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学习通答案:民法典全员考试辅导
民法典学习通答案:民法典全员考试辅导6) 收货人的签收5) 不动产所在地 2) 债务人 3) 让与人 4) 继续履行
为配合《民法典》学法系列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发出的《关于在全市检察机关掀起学习民法典高潮举办系列培训知识竞赛以及学法标兵评选活动的通知》要求,唐山检察官方微信特开辟《民法典全员考试辅导》栏目,定期发布模拟考题(共三期),现公布答案。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 诚信
2) 债务人
3) 让与人
4) 继续履行
5) 不动产所在地
6) 收货人的签收
7) 无因管理
8) 一般保证
9) 六个月
10) 五分之一
11) 不定期
12) 隐私权
13) 书面
14) 隐私
15) 格式条款
16) 平等主体
17) 一律平等
18) 自愿
19) 公平
20) 诚信
21) 法律
22) 资源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4) 民事权利能力
25) 自始不存在
26)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7) 监护人
28) 父母
29) 财产代管人
30) 故意
31) 失踪宣告
32) 个体工商户
33) 组织
34) 法定代表人
35) 法律约束力
36) 民事权利 民事利益
37) 特定的 不特定的
38) 侵权
39) 侵权
40) 一般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
41) 过错
42) 医疗机构
43) 受害人
44) 缺陷
45) 可以减轻
二、判断题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32) ×
33) ×
34) √
35) ×
36) √
37) ×
38) ×
39) √
40) √
41) ×
42) √
43) ×
44) √
45) ×
46) √
47) √
48) ×
49) √
50) ×
51) ×
52) ×
53) √
54) ×
55) √
56) √
57) ×
58) ×
59) √
60) √
61) √
62) √
63) √
64) √
65) ×
66) √
67) √
68) ×
69) √
70) ×
71) ×
72) ×
三、单选题
1) C
2) D
3) D
4) D
5) A
6) C
7) D
8) A
9) B
10) D
11) B
12) D
13) C
14) A
15) A
16) C
17) C
18) B
19) B
20) C
21) B
22) A
23) B
24) B
25) A
26) B
27) B
28) A
29) D
30) C
31) B
32) B
33) C
34) C
35) A
36) A
37) B
38) C
39) C
40) B
41) D
42) C
43) B
44) A
45) C
46) C
47) A
48) A
49) C
50) A
51) D
52) D
53) C
54) D
55) D
56) D
57) D
58) B
59) C
60) A
61) B
四、多选题
1) AC
2) ACD
3) BD
4) ABCD
5) ABC
6) AB
7) AD
8) CD
9) ABCD
10) BCD
11) ABCD
12) ABD
13) ABCD
14) ABC
15) BCD
16) ABD
17) AC
18) ABC
19) ABD
20) ABD
21) AB
22) ABCD
23) ACD
24) ABC
25) AC
26) ACD
27) ABD
28) ABD
29) AB
30) ACD
31) ABCD
32) ABCD
33) ACD
34) ABCD
35) ABC
36) ABD
37) BCD
38) ABCD
39) ABCD
40) ABCD
41) ABCD
42) ABCD
43) ABC
44) ABCD
45) ABC
46) ABCD
47) CD
48) ABCD
49) ABCD
50) ACD
51) ACD
52) AD
53) ACD
54) AD
55) ACD
56) ABCD
57) ABC
58) BCD
59) ABD
60) BD
61) ABC
五、案例分析题
1. (1)成立。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因清偿消灭前,合同赖以订立的客观情势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动,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则应允许合同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制度。本案中,新冠疫情的发生属于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动,且不属于商业风险范畴,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对乙明显不公平,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成立情势变更。1)成立。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因清偿消灭前,合同赖以订立的客观情势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动,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则应允许合同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制度。本案中,新冠疫情的发生属于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动,且不属于商业风险范畴,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对乙明显不公平,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成立情势变更。
(2)乙可以要求再磋商,降低租金或缩短租期,在合理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乙有权诉请法院判决变更或解除门面房租赁合同。原则上,法院判决变更合同,减少租金或缩短租期。如果乙经此打击,租赁门面房已经失去意义,法院则应判决解除合同。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根据《民法典》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乙享有同等条件优先于丙承租A房屋的优先承租权。乙行使优先承租权的,丙只能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3. (1)购物须知属于合同的一部分,其性质是格式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题中,购物须知显然具备格式条款的性质,而且该须知被明显置于超市入口处,已经以一种合理方式提请顾客注意,因此应该认为顾客接受了该条款,该条款属于合同的一部分。
(2)在该须知中,超市明确指出储物柜内不得存放贵重物品,否则概不赔偿。而顾客甲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的摄影机存放于柜内,因此超市因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致顾客在存储柜中存储的贵重物品丢失的,可以免责。但是,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对于超市重大过失或故意的原因造成顾客财物损失的责任的免除,属于减轻自己的责任,应该无效。因此购物须知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条款。
(3)超市应该赔偿顾客甲的损失。超市在储物柜挂锁早已损坏的情况下,仍然不予修理或更换,应该认为其存在重大过失。因此给顾客造成的损失,超市不应该免除责任,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4. 乙的行为构成对甲姓名权的侵害。《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其中,所谓盗用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他人名义实施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本案中,乙冒用甲的姓名向美国某大学发出电子邮件,即构成假冒他人的姓名,也构成盗用他人的姓名。不管甲以后能否拿到这笔奖学金,都不妨碍乙的行为已经构成对甲姓名权的侵害。侵害姓名权的行为直接侵害的是人格利益,产生的后果是精神损害及某些财产利益的损失。所以如果要求乙承担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主要应当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形式
5.(1)侵犯了姚某的姓名权、肖像权。《民法典》第1012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第1018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案例中姚某为知名篮球运动员,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知名度。武汉云鹤公司未经同意,使用姚某的姓名、肖像进行宣传,并擅自将姚某的姓名、肖像及包含姚某姓名的 “姚某一代”作为商业标识进行使用,侵犯姚某的姓名权、肖像权。
(2)姚某有权要求武汉云鹤公司:①停止侵害,不得将姚某的姓名、肖像用于宣传,也不得将其作为商业标识使用。②赔偿财产损失因非法使用姚某的姓名、肖像,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③如果该非法使用造成不良影响,则姚某有权要求武汉云鹤公司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
6. 判决观点:甲应当还款1000元。
法律依据: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判决理由: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行为效力未定,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不发生效力。不生效,则应恢复到未借款状态,将1000元返还。
7.判决观点: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判决理由:文某依靠欺诈手段,与陈某签订转让合同。该合同可撤销。但是撤销权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8. 判决观点:朱某、李某甲支付酬金15000元。15000元。
法律依据: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说理:李某甲在报纸上以公告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发生效力,而不论李某乙是否知道。故李某甲需要依照其公告支付酬金。
9 判决观点:李某要求张某返还电脑,赵某返还显示器的主张成立。
法律依据: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说理:王某与张某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李某的利益。代理行为无效。张某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王某将显示器卖给赵某,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李某未追认,对其不生效。且赵某不能未受领交付,不能主张善意取得。
10 判决观点:被告应支付原告6.5万元欠款及利息。6.5万元欠款及利息。
法律依据: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说理:2012年9月28日,“男方支付女方10万元,该款在本协议协议后生效起三年内还清,即2013年12月21日前付3万元,2014年12月10日前付3万元,2015年12月31日前付4万元”。
2013年1月7日,被告支付给原告3.5万元。尚有6.5万元没有支付。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015年12月31日最后一期履行届满,2016年1月1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2017年12月7日起诉,尚在3年诉讼时效期间内。故被告应支付6.5万元及利息。
11.(1)李某的船只被扣,造成的营运损失500元应由孙某承担,因为孙某扣船的自力救济行为不符合自助行为的成立要件(孙与李彼此相识,即使船毁真是李某行为造成,孙也不存在来不及请求国家救济的情形)实质上应构成侵权 。
(2)孙某木船被炸损失5000元,应由某电机厂承担,因为某电机厂工人赵某和钱某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当然,电机厂承担后可向有重大过错的钱某追偿。
12.(1)本案造成丁死亡的原因之中,甲驾车操作不当,乙酒后开车,丙的擅离职守都是造成丁死亡的事理上的原因。对结果具有原因力之事实,不仅包括作为形式,也包括不作为形式。(2)前述事例中丙的行为,即是不作为之原因事实。我国民法学界讨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也主要是讨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强调原因和结果以及二者之间的联系的客观性。
13.(1)本案中 王小东、张小安和江小亮的行为性质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因为主体上为三人之多数;客观上三人有共同的危险行为(三人共同的行为,一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知是谁的行为所致) ,主观上有共同的过失(推定的过错) ,符合共同危险行为的成立要件。
(2)本案应由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三人均为未成年人,故应由三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
14(1)肖雄所受的损害应由电力公司和肖雄的父母承担。电力公司所承担责任的性质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电力公司正在进行危险作业、肖雄有损害、 肖雄的损害与电力公司的危险作业有因果关系,完全符合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法律对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电力公司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拒绝承担责任。电力公司的责任是主要的。当然,本案中肖雄的监护人没有履行好监护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应承担次要责任。
(2)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院期间的交通费、假肢安装费,残疾赔偿金,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15、 ①王强不能分割4万元遗产。因为徐艳4万元遗产所有权的取得是在2001年底其父去世之时,属徐艳婚前个人财产,故王强不能分割。
②徐艳不能分割王强的轿车。因为轿车是王强婚前购买,依法属于王强个人财产,故徐艳无权分割轿车。
16 、 ①王莉娜与张学斌的婚约不受保护。因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其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单方解除,无须经由法律程序处理。 ①王莉娜与张学斌的婚约不受保护。因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其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单方解除,无须经由法律程序处理。
②王莉娜接受张学斌的彩礼应予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王莉娜、张学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学斌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予支持。
③李玉芝的行为未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因为其对女儿与张学斌的关系提出合理的规劝是法律允许的;李玉芝仅介绍女儿与刘军相识,并没有强迫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女儿与张学斌终止恋爱关系,以及与刘军申请结婚均是本人自愿决定的。
编辑:张亚楠 翟倩
校对:庄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