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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负数转增资本(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

未分配利润负数转增资本(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

案例:A公司股东既包含法人股东B,又包含自然人股东C,B和C各持股50%,2018年底,A公司董事会决定将账上未分配利润500万元转增实收资本。

错误操作方案:实收资本-B和实收资本C各增加250万,这是为什么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 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A公司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中的自然人部分,A公司有义务帮助自然人C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自然人C股息红利所得收入250万,股息红利个税250*20%=50万,代扣代缴50万个税后,实际上转增实收资本的部分就只有200万了,而对于法人B而言,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的250万是免交企业所得税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该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事项,对于法人股东B而言是不公平的,相当于A公司进行一次增资操作,B出了250万,而C只出了200万。

操作建议:A公司替自然人C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0万,需自然人C以自有资金补足。

未分配利润负数转增资本(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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