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承担问题(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承担问题(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而学校方在组织学生参与这一项活动的同时也应该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提供合格合规的安全护具,在活动开始前对参与活动的成员进行系统培养,以减少比赛中的风险。而校方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职责,因此,法院在审理后同意了龚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足球比赛属于一种对抗性较强的体育活动,需要参与者具备一定的知识和认知。而参与这场比赛的学生均系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校方在组织学生参加活动的过程中便应当做好培训,履行相应的职责。而在调查后了解到,龚某儿子所在的中学一直有足球比赛的惯例,而当时他的儿子小龚也参加了这场比赛并担任足球场上的守门员。在比赛的过程中,小龚为了阻挡对方球员进球便进行了侧身扑球的动作,而在动作结束后他也摔倒在地,而这时距离其最近的对方球员因躲闪不及意外踩到了他的右小腿,当场使得他佩戴的护腿板破裂,右腿受伤,在被送医后最终确定伤情。在经过调查后,本案被确定为意外事件。但在事情
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上学接受教育是必不可少的一个阶段,同时在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上学接受教育不仅是一种义务,更是一种权利。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后代的期望和祝福,学校也不再只是提供书本上理论教育的场所。
为了向学生提供并营造一个更好的教育环境,学校在教学活动中除了必要的课程外,还有各种文体活动等,丰富学生在校体验。但俗话说“百密一疏”,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活动时,当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在四川绵阳某中学便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例。
【案例回顾】
2014年,家住四川绵阳的龚某突然接到了医院打来的电话,在电话中他得知自己的儿子在参加学校组织的足球比赛时意外受伤。接到电话后他立刻请假并向医院赶去,在经过医院的鉴定后确定,龚某的儿子在这场意外中被诊断为右胫腓骨中下段骨折。
而在调查后了解到,龚某儿子所在的中学一直有足球比赛的惯例,而当时他的儿子小龚也参加了这场比赛并担任足球场上的守门员。
在比赛的过程中,小龚为了阻挡对方球员进球便进行了侧身扑球的动作,而在动作结束后他也摔倒在地,而这时距离其最近的对方球员因躲闪不及意外踩到了他的右小腿,当场使得他佩戴的护腿板破裂,右腿受伤,在被送医后最终确定伤情。
在经过调查后,本案被确定为意外事件。但在事情发生后,龚某看着儿子躺在病床上的样子十分痛心,觉得此事的发生与校方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和培训的义务有关,于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校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足球比赛属于一种对抗性较强的体育活动,需要参与者具备一定的知识和认知。而参与这场比赛的学生均系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校方在组织学生参加活动的过程中便应当做好培训,履行相应的职责。
而学校方在组织学生参与这一项活动的同时也应该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提供合格合规的安全护具,在活动开始前对参与活动的成员进行系统培养,以减少比赛中的风险。而校方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职责,因此,法院在审理后同意了龚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普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中规定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作为学生接受教育的场所,在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和文体活动时应当注意参与者为未成年人,对风险认知尚不成熟。而学校作为活动、比赛的组织者,对于活动、比赛中存在的风险具备一定的认知,那么也就要求了学校在组织参加文体活动和比赛时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
在《民法典》中虽然规定到,当行为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因其他参与者而受伤的,应当自担风险,但也规定到,当其他参与者存在过错的,其他参与者也应当承担起侵权赔偿的责任。那么,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学校在文体活动中的责任
学校在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文体活动时对学生具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等职责,而在本案中,足球比赛作为一种对抗性强的体育活动,其本身便具备一定的风险,也会造成参与者受伤情况的发生。而且参与者为该中学的学生,系未成年人,对风险认知不足,对抗风险的能力较差,那么学校在组织足球比赛的时候便应当更多的培训、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
首先是培训管理的义务,在参与者参加体育活动前应当由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对参与者进行培训,让学生在参与比赛活动前对可能会发生的风险,以及对抗风险的机能有所了解和掌握,帮助其抵抗可能会带来的风险。以及对参与者进行教育,让参与者在比赛中规避风险,减轻因意外或认知不足对其他参与者造成伤害的意外事件的发生。而该中学未对参与者进行培训,属于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管理义务。
同时,学校在比赛开始前和比赛过程中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对参与者进行培训,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护具,在比赛前对护具进行检查,向参与者提供合格的护具,并教授参与者正确穿戴护具。
而在本案中,小龚受伤的原因便在于比赛中护腿板被踩断后伤到了右腿,最终导致小龚胫腓骨中下段骨折的损害结果发生,因此,校方在这一方面存在一定的过错。
其次,校方在比赛的过程中应当尽到注意义务,尤其是在明知足球比赛存在风险的前提下,而且参与者又属于未成年人,那么校方在比赛过程中便应该尽到更多部分的注意义务和责任,在风险发生前进行干预。
【律师结语】
但校方也是普通人,组织足球比赛活动的目的也是为了丰富学生的学习生活,其主观目的和出发点是好的,而风险的发生具有不可预测性,所以,在要求校方尽责的同时,也应当合理划分责任,而不是在校方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后,依旧对校方过于苛责。但若是校方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义务,那么该担的责任也就应当承担。
(《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中,图片仅配合叙事;原创文章,未经许可,不得搬运、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