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被冒名顶替处理结果(两次高考被冒名顶替上大学)
大学被冒名顶替处理结果(两次高考被冒名顶替上大学)但是,被冒名顶替上大学,对于“苟晶们”的损害远大于姓名权、个人信息被侵犯。因此,是否可以按照民法典人格权的规定,将“受教育权”作为一种人格利益纳入一般人格权的考量范围,以加强对“苟晶们”的保护,值得研究。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民法典并没有明确“受教育权”的概念,假如苟晶提起民事诉讼,按照侵犯姓名权、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1)民事权益如何保护?苟晶及其他被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人,姓名权显然受到非法侵害;另外,他们的个人信息亦被侵犯,这些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2020年6月22日,苟晶在微博上自曝,第一次高考被班主任的女儿顶替上学;第二次高考再次被人顶替。引发舆论关注。
2020年6月24日,山东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部门组成工作专班,与济宁市、任城区有关单位一起,对苟晶反映的“连续两年被冒名顶替上学”等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
调查结论表明,苟晶微博所述的部分内容不完全真实,但被“冒名顶替”一事客观存在。媒体普遍认为,这是一起严重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的恶性事件。
冒名顶替入学并不是一个新问题。2001 年曾发生过“齐玉苓案”,苟晶事件发生后,也有不少网友贴出了此案的情况。此外,媒体还报道过罗彩霞案。2009年湖南被顶替者罗彩霞为“讨个说法”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因“姓名权”受到侵犯而获得4.5万元赔偿。
法律评析(1)民事权益如何保护?
苟晶及其他被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人,姓名权显然受到非法侵害;另外,他们的个人信息亦被侵犯,这些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民法典并没有明确“受教育权”的概念,假如苟晶提起民事诉讼,按照侵犯姓名权、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但是,被冒名顶替上大学,对于“苟晶们”的损害远大于姓名权、个人信息被侵犯。因此,是否可以按照民法典人格权的规定,将“受教育权”作为一种人格利益纳入一般人格权的考量范围,以加强对“苟晶们”的保护,值得研究。
(2)刑事责任能否追究?
从山东省纪委监委机关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苟晶反映被冒名顶替上学等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来看,有关人员目前已经受到行政、党纪方面的处理。
同时我们也看到这样的表述:“公安机关已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这意味着相关人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即便对相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也面临着与追究民事责任同样的问题。因为,我国刑法中没有侵犯“受教育权”的相关罪名,只能按照相关行为触及的其他罪名,比如行贿受贿、伪造证件等予以处罚。为此,不少全国人大代表和刑法学者呼吁修改刑法,加大对冒名顶替者的惩罚力度。
(3)尚需完善法治
苟晶事件的处理,涉及党政纪律、行政法律、刑事法律、民事法律等多个方面。但以目前情况看,大家对于处罚力度、责任追究程度和对未来的警示等方面,都感到还有不足。这也表明了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的迫切性,表明了在实施民法典过程中还需要更多结合社会生活实际,通过法律适用方法加强对已经出现的新型民事权利的保护。
读典互动如何更好维护“苟晶们”的合法权益?
甲委员:冒名顶替侵犯了苟晶的姓名权。姓名起着承载民事权利的作用, 可以让民事权利具象化。有了姓名,才能让自然人有与他人相区别的可能,让个体的民事权利不至于相互混淆。爹妈给孩子的第一份“礼物”就是姓名,民法典可以向里面放入各种权利。
乙委员:除侵犯姓名权外,冒名顶替还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苟晶案中,不少环节存在违法处理公民个人信息行为,适用该条可以更充分地救济受害人。
丙委员: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生命、身体、健康都予以保护,但受教育权没有列入。如果受害者仅可以姓名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救济,民法上的救济显然不够。
苟晶姓名权虽然受到侵害,但真正产生较大损害的是受教育权。在受教育权未入民法典情况下,可以扩张解释民法典第109条即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人人都享有接受教育的发展自由,冒名顶替使被冒名人接受教育的发展自由落空,因此应承担侵害一般人格权的责任。
丁委员:可以考虑将公民受教育权纳入一般人格权中以落实宪法有关受教育权的规定,再通过制定单行法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赋予公民必要的救济途径,明确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此外,国家还可以考虑将受教育权的救济纳入公益诉讼的范畴。
戊委员:人格权包括人格自由、发展人格的自由,如通过接受教育、加强锻炼、接受治疗等使自己成为更完善的人。
可以从侵犯人格自由的角度出发,基于一般人格权,考虑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的严重程度,侵权后果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以及侵权人的违法获益程度,给予侵权人以更为严厉的责任追究。
己委员:这已不仅仅是民法范畴的问题,还触及刑法?即使仅在民法范畴中,是仅触及人格权,还是更宽些?这些问题都值得考虑。
庚委员:对违法当事人给予撤职或降待遇、党内警告、开除公职的处分是不够的。违法者违反的不仅仅是民法,其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值得重视。
辛委员:相较于考试作弊,冒名顶替入学行为更加恶劣,是对教育公平正义的严重伤害和对法律红线的严重践踏。
建议在依法惩处冒名顶替事件所涉违法违规者的同时,通过司法解释,对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人格权等提高赔偿力度;在现行刑法中增加冒名顶替上学、盗用他人信息等相应的罪名。
壬委员:顶替行为恶意改变他人人生轨迹,严重践踏社会公平正义。我国历史上对科考舞弊案的惩处都是很重的,但如果只依民法典第109条来处理,是不是太轻了?
建议用足用好包括民法、刑法在内的法律,严惩行为人;推动此类问题修法,或者作出司法解释,使今后处理此类问题有法可依,从法律上保证公平正义。
戊委员:2015年8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将考试舞弊行为纳入打击范围,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让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等行为都可以受到刑事处罚。
冒名顶替上学行为并非发生在考试环节,如果适用刑法处罚,只能适用“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罪”“盗用身份证罪”“行贿罪”“受贿罪”等。
癸委员:对受教育权的侵害救济需要从立法上加以完善。但如何提出有效的立法意见建议,值得认真思考和深入研究。针对考试舞弊,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替考罪”。当前,也有不少人针对近期出现的多起冒名顶替上学案,提出增设“顶替上学罪”。
出一件事增设一个罪名的立法方式,看起来是及时回应了社会需求,但如果没有理性的社会效果评估,效果则可能适得其反。“醉驾入刑”后造成的许多现实问题告诫我们,刑罚并非在所有时候、所有情况下都是最佳选择。对于是否入刑、如何入刑以及刑罚的配置,需要深入研究、科学论证、慎重提出立法建议。
(本文摘自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读书成果《学好用好民法典》一书)
原文刊登于2022年10月25日《 人民政协报 》 第 12 版社会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