析精神病人判刑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其背后的司法体系困境。

在当今社会,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是,一些人利用“精神疾病免刑”原则来逃避法律的制裁,这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重大挑战。

我国的“精神疾病免刑原则”,从无到有,进化而来,但在其日益完善的过程中,却被部分罪犯利用,钻了体制的空子,从而规避了法律的制度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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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的出现,将使得刑罚作为预防犯罪的工具的功能大打折扣,导致公众的安全遭受了重大影响,同时也使得刑法的权威性受到了质疑。

导致这个问题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

首先,我国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管理体制存在混乱的现象,这使得一些罪犯能够利用这个机会,通过精神病鉴定来逃避法律的制裁。

其次,精神病鉴定机构及其人员的选拔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导致了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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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程序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在鉴定过程中和鉴定结果的采纳过程中出现了“一言逍遥法外”的情况,这可能导致鉴定人员的行为失范甚至司法腐败。

最后,对精神病人的处理方式的不当,导致了利用“精神病免刑原则”逃脱法律制裁的人群一旦免罪后就处于自由状态,仍具有对社会构成威胁的可能性。

二、完善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途径

1、“无病推定”原则的重要性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 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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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实质上表明在我国,大部分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人员,都是有从事或曾经参与过精神病医疗工作的经历的。

他们在对患者进行诊断和治疗时,往往会默认患者为精神病患者,然后进一步判断他们所患的精神病种类以及严重程度。

这就使得在他们的鉴定过程中,容易出现“有病推定”的思维倾向,这在一定程度上无疑扩大了精神病人的范围。

此外,“有病推定”的思维方式,在主观上往往忽视了对人权保护的关注,而在客观上也违背了精神病患者在整体人群中只占极少比例的事实。

因此,在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应当坚持“无病推定”的原则,以此来引导和规范相关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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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病推定”的原则,是指公民应当被视为是精神正常的个体,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他们患有精神病。

这个原则是法治社会中的必需条件,它能够保证社会的稳定,确保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不会被以精神病人为由而轻易剥夺。

一些学者对这个原则提出了质疑,认为这与《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相冲突。

我们认为,“无罪推定”原则的目的是保护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而“无病推定”原则的目标也是为了保护个人在人格和权利上不受不公正待遇。

因此,在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时,遵循“无病推定”的原则,不仅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而且也有益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2、对鉴定机构及人员选拔制度的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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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及人员的选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只有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才有资格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鉴定完成后,鉴定人应撰写鉴定结论,并由鉴定人签名确认,医院盖章。

当前的鉴定机构和人员选拔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选拔范围的过于狭窄,选拔机制的僵化等。

三、精神病的鉴定以及逃脱罪名

精神病人能否逃罪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探讨和反思。以下是一些相关观点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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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可以影响人的心智和判断力,使其无法正常行为。在一些情况下,法律会对患有精神疾病的人提供特殊的保护和对待,例如将其送往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而不是判处刑罚。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精神病人都可以逃避法律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犯罪行为,需要通过司法精神病鉴定来确定其是否与精神疾病相关,并评估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只有在确实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才可能免除刑事责任。

在一些案例中,精神病人因为其疾病状态被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而免除了刑罚。这引发了对精神病鉴定准确性和鉴定标准的疑问和反思。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并在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及人员选拔制度上加强科学性、公正性和合理性。这样可以确保精神疾病免刑的决策更加科学准确,既保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又尊重精神病患者的人权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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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精神病人能否逃罪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法律、医学和伦理等多个因素,并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找到一个合理和公正的平衡点。

四、结语

要提高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及人员选拔制度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理性,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这包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加强专业培训和评估机制,确保鉴定机构和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以及建立监督机制,提高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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