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江怒杀阎婆惜起因经过结果(宋江杀死阎婆惜)
宋江怒杀阎婆惜起因经过结果(宋江杀死阎婆惜)这段话的意思是奴婢有过错,不是不可以杀,也不是主人没有权力杀,只不过是在杀之前要请示官府报备,如果不跟官府打招呼而私自杀了,那就要杖责一百;如果奴婢一点过错都没有,你一时不高兴就把他杀了,而且也没有经过官府批准,那么就要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然后下面还有司法解释:“奴婢贱隶虽各有主,至于杀戮宜有禀承,奴婢有罪,不请官司而辄杀者,杖一百;无罪杀者,谓全无罪失,而故杀者,徒一年。”我们不能指责金圣叹余象斗等人冷血,因为在雍正当皇帝以前,一直有一种人不算严格意义上的人,这种人就是奴婢、贱籍,尤其是大明洪武朝,对贱籍的歧视,可能仅次于元朝——虽然不是一等人杀四等人只需赔一根草绳子,但是主人杀死奴婢的处罚,几乎也是轻得可以忽略不计。 这时候可能有读者要说了:小说作者施耐庵是元末明初人,可能不懂宋朝的法律。但是这里笔者要强调一点,隋唐宋明四朝的法律,是一脉相承的。宋明两朝简直是照搬了唐朝的《武德律》、《
看《水浒传》中“宋江坐楼杀惜”一段,摆明了是蓄意谋杀而非失手误杀,从宋江得知自己私通梁山晁盖的把柄攥在阎婆惜手里那一刻起,事情的结局就已注定:阎婆惜必死无疑。但是按照宋朝法律规定,宋江杀惜,根本就不是什么大罪,更不用逃跑,因为在那个时代,阎婆惜并不算一个完全意义上的人。
按照宋朝法律规定,宋江有权杀死阎婆惜,即使杀错了,也不需要承担多大责任。宋江之所以逃跑,就是被吓麻爪了,他不知道时文彬会不会顺藤摸瓜挖出他更多的犯罪事实——县官与小吏的关系,是称不上朋友的,只要有利可图,时文彬把宋江当肥鸭子宰,是一点心理负担都没有的。
为了说明宋江是蓄意谋杀阎婆惜而非失手误杀,咱们还是来看看原著中宋江是多么心狠手辣:“宋江左手早按住那婆娘,右手却早刀落;去那婆惜颡子上只一勒,鲜血飞出,那妇人兀自吼哩。宋江怕他不死,再复一刀,那颗头伶伶仃仃落在枕头上……”
宋江残杀阎婆惜,点评《水浒传》的金圣叹、李贽、王望如、余象斗等四位文人雅士异口同声叫好:“此是宋公明第一件好处。宋江乃义勇之人,岂肯耳受一贱妇之气,而所以杀婆惜,大丈夫当如此。”
我们不能指责金圣叹余象斗等人冷血,因为在雍正当皇帝以前,一直有一种人不算严格意义上的人,这种人就是奴婢、贱籍,尤其是大明洪武朝,对贱籍的歧视,可能仅次于元朝——虽然不是一等人杀四等人只需赔一根草绳子,但是主人杀死奴婢的处罚,几乎也是轻得可以忽略不计。
这时候可能有读者要说了:小说作者施耐庵是元末明初人,可能不懂宋朝的法律。但是这里笔者要强调一点,隋唐宋明四朝的法律,是一脉相承的。宋明两朝简直是照搬了唐朝的《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而唐朝的法律,是以隋朝《开皇律》为蓝本的。宋明清三朝的司法解释,都以《永徽律疏》(也称《唐律疏议》)为根据。
首先咱们来看《宋刑统》相关规定《宋刑统·良贱相殴主杀部曲奴婢》一条是这样规定的:“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一年。”
然后下面还有司法解释:“奴婢贱隶虽各有主,至于杀戮宜有禀承,奴婢有罪,不请官司而辄杀者,杖一百;无罪杀者,谓全无罪失,而故杀者,徒一年。”
这段话的意思是奴婢有过错,不是不可以杀,也不是主人没有权力杀,只不过是在杀之前要请示官府报备,如果不跟官府打招呼而私自杀了,那就要杖责一百;如果奴婢一点过错都没有,你一时不高兴就把他杀了,而且也没有经过官府批准,那么就要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从这一条规定,我们就可以看出宋朝乃至相当一段时间里,人口买卖都是合法的,而且卖身为奴者,社会地位等于没有,杀死一个奴婢的惩处,比私自铸钱的惩罚还轻:“诸私铸钱者,流三千里;作具(盗铸工具)已备,未铸者(还没开工)徒二年;作具未备者,杖一百;若磨错成钱令薄小取铜以求利者(把官府铸造好的铜钱刮磨掉一层以收取铜粉牟利),徒一年。”
这样看来,宋江杀死阎婆惜,最重的处罚是有期徒刑一年,最轻的处罚是杖责一百,以宋江跟知县时文彬的关系,这一百杖责是完全可以免除的——只需要时文彬承认宋江曾经报备就行了,而这个杀奴婢的“挂号”工作,应该就是宋江来管的。
接下来再看阎婆惜的真正身份地位很多人认为阎婆惜是宋江的小妾或外室,这是一个误区:阎婆惜一点地位都没有,他就是宋江买来的一件货物,而且售价比金翠莲还低——镇关西郑屠郑大官人虽然据说没给钱,但当是也明码标价“典身钱三千贯”,放在林冲那里,可以买三把宝刀。
同样属于认识误区的,还有“古代一夫多妻制”。事实上古代历法规定,无论是君王还是臣民,都严格执行“一夫一妻制”,如果详细一点说,那就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某一朝代的后宫,只有一个皇后(个别荒唐皇帝除外,那不合礼法),达官贵人和富商大贾平民百姓,只有老婆——因为男人的身份地位不同,不是所有的正妻都有资格被称为“夫人”的。
被宋江购买的阎婆惜,既不是妻也不是妾,因为妻是要拜见公婆的,妾除了拜见公婆,还要拜见正妻。
那么宋江购买阎婆惜花了多少钱呢?我肯可以说花了十两银子和一副棺材钱,也可以说是一文没花,但是他手里却掌握着阎婆惜的卖身契。从阎婆惜在卖身契上画押按手印那一刻起,她的性命就已经卖给宋江了。
宋江收购阎婆惜,完全是乘人之危,除了写纸条向棺材铺索取了一口棺材和给了十两银子之外,我们看不到宋江给阎婆惜金银的任何记录,赠送的衣服首饰,也不归阎婆惜私有,如果真要把那些东西定性,也只能说是“工作服”。所以阎婆惜在掌握了宋江私通梁山的罪证之后,提了三个条件,其中第一条就是“你可从今日便将原典我的文书来还我。”
至于其后的“任从改嫁张三”,只不过是害怕宋江轻车熟路当回头客,这是不需要写在纸上的,只要有一个口头约定就行了。
阎婆惜的第二个条件,就是“我头上带的,我身上穿的,家里使用的,虽都是你办的,也委一纸文书,不许你日后来讨。”
这就说明,宋江虽然“送”了阎婆惜一些东西,但当是连阎婆惜都是宋江私有物品,这些附属物的所有权,也全在宋江手里。至于第三个条件,要那一百两黄金,纯属得陇望蜀蹬鼻子上脸漫天要价。
第二三个条件我们可以当作经济纠纷不去管他,仅仅是“你可从今日便将原典我的文书来还我”,就能看出及时雨宋江与镇关西郑屠完全是一类人,欺男霸女的套路玩儿得很溜。正是由这一纸“典身文书”,坐实了阎婆惜的奴婢身份,也让宋江有了杀人的底气。
最后来看阎婆惜到底有没有罪无论从哪方面讲,阎婆惜都是有罪的,这一点毋庸置疑:得知宋江勾结梁山贼寇图谋不轨而不举报,其罪一也;答应替宋江隐瞒而趁机勒索钱财,其罪二也。当然宋江宋押司可不是为朝廷铲除隐患而坐楼杀惜,他是要杀人灭口,以便让自己隐藏得更深。
从另外一方面来讲,宋江这个刀笔吏,要是想给阎婆惜捏造点罪名,也真不是什么难事——那就是他的老本行,把所有的押司都头排成一排,刽子手抡起大刀排头砍去,或许有那么一两个冤枉的,但是隔一个砍一个,肯定有很多漏网之鱼。
宋江指控阎婆惜有罪,当然不会以“知情不报”为突破口,甚至也不能说阎婆惜“不守妇道”,因为阎婆惜并不是宋江的“妇”,更不是“夫人”,甚至连妾都算不上,或许勉强能算个“通房丫头”,这样的人是不可以以“妇道”来要求的。
阎婆惜真正的“罪过”,在于倒贴了张文远(张辽在此表示没占过便宜)。阎婆惜一心扑在张文远身上,见了宋江露出的一根金条,想到的不是私藏,而是十分欢喜地要给张文远买补品:“天教我和张三买事物吃!这几日我见张三瘦了,我也正要买些东西和他将息!”
由此可见,阎婆惜在张文远身上花钱,已经成了习惯。只要宋江“查账”,那么阎婆惜“私盗家主财物”的罪名就坐实了。
综上所述,相对于奴婢身份的阎婆惜来讲,宋江这个郓城县押司“身份高贵”,只需找一个借口,给阎婆惜安上一个莫须有的罪名,这“人命些些小事(见于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在知县时文彬那里,连升堂问案都不需要,顶多私下告诉宋江给阎老太太一些“烧埋银子”也就是了。
这时候我们就能看出宋江做事没有担当、缺乏足够的胆识与魄力了——他居然直接跑掉了。本来是顶多杖责一百的处罚,这一跑,轻罪就变成了重罪,因为他又触犯了“捕亡律”,连他老父亲和弟弟,都面临着比杀死奴婢更重的处罚。
同时我们通过阎婆惜之死和宋朝相关法律规定,也知道在封建社会,生而为底层人物,就是一种原罪。像阎婆惜那样的人,被杀掉后连个伸冤的地方都找不到,连世代将门之后的小李广花荣,也根本就没把宋江杀阎婆惜当回事儿:“听得兄长杀了一个泼烟花……今日幸得仁兄到此,且住数年,却又理会。”
小李广花荣的底气,来自他对宋朝法律的了解:“主人杀了一个奴婢而已,官府才懒得抓你呢!”
宋江杀人出逃罪上加罪,却跑到风景如画的江州去了,名为刺配实为旅游。宋江受此优待,像金圣叹李卓吾余象斗那样的明清两朝饱学之士,一点也不感到奇怪,反而认为宋江受了天大的委屈。金圣叹等人感到奇怪,读者诸君不必感到奇怪,因为在有皇帝和特权阶层的朝代,总有一些人命是不值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