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避让汽车摔倒谁的责任(因避让他人车辆)
骑电动车避让汽车摔倒谁的责任(因避让他人车辆)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和承担?而导致自己出事故造成的两车“无接触式”交通事故也并不少见此种情况下
“发生碰撞”是很多人观念里
引发交通事故和造成损害责任
必不可少的因素
但因超车、转弯或躲避别人的车辆
而导致自己出事故造成的两车
“无接触式”交通事故也并不少见
此种情况下
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和承担?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
贺某驾车行驶至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
与曹某驾驶的小轿车相遇
躲避后,贺某摔倒受伤
摩托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
曹某觉得双方都没接触到
是贺某自己操作失误
便驾车离开
经交警部门认定
此次事故是曹某
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而造成的且事故发生后
曹某未保护现场
未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肇事逃逸,曹某应承担全部责任
贺某无责任
贺某经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
仅医疗费就花费了5万余元
后贺某和曹某达成了诉前调解协议
曹某向贺某支付了
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医疗费
曹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
贺某起诉要求该保险公司
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
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各项损失9万余元
裁判结果
巩义法院判决认为
曹某的行为与事故发生
具有因果关系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贺某属交强险限额下的各项损失
合计92208.99元
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部赔偿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 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依据该规定,“接触”并非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唯一情形 只要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该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并起到了作用 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两车同时前进的过程中车辆距离过近,曹某未及时采取避让措施,违反安全、文明驾驶的规定,贺某因避让曹某驾驶的车辆操作不当摔倒,曹某的行为与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根据交警队的监控视频等,曹某明知贺某驾驶的摩托车摔倒,但其并未停车保护现场,也未对贺某进行救助 且事发地车流量较大,贺某倒地后无法起身躲避过往车辆,曹某却任由该高度危险的情形持续而自行离开现场,交警部门认定曹某有逃逸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因曹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对贺某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巩义法院
编辑:马 倩
王桂林 陈 晴
审核:胡志勇 付加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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