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拍业主回来摘奖状:买房闹纠纷女子拉横幅贴大字报
房子被拍业主回来摘奖状:买房闹纠纷女子拉横幅贴大字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廖先生的诉请。王先生反驳称,廖先生是拿自己和银行的诚信进行担保,他才会将资金拆借给廖先生。他到廖先生所在单位反映问题,是合法合理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王先生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于2013年上半年向银行送达“告知”,计划组织10人在廖先生所供职的银行门口、屏山路口拉横幅巡展,并书面扬言将通知媒体采访、到该银行总行上访等。“告知”称:“现将所要展示的内容告知你们:巡展地点东水支行门口、屏山路口、时间为3天,参加人数10人。廖副行长坑俺一百万。和尚走了,门还得开有木有?金苍蝇不打,卫生不靠谱,闹肚子谁扛?”这家银行暂停了廖先生金融部副总经理的职务。当年底,廖先生将王先生告上法庭。他提出,王先生向他的工作单位威胁要“巡展”,实质上是一种以损害名誉权和制造社会压力的“胁迫”行为。对方无凭无据“举报”自己充当资金掮客,并以损害名誉权和制造社会压力的“巡展”方式进行威胁的目的,是为了让自己答
福州新闻网8月13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不少公民在发现他人特别是党政机关、国企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时,都选择勇敢地站出来实名举报,向对方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有时为了扩大影响,他们还采取网上发帖、网下拉横幅、向新闻媒体“报料”等方式举报。
是不是只要实名举报就没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法律风险呢?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几个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示。
案例一:实名举报还威胁巡展 法院判令书面道歉
廖先生是某银行福州分行大客户金融部的副总经理,与王先生相识并偶有来往。2012年12月底,王先生向这家银行书面实名举报廖先生。他称,廖先生将该银行的一名贷款户介绍给自己,那人向自己借款100万元,利息5分,廖先生的介绍费在借款收回后支付,期限两个月。借款到期后,对方无法还款,给王先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王先生认为,廖先生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引诱自己把款借给他人,自己的损失应由廖先生赔偿。
王先生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于2013年上半年向银行送达“告知”,计划组织10人在廖先生所供职的银行门口、屏山路口拉横幅巡展,并书面扬言将通知媒体采访、到该银行总行上访等。
“告知”称:“现将所要展示的内容告知你们:巡展地点东水支行门口、屏山路口、时间为3天,参加人数10人。廖副行长坑俺一百万。和尚走了,门还得开有木有?金苍蝇不打,卫生不靠谱,闹肚子谁扛?”这家银行暂停了廖先生金融部副总经理的职务。
当年底,廖先生将王先生告上法庭。他提出,王先生向他的工作单位威胁要“巡展”,实质上是一种以损害名誉权和制造社会压力的“胁迫”行为。对方无凭无据“举报”自己充当资金掮客,并以损害名誉权和制造社会压力的“巡展”方式进行威胁的目的,是为了让自己答应承担无根无据的30万元赔偿要求,这符合“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的认定标准。因此,王先生应停止侵害他的名誉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王先生反驳称,廖先生是拿自己和银行的诚信进行担保,他才会将资金拆借给廖先生。他到廖先生所在单位反映问题,是合法合理的,不存在侵权行为。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廖先生的诉请。
廖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福州市中院终审认为,本案中,王先生在缺乏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以廖先生“利用银行及个人特殊身份,诱导王先生进行借款并造成他的损失”为由,向其所在单位举报,并要求银行出面让廖先生承担30万元的损失。为达到目的,王先生向银行送达“告知”,致使银行对廖先生作出暂停其金融部副总经理职务的决定。
因廖先生的告知行为而使银行作出的决定,不仅在客观上降低了人们对廖先生的社会评价,使他在所在单位作为“人”的最基本尊重受到贬损,而且该受损事实与王先生不正当的告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王先生的行为对廖先生的名誉构成侵权,依法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对方赔礼道歉。
该院撤销一审判决结果,改判王先生向廖先生出具书面道歉书(内容须经法院审核),消除影响,恢复廖先生的名誉。
案例二:买房纠纷拉横幅贴大字报 被判赔偿5000元
吴女士和陶女士因买卖房屋起纠纷闹上法庭,法院最终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后,为讨回位于鼓楼区的诉争房子,从2013年起,吴女士多次纠集人员到陶女士的工作场所楼下拉横幅、贴大字报,向路人发传单,在陶女士妹妹住处的门口、电梯、停车场贴大字报和小字报,并多次在陶女士的车上贴小字报。她还纠集人员到陶女士任职的政府机关的宣传栏上张贴《求关注》的大字报和小字报。
陶女士多次报警要求解决,后于去年将吴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追究对方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侵犯公民的名誉权。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本案中,吴女士和陶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在司法机关处理,吴女士如认为对方侵害其权益,应当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益。但她却采取在陶女士的单位、住处、亲戚住处等地方拉横幅、贴大字报等形式诽谤对方,使陶女士的形象受损。吴女士的行为侵害了对方的名誉权。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吴女士侵害了陶女士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院据此判令吴女士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陶女士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陶女士的名誉,并赔偿她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一审宣判后,吴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结果。
案例三:媒体正当舆论监督 不构成名誉侵权
2013年下半年,台江某贸易公司从开发商那里购得位于六一路永昇城底层的几间店面,并取得产权证。该公司随即将诉争店面出租给他人用于商业经营。
因承租人在二次装修过程中改变诉争店面的原规划使用功能,永昇城业主遂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在有关函件中均认定诉争店面的承租人在二次装修过程中存在违法建设的行为,并针对各项违法行为的程度责令相关部门督促整改或限期拆除。
去年6月,永昇城业主向福州某电视台反映上述情况。电视台制作了《架空层保卫战》节目,并在当月播出,还在网上发布。节目中,主持人及被采访人均称诉争店面为“架空层”,节目内容主要是业主反映开发商将上述“架空层”私自售予他人,而业主认为上述“架空层”系该楼盘的配套设施,不应当转让。且承租人在二次装修过程中擅自拆改,威胁到业主的生命安全。
台江的这家贸易公司认为上述报道内容不实,播出后给公司方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该公司要求电视台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发布致歉声明、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晋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电视台制作的《架空层保卫战》电视节目是其在接到永昇城业主投诉反映后对现场情况的一个记录,报道内容主要针对诉争店面的违法建设情况,并未针对其产权归属作出评论。诉争店面违法建设的事实已有政府相关部门作出认定,报道的内容基本真实,节目中主持人所作评论未使用侮辱、诽谤等措辞,评论用语也未超出新闻评论的合理限度,主观上没有过错。电视台对该新闻事件的报道与评论并无不妥,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法院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专家说法
借举报侮辱诽谤他人
构成名誉侵权
福州中院民庭的一位资深法官认为: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合法的举报权。我国《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判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与此同时,任何公民在行使举报权时,不能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由此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法官进一步解释说,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名誉权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不同的主体基于年龄、地位、能力以及文化程度等方面的差异,主观上尊严感有所不同。因此,判断自然人的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不仅要考虑到该自然人的主观自尊感受,更要从客观角度考虑其在通常社会范围内所享有的作为“人”的最基本尊重是否被贬损。
根据法律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予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陈捷指出,公民行使举报权,除了通过信件、来访、上访等传统方式,在现实社会中,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利用电子邮件、发帖、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方式举报,行使举报权。不论哪种方式,实名举报是最值得提倡的。
在实践中,要把举报失实与恶意举报区分开来。如果举报的动机和目的是正义、纯洁的,即使存在部分失实的情况,这样的举报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我国《刑法》第243条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对于恶意举报,侵犯公民名誉权的,则要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