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搜索:  汽车  科技

口头传唤和强制传唤法律条款(疑案探析强制传唤的谨慎注意义务与过失相抵法律原则的适用)

口头传唤和强制传唤法律条款(疑案探析强制传唤的谨慎注意义务与过失相抵法律原则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法院判决撤销被告西湖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告北山派出所于2016年4月1日对原告沈龙采取的强制传唤行为违法;被告北山派出所赔偿原告沈龙人身损害赔偿金12万余元;驳回原告沈龙的其他赔偿请求。在综合考量各方的过错情节后,法院酌情确定北山派出所对沈龙左臂受损承担50%的赔偿责任;西湖区政府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经计算,沈龙的人身损失金额总计25万余元。因法院已酌情确定北山派出所对沈龙的人身损失费用承担50%的赔偿责任,所以最后的赔偿金额为12万余元。沈龙提出的超过12万余

口头传唤和强制传唤法律条款(疑案探析强制传唤的谨慎注意义务与过失相抵法律原则的适用)(1)

文 |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何淼

法官在办理行政赔偿案件中,应适用一般侵权赔偿的法律理念,严谨把握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分析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过错程度。对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超过必要限度的行政行为,酌情判定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并结合行政相对人自身的过错程度,适用过失相抵的法律原则与精神,确定合理的赔偿尺度。

案情回顾

2016年4月1日22时45分许,被告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北山派出所(以下简称“北山派出所”)接到指令称,西湖区松木场河东11幢1单元住户沈龙醉酒后无故扰民。北山派出所受理案件后,派民警前往现场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查明,沈龙家住松木场河东11幢1单元504室。沈龙酒后情绪激动,对隔壁503室的住户涉嫌有辱骂行为。在警方调查过程中,沈龙对执法人员进行了持续性辱骂,并用家中的塑料花生酱罐子敲击桌面。执法人员要求沈龙前往派出所配合调查,但沈龙拒不配合。当时,沈龙身穿短袖上衣,其左臂残疾的情况明显。执法人员对沈龙进行口头传唤后,沈龙仍继续辱骂。随后,执法人员强行将其摁倒在地,并反剪其双臂。在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的过程中,沈龙的左臂骨折,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沈龙系“左肱骨骨折;左臂丛神经损伤修补术后”。同年4月2日至4月12日,沈龙住院进行手术治疗。2017年9月28日,沈龙再次住院治疗。2018年1月18日,上海连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沈龙的伤情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沈龙因外伤构成十级伤残;损伤后治疗按规定酌情给与休息期27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90日;骨折形成原因分析认为是外力作用于骨折部位致粉碎性骨折,不认为是疾病导致骨质疏松并由自身过度用力或者扭曲活动等所形成此骨折”。

与此同时,沈龙对北山派出所的强制传唤行为不服,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湖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北山派出所的强制传唤行为违法。对此,西湖区政府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北山派出所的强制传唤行为。于是,沈龙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西湖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北山派出所的强制传唤行为违法;责令北山派出所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4万余元。

依法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沈龙的酗酒行为涉嫌寻衅滋事,且对执法人员进行持续性辱骂,符合强制传唤的法定适用条件。但是,北山派出所未告知沈龙强制传唤的原因和依据,且未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强制传唤程序违法。北山派出所在强制传唤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且具体措施超过了必要限度,从而导致沈龙左臂受损的事实。原行政行为依法应当确认违法,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沈龙在被强制传唤过程中存在过错,亦应当对自身左臂受损的事实承担相应的责任。

口头传唤和强制传唤法律条款(疑案探析强制传唤的谨慎注意义务与过失相抵法律原则的适用)(2)

在综合考量各方的过错情节后,法院酌情确定北山派出所对沈龙左臂受损承担50%的赔偿责任;西湖区政府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经计算,沈龙的人身损失金额总计25万余元。因法院已酌情确定北山派出所对沈龙的人身损失费用承担50%的赔偿责任,所以最后的赔偿金额为12万余元。沈龙提出的超过12万余元的赔偿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法院判决撤销被告西湖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告北山派出所于2016年4月1日对原告沈龙采取的强制传唤行为违法;被告北山派出所赔偿原告沈龙人身损害赔偿金12万余元;驳回原告沈龙的其他赔偿请求。

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该案的审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律探析

该案是一起警方执法导致公民人身受损的行政强制附带行政赔偿案件。公民的酗酒行为涉嫌寻衅滋事,且对执法人员进行持续性辱骂。警方有权作出强制传唤行为,但应当告知公民强制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并告知公民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警方在强制传唤时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采取的具体措施应当符合比例原则,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在违法嫌疑人的手臂明显残疾、不能正常活动、与一般人手臂相异的情形下,应避免对其残疾部位采取强制措施,避免采用刺激性言语激发其采取对抗措施;应将强制传唤的危险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在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之间进行平衡。

该案中,因沈龙自身的左臂残疾体质,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是,警方在执法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所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了必要限度,进而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另外,沈龙自身的过错也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

行政执法的弊端在偶然性事件中暴露出来,值得深思。该案涉及行政赔偿的因果关系、适用比例原则的尺度判断、过失相抵法律原则适用等一系列行政审判领域的前沿问题,具有探讨价值。

从因果关系原则的角度分析,强制传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不足以导致行政赔偿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该案中,警方的执法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未告知当事人强制传唤的原因和依据,也未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警方当即采取强制传唤措施,依法应当确认违法。根据违法归责原则,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是行政赔偿的基础。但是,行政违法行为不必然导致行政赔偿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从文义上来看,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受损,方产生行政赔偿后果。但是,根据一般侵权赔偿的法律理念,其构成要件要求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政侵权赔偿作为一般侵权赔偿的特别规则,应当遵循因果关系原则。该案中,程序违法并非导致沈龙左臂受伤的原因。沈龙左臂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具体的强制传唤措施,而强制传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不足以导致行政赔偿的法律后果。

从比例原则的角度分析,具体的强制传唤措施超过了必要限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行政行为,尤其是行政强制行为,应当遵循比例原则。目的与手段之间,应当具有客观对称性,而不能采取过度的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警方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强制传唤行为,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以最小损害当事人权益为限度。该案中,沈龙的行为严重妨碍民警执行公务,情况紧急,需要警方立即采取措施。这符合强制传唤的适用条件。但是,沈龙当时身穿短袖上衣,其左臂残疾、不能正常活动、与一般人手臂相异的情况明显。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仍一拥而上,将沈龙摁倒在地,并将其双手反剪到背后。直到沈龙说出“我是残疾人”时,执法人员仍未立即对其左臂松手。执法人员采取的强制传唤措施超过了必要限度,是造成沈龙左臂骨折的直接原因。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过错责任原则的角度分析,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形成混合过错,应当适用过失相抵的法律原则。行政侵权应当适用一般侵权规则所确定的基本理念,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该案中,警方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而沈龙本人亦存在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是,在行政赔偿现行立法中,尚未对过失相抵进行明确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然而,这并未完全规范过失相抵原则。尽管行政赔偿立法尚有待进一步完善,且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混合过错的情形在实践中并非经常发生,但并不意味着行政赔偿不实行过失相抵原则。行政侵权与民事侵权在理念上一脉相承,二者之间并不存在质的区别。同时,《国家赔偿法》与《侵权责任法》之间,构成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因此,在双方混合过错的情况下,要根据损害与过错的关联程度,确定合理的赔偿责任。该案中,法院综合考量各方的过错程度后,酌情确定北山派出所对沈龙左臂受损承担50%的赔偿责任,符合过失相抵的法律原则与精神。

疑案探析 | 民事审判中运用经验法则对逃逸的认定

疑案探析 | 公司要求已转让股权的认缴出资股东承担出资义务的司法认定

疑案探析 | 立约定金合同之法律探讨

本期封面及目录

口头传唤和强制传唤法律条款(疑案探析强制传唤的谨慎注意义务与过失相抵法律原则的适用)(3)

口头传唤和强制传唤法律条款(疑案探析强制传唤的谨慎注意义务与过失相抵法律原则的适用)(4)

口头传唤和强制传唤法律条款(疑案探析强制传唤的谨慎注意义务与过失相抵法律原则的适用)(5)

口头传唤和强制传唤法律条款(疑案探析强制传唤的谨慎注意义务与过失相抵法律原则的适用)(6)

《中国审判》杂志2019年第24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38期

口头传唤和强制传唤法律条款(疑案探析强制传唤的谨慎注意义务与过失相抵法律原则的适用)(7)

编辑/孙敏

猜您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