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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轮旅游儿童怎样计算成本和费用(孙思琪著邮轮旅游法律要论航运界)

邮轮旅游儿童怎样计算成本和费用(孙思琪著邮轮旅游法律要论航运界)到此,我这块破砖就算是抛完了。以下再列出作者介绍、内容简介、前言和目录,以飨读者。我写这篇推荐,无非是抛砖引玉。因为本书有两位大牌序作作者:刘淄楠博士和胡正良教授。两位先生当然比我不知道高到哪里去,读者可在下文一睹为快。思琪小我5岁,却已在海商法学学术上颇有建树。要知道,他的博士研究方向是海商法学理论,至于邮轮运输/邮轮旅游法律问题研究,不过“业余玩票”罢了。而就是这“玩票”之作,法律出版社给出的审读意见为:此书稿质量极佳,逻辑清晰、格式完整,外编修改时时常陷入“鸡蛋里挑骨头”和不赞一词的矛盾之中。倘若我哪篇文章得此溢美之词,估计能吹上一辈子。足见此人不仅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文字表达水平亦不在话下。作为民主党派成员,2017年我有一份涉邮轮的建言被三位上海市领导批示。所建言之事目前在推进中,相关问题还需要细细打磨,也就需要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此外,我计划从今年开始较为全面和系统的学习一下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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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轮旅游法律要论》“读前感”

孙思琪并非我多年老友。所谓衣不如新人不如故,况且,坦诚与各位讲,本书书稿笔者并未全文阅读,此篇推荐实“读前感”耳。一般来说,这种做法似有风险。甚至有人认为,自己不把书看完就向别人推荐的做法,就是耍流氓。

但是今天,我决定“不顾”主编的身份和脸面,耍一次流氓。

俗话说“秀才遇见兵,有理说不清”,指的是有文化的人和没文化的人谈不到一块去。因此,能与思琪这样的知识分子打交道向来是我这种半航运不媒体的粗人引以为荣的事。思琪除了是青年海商法学者之外,据其本人自述,乃空手道公认黑带。知识分子会武术,这找谁说理去?

思琪小我5岁,却已在海商法学学术上颇有建树。要知道,他的博士研究方向是海商法学理论,至于邮轮运输/邮轮旅游法律问题研究,不过“业余玩票”罢了。而就是这“玩票”之作,法律出版社给出的审读意见为:此书稿质量极佳,逻辑清晰、格式完整,外编修改时时常陷入“鸡蛋里挑骨头”和不赞一词的矛盾之中。倘若我哪篇文章得此溢美之词,估计能吹上一辈子。足见此人不仅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文字表达水平亦不在话下。

作为民主党派成员,2017年我有一份涉邮轮的建言被三位上海市领导批示。所建言之事目前在推进中,相关问题还需要细细打磨,也就需要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此外,我计划从今年开始较为全面和系统的学习一下海商法。思琪先后在超过8家国内外知名学术刊物上发表过40多篇论文,加上这部近60万字的独著,以闻道有先后论,我当称呼一声“孙老师”。

我国在传统上是个陆权国家。时至今日,仍有不少国民只知960万平方公里国土,不知18000公里海岸线。作为纯粹的洋为中用之物,邮轮旅游与中国文化势必碰撞出独一无二的火花。无百家不争鸣,我想业界应该鼓励、支持更多研究邮轮法律与公共政策的作品问世。本书是我学习邮轮法律的第一本书,我诚挚地期待着看到第二本、第三本、第n本。如遂我愿,定一本一本捧回家认真拜读,花钱也把这事儿办了。

我写这篇推荐,无非是抛砖引玉。因为本书有两位大牌序作作者:刘淄楠博士和胡正良教授。两位先生当然比我不知道高到哪里去,读者可在下文一睹为快。

到此,我这块破砖就算是抛完了。以下再列出作者介绍、内容简介、前言和目录,以飨读者。

王海

航运界网主编

浦东新区航运青年联谊会秘书长

陆家嘴航运互联网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2018年11月23日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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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淄楠博士序

邮轮作为交通运输方式约有150年的历史,在20世纪70年代初演变成度假方式后至今约有50年的历史。在中国邮轮尚属新兴市场,从国际邮轮公司第一次在华部署母港航线算起,只有10余年的时间。作为崭新的度假方式,邮轮业在过去10余年里呈现出爆发式的成长。2017年从中国上海、天津、广州、深圳及香港等中国母港出发乘坐邮轮的人次约为250万人次,加上去海外乘坐邮轮的人次,中国邮轮市场目前的规模约在每年260万人次,而2017年全球每年乘坐邮轮的人次约为2500万。就中国的人口基数,特别是中产阶级的规模而言,邮轮产品的市场渗透率尚有巨大的成长空间。有些业内人士预测,在未来的10年里,中国可望超越美国而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邮轮市场。

邮轮是舶来品,但不是所有的舶来品都能在中国找到赖以发育和成长的市场。邮轮之所以受到公众的青睐和追捧,是因为其显著高于其他度假方式的游客满意度,特别适合家庭和长者的出行,作为规模旅游,尤其适合中国国民出境游的巨大增长需求。同时,由于可以吸引国际游客来华乘坐邮轮,邮轮还将极大地促进入境游的成长。邮轮业一直得到从地方到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因为在邮轮业的投入,可以通过对其上下游产业的乘数效应,催生所谓的"邮轮经济圈",为地方经济在邮轮及其相关产业创造就业机会和商业收入。当然,邮轮是城市的明信片,对于提高城市名誉度和影响力,促进各国文化交流,又有着毋庸置疑的作用。

作为新兴市场,邮轮业在中国的发展不是一帆风顺的。在邮轮业发展的初始阶段,市场上尚未确立一个为各利益相关方普遍接受的、可以制约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游戏规则"。例如,由于不可抗力、地缘政治事件、突发事故等原因,而导致的游客、旅行社和邮轮公司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这些问题不要说对于普通民众,即便对于国内法学界人士都是全新的课题。作为该领域国内第一部专著,《邮轮旅游法律要论》在广泛研究国际法律文献和行业契约的基础上,对国际邮轮法规的相关领域进行了系统性地梳理和编排,并对过去10余年间的常见法律问题作出了有益的探讨。

本书提出的一个带有根本意义的问题是,现行国际邮轮法规和惯例是否适合中国国情?中国是否需要编制自己的邮轮法?中国邮轮的立法方向是什么?

我没有接受过法学培训,根据本人在邮轮业的10年从业经验,有以下几个粗浅的观点。

首先,在过去两个世纪中欧美发达国家通过不断的实践和反复验证,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相对成熟的邮轮法规体系和行业规范等,以求兼顾和平衡消费者、邮轮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并促进和保障邮轮行业的健康发展。这个体系基本具有国际普遍性和通用性。

其次,邮轮业是可竞争行业(contestable market),出于自身商业利益的考虑,邮轮公司需要不断提高游客的满意度,确保游客合理合法的权益。事实上,国际邮轮公司在中国这几年的实践过程中,也在不断地根据中国国情,思考是否以及在哪些领域应该对在其他市场上通行的做法作出调整,以更好地符合中国邮轮行业的需求。一个明显的例子是,针对恶劣天气影响而造成的行程重大变更的情形,邮轮公司基于中国现行法律规定,都在其与旅行社的合作协议以及与乘客的承运条款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并且和保险公司共同开发了对游客适度补偿的保险产品,也就是通过具有中国特色的险种,基本上根除了几年前在中国母港频频发生的所谓游客"霸船事件"。

另外一个例子,是在现行的销售模式和市场监管条件下,邮轮公司与旅行社游客没有一个直接的缔约过程,游客的权益是由其和旅行社签订出境游合约规定的,而邮轮公司与游客之间的承运条款需要依赖旅行社在销售和签订旅游合同时告知游客。在几年前,当突发事件(如地缘政治的影响)发生而需要取消或改变邮轮行程时,中国的旅游法或出境游契约均未对游客、旅行社和邮轮公司各方在此情形下的权利和义务作出非常明确的界定。但是,每当事件发生时,邮轮公司总是毫无例外地严格执行国际通行义务(包括其承运条款),依照中国现有法律法规,与相关主管部门讨论,尽最大努力寻求最优解决方案,尽管所谓的最优解决方案可能需要邮轮公司承担一些在其合同义务之外的非因其过失而造成的损失。令人欣喜的是,近年来国内这一领域的探讨越来越多,学术界和邮轮行业的从业者都做了很多有意义的思考,也逐渐形成了一些为行业和监管部门所接受的"游戏规则",这是新兴市场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也是非常值得肯定的进步。

我想表述的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市场具有自我调节和解决利益相关方利益冲突的机制,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滞后性。法律不需要面面俱到、天衣无缝,中国邮轮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也不一定要完全另起炉灶,也不一定要涵盖邮轮运营的方方面面,而应考虑借鉴成熟邮轮市场的经验,针对中国邮轮行业的实际情况和目前的法律框架,找到自己的立法侧重点。

至于各位读者是否赞成以上观点,想必在读完本书之后会有自己的判断。

刘淄楠博士

皇家加勒比国际游轮全球高级副总裁

皇家加勒比国际游轮北亚及中国区总裁

国际邮轮协会北亚分会主席

2018年7月5日

胡正良教授序

从2013年在我的指导下撰写学士学位论文,到后来攻读硕士学位,再到现在攻读博士学位,五年来孙思琪参加了我主持的多个重要科研项目、发表了许多学术论文。如今他的专著《邮轮旅游法律要论》即将付梓出版,请我作序,我自然不应拒绝。

近年来我国邮轮旅游快速发展,已成为"一带一路"倡议的重点领域之一,同时也在目前正在进行的《海商法》修改研究工作中受到关注。此前我国海商法理论界对于邮轮旅游法律问题的关注不多,已有研究成果总体上并不非常理想。本书作为国内第一部系统研究邮轮旅游民事法律问题的专著,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这种局面。本书探讨了邮轮旅游涉及的法律关系、基础合同、船票、航程变更、人身损害、经营者责任限制、法律适用、司法管辖乃至立法完善的途径,基本涵盖了当前邮轮旅游涉及的主要私法问题。本书紧密结合我国当前邮轮旅游实践,分析和论证深入,研究结论较为可靠,其中许多内容填补了我国这方面理论研究的空白。因此,本书为我国邮轮旅游法律的进一步理论研究提供了扎实的基础,并为这一领域立法的完善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支撑。

我国邮轮市场及其法律实践尚在摸索之中,邮轮旅游法律问题的前沿性决定了本书中的不少研究也在摸索之中展开。这是前沿理论问题研究必须面对的难题。随着邮轮旅游实践的不断发展,一些本书未涉及的新问题会逐渐产生,即使本书已有的部分研究也难免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更新。因此,希望孙思琪对于邮轮旅游法律的研究不止步于本书的完成,持续跟踪邮轮旅游实践的发展变化,把握邮轮旅游法律问题的前沿动态,继续提供可靠的研究成果。但是,这并不否认本书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将有较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孙思琪之前的理论研究大多集中于海商法基础理论。此次选择一项具体制度进行这种规模的系统研究,对他而言属于新的尝试。一个博士研究生能在撰写博士论文的同时,针对一个博士论文选题以外且几近空白的法学研究领域撰写一部数十万字的专著,足见其扎实的学术功底和丰富的理论知识,以及所付出的心血,实属不易。希望以本书为新的起点,继续勤于笔耕,提供更多具有较高水平的理论研究成果。

是为序。

胡正良教授

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主任

交通运输部法律顾问

长江海商法学会副会长

2018年6月7日

邮轮旅游儿童怎样计算成本和费用(孙思琪著邮轮旅游法律要论航运界)(4)

《邮轮旅游法律要论》作者介绍

孙思琪,1992年5月生于上海。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师从著名海商法学者胡正良教授。上海海事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学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海商法学,专攻海商法基础理论、海上运输法、邮轮旅游法,兼及中国海商法史;业余从事体育法学的研究,担任I.K.O. Matsushima国际空手道联盟极真会馆指导、国际公认黑带二段、国际裁判。

目前已在《民商法论丛》《国际法研究》《武大国际法评论》《中国海商法研究》《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天津体育学院学报》以及Australian and New Zealand Maritime Law Journal、The Asian Business Lawyer等国内外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四十余篇,其中《海商法基础理论的内涵、研究现状与研究意义》一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曾获国家旅游局2017年全国旅游优秀论文二等奖。

《邮轮旅游法律要论》作者前言

邮轮产业在中国的发展始于2006年,邮轮旅游法律的研究也已经历了五年以上的发展,客观而言已经不能算作新兴领域。但是,邮轮旅游法律在中国似乎仍然处于一片迷雾之中,未能得到人们的了解--准确而全面的了解,症结恐怕仍须归因于闭门造车而脱离实践的理论研究模式。《韩非子·解老》有言:"人希见生象也,而得死象之骨,案其图以想其生也,故诸人之所以意想者皆谓之象也。"这种现状无疑是学者的失败,改变现状便也成为学者不可推卸的责任。本书的目的正是尽可能地呈现邮轮旅游法律相对真实的面貌,使其能够摆脱被盲人摸象的窘境。

本书以规范旅客与经营者之间邮轮旅游活动的私法为主要研究对象。即使是本书第八章"邮轮旅游的纠纷管辖"的内容,亦可归入广义私法学的范畴,而且邮轮旅游纠纷管辖错位的根源仍然在于实体法。仅有的一枚异数应是本书第三章"邮轮船票制度",但船票制度以及船票销售模式对于邮轮旅游着实影响甚巨,并在很大程度上关联了邮轮旅游的法律关系以及由此延伸出的诸多法律问题,本书不能也不应回避这一课题。对于邮轮船供、邮轮污染海洋环境乃至邮轮产业发展制度保障等私法以外的法律问题,本书无意涉及。而且,受到中国特有的旅行社包船模式的影响,邮轮旅游法律的各个方面在中国均呈现有别他国的特殊之处,因而本书的研究是以中国法律为基本对象。再者,我国国际邮轮旅游和国内邮轮旅游目前在市场规模、经营模式等方面均有明显差别,旅游学、管理学等其他学科的理论研究也往往分别加以讨论,故此本书所称邮轮旅游原则上是指以中国港口为母港的出境邮轮旅游。

关于本书的书名,应有以下两点需作说明。

第一,关于"旅游法律"。邮轮虽有旅游与运输的双重属性,本质上却是旅游活动无疑,运输总体上只是实现旅游的方式而已。但是,邮轮旅游在法律层面却更多表现为旅游法对于运输法的渗透,本书也有相当篇幅是基于海上旅客运输法展开。为免以"邮轮旅游法"为书名而使人误将本书认作纯粹关于旅游法的著作,书名采用"邮轮旅游法律"的表述。"邮轮旅游法律"显然不能等同于"邮轮旅游法",前者是指调整邮轮旅游的各类法律,而不限于作为部门法的旅游法。

第二,关于"要论"。借徐国栋教授语:"要论,就是不铺地毯,只抓重点。而重点,往往是前人常犯错误的地方。所以,要论意味着批判,避免重复。"邮轮旅游法律作为海商法与旅游法的交叉领域,倘若追求凡事从头谈起的系统研究,效果必然不甚理想。故此本书有意专从问题处着笔,看似采取专题研究的形式,但对于现阶段邮轮旅游法律值得研究的问题,多数已有涉及。当然,本书确有明显的批判意味,无论是针对理论观点还是立法、司法乃至政策实践,均不例外。

我写此书,不期成经典之作,但求有补白之效。邮轮旅游的法律问题显然不是一个分量足够的研究课题,一如小写的英文字母,"a"写得再大也不会成为"A"。我很荣幸在确定海商法作为主要研究方向数年之后,又能选择这样一个更为边缘的具体领域继续"沉沦"。仿佛应了我尊崇的陈寅恪诗句:文章我自甘沦落,著书唯剩颂红妆。但是,随着邮轮旅游在中国快速发展,《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已设专节规定了邮轮旅游,加之既有理论研究与邮轮旅游实践存在明显脱节,使得本书的研究似乎又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皆有些许意义。本书既有针对具体问题的专题研究,又有完整的立法建议,应当能为中国未来势在必行的邮轮旅游专门立法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毕竟现今学界缺少系统研究却敢于凭空提出立法建议的奇怪现象并不少见。

学术著作的前言,末尾照例应有"由于作者水平有限,书中定有诸多谬误和不当之处,恳请读者不吝批评指正"之类的谦辞。我却不愿延续这种传统。学者出版研究成果,应在当时可能的限度之内交出自己最为满意的作品,并且至少在某些方面超越同一主题的其他研究。若真认为水平有限、诸多谬误却又允许作品流布,对于读者、学术乃至自己恐怕皆是不负责任的表现。本书呈现的是我在当前认识水平之下的最大努力,即使将来被证明存在错误,我也并不以为惭愧。至于接受批评,更应是从事学术研究的基本立场与应有之义。此即陈寅恪先生所谓"或有时而可商",实在不必赘言。

本书配有若干附录作为基础材料,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收录邮轮旅游的相关政策法规,但不包括常见的一般立法,例如各个版本的《雅典公约》以及《海商法》《旅游法》;第二部分收录邮轮旅游的基础合同,包括上海目前使用最多的《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15版),具有邮轮船票性质的"上海港邮轮登船凭证",以及较为典型的邮轮船票条款和邮轮船票销售合同;第三部分收录四例邮轮旅游纠纷的裁判文书,其中邮轮航程变更纠纷和旅客人身损害纠纷各有两例。

本书所涉各类资料,截至2018年6月30日。

邮轮旅游儿童怎样计算成本和费用(孙思琪著邮轮旅游法律要论航运界)(5)

《邮轮旅游法律要论》内容简介

《邮轮旅游法律要论》以邮轮旅游涉及的民事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研究内容涉及旅游法与海商法——特别是海上旅客运输法。全书以中国邮轮旅游市场特有的旅行社包船模式为基本背景,基于中国邮轮法律研究的现状梳理,详细阐述了邮轮旅游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问题,包括邮轮法律的特殊性、邮轮旅游的法律关系及其合同基础、邮轮船票制度、邮轮旅游航程变更、邮轮旅客人身损害、邮轮旅游经营者的责任限制、邮轮旅游的法律适用、邮轮旅游的纠纷管辖。同时,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修改与完善以及其中涉及的邮轮旅游立法工作,本书提出了邮轮旅游专门立法的完整建议条文,以及相应的说明、理由、参考立法例与案例模型。

《邮轮旅游法律要论》目录

刘淄楠博士序

胡正良教授序

前言

缩略语

绪论

一、中国邮轮旅游法律研究的现状与误区

(一)中国邮轮旅游法律研究的现状

(二)中国邮轮旅游法律研究的误区

二、本书研究的基本立场与结构安排

(一)本书研究的基本立场

(二)本书研究的结构安排

第一章邮轮旅游法律的特殊性

一、邮轮旅游法律特性的成因

(一)旅游活动与海事活动的特殊性

(二)邮轮活动的特殊性

(三)中国邮轮市场的特殊性

二、邮轮旅游法律的具体特性

(一)法律部门的交叉性

(二)制度内容的本土性

(三)利益倾向的保护性

(四)法律规范的强制性

三、邮轮旅游法律特性的立法贯彻

(一)充分立足中国邮轮旅游产业的实际情况

(二)尽量平衡旅客与邮轮旅游经营者的利益保护

(三)妥善协调海商法与旅游法的立法衔接

本章小结

第二章邮轮旅游的法律关系及其合同基础

一、邮轮旅游私法规范的现状与趋势

(一)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私法调整

(二)旅游服务合同的私法调整

二、邮轮旅游三方法律关系的成因

(一)邮轮旅游的双重管理模式

(二)包船模式对于邮轮旅游法律关系的影响

三、邮轮旅游的基础合同

(一)邮轮旅游服务合同

(二)邮轮船票证明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三)邮轮船票销售合同

四、邮轮旅游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

(一)旅客

(二)邮轮公司

(三)旅行社

(四)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

五、《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立法模式的示范意义

本章小结

第三章邮轮船票制度

一、中国邮轮船票制度的缺失现状

(一)中国邮轮船票制度缺失的原因

(二)中国邮轮船票制度缺失的影响

二、中国邮轮船票制度的进展

(一)上海试点邮轮船票制度的主要变化

(二)上海试点邮轮船票制度的不足

三、中国邮轮船票制度的发展方向

(一)规范邮轮船票销售秩序

(二)完善凭票进港登船规则

(三)明确邮轮船票私法功能

本章小结

第四章邮轮旅游的航程变更

一、邮轮旅游航程变更的基本认识

(一)邮轮旅游航程变更的概念辨析

(二)邮轮旅游航程变更的原因认定

二、邮轮旅游航程变更的一般法规制

(一)邮轮旅游航程变更的旅游法律规制

(二)邮轮旅游航程变更的运输法律规制

三、邮轮旅游航程变更的专门立法进展

(一)《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

(二)《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15版)

四、邮轮旅游航程变更的司法实践

(一)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的认定

(二)邮轮旅游经营者的费用退还义务

五、邮轮旅游航程变更的保险条款

(一)保险标的

(二)保险期间

(三)保险责任

(四)除外责任

(五)保险金额

本章小结

第五章邮轮旅客的人身损害

一、案情概要与裁判要旨

(一)“海洋量子”号案

(二)“蓝宝石公主”号案

二、邮轮旅客人身损害涉及的法律关系

(一)旅行社转包船票情形下邮轮公司的法律地位

(二)邮轮旅客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诉讼的被告认定

三、邮轮旅客人身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

(一)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

(二)违约责任的法律适用

四、邮轮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邮轮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

五、邮轮旅游经营者的赔偿责任限制

(一)非航行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能否主张责任限制

(二)旅行社能否援引邮轮公司的责任限制权利

六、“蓝宝石公主”号案适用英国法律可能产生的裁判结果

本章小结

第六章邮轮旅游经营者的责任限制

一、旅行社责任限制条款效力的法律漏洞及其填补

(一)旅行社责任限制条款的效力考察

(二)旅行社责任限制条款效力的法律漏洞填补

二、旅行社责任限制权利法定化的法理基础

(一)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限制的制度考量

(二)旅行社承担邮轮公司责任的法理依据

三、旅行社责任限制权利法定化的规范技术

(一)旅行社责任限制权利法定化的规范路径

(二)旅行社责任限制的限额完善

本章小结

第七章邮轮旅游的法律适用

一、邮轮旅游基础合同法律适用现状

二、邮轮旅游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邮轮旅游服务合同的消费者合同属性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的不适应性

三、邮轮船票证明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海上旅客运输合同适用域外法律的弊端

(二)邮轮船票法律适用条款的效力

(三)海上旅客运输法律的强制适用范围

四、邮轮旅游涉及的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

(一)邮轮旅游中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的不适应性

五、可供邮轮旅客选择适用的系属

(一)船旗国法

(二)邮轮公司主营业地法

(三)停靠港所在地法

本章小结

第八章邮轮旅游的纠纷管辖

一、邮轮旅游纠纷管辖的司法实践

(一)旅客人身损害纠纷的管辖实践

(二)航程变更纠纷的管辖实践

二、邮轮旅游纠纷管辖的应有划分

(一)海事纠纷与一般民事纠纷的划分标准

(二)邮轮旅游纠纷管辖的划分标准

(三)邮轮旅游纠纷管辖错位的负面影响

三、邮轮旅游纠纷管辖的复归路径

(一)航程变更纠纷管辖的复归路径

(二)旅客人身损害纠纷管辖的复归路径

本章小结

第九章邮轮旅游的立法建议

一、邮轮旅游专门立法的路径选择

(一)邮轮旅游法律制度应当通过《海商法》修改创设

(二)邮轮旅游专门立法应以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制度为基础

二、《海商法》修改的必要性

(一)《海商法》不符合施行以来航运实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

(二)《海商法》不适应该法制定所遵循的具体原则的内容变化

(三)《海商法》与一般民事法律存在不协调

(四)《海商法》自身部分内容存在不足与缺陷

三、《海商法》(征求意见稿)第六章第三节逐条评论

(一)第168条

(二)第169条

(三)第170条

(四)第171条

(五)第172条

(六)第173条

(七)第174条

(八)第175条

四、《海商法》修改增加规定邮轮旅游立法建议条文

(一)《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现有规定的修改建议

(二)《海商法》“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章增加第二节“邮轮旅游”的立法建议

(三)《海商法》其他章节增加邮轮旅游相关规定的立法建议

五、《海商法》修改增加规定邮轮旅游立法建议的说明、理由、立法例与案例模型

(一)第1条【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定义】

(二)第2条【客票的功能】

(三)第3条【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四)第4条【邮轮旅游的定义】

(五)第5条【邮轮旅游服务合同的订立和主要内容】

(六)第6条【邮轮船票的出具和主要内容】

(七)第7条【邮轮公司、旅行社的告知义务】

(八)第8条【航程变更及其处置】

(九)第9条【旅客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十)第10条【邮轮休闲娱乐服务】

(十一)第11条【旅行社援引承运人单位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

(十二)第12条【贵重物品免责的排除适用】

(十三)第13条【航行事故与非航行事故分离原则】

(十四)第14条【船长的独立决定权】(第三章“船员”第二节“船长”)

(十五)第15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第十三章“时效”)

(十六)第16条【邮轮旅游的法律适用】(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六、其他事项说明

(一)立法建议与《雅典公约》的协调

(二)邮轮船票的销售模式

(三)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担保制度

(四)旅客的定义

本章小结

结语

附录

参考文献

后记

注:

1.除主编推荐语外,其它内容摘自法律出版社;

2.本书已在各大网上书店上架销售,读者可自行搜索、购买。

阅读主编的另一块砖请点击:邮轮还是游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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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轮旅游儿童怎样计算成本和费用(孙思琪著邮轮旅游法律要论航运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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