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诚信的语录(正义和善哪一个更重要)
孔子诚信的语录(正义和善哪一个更重要)比如,把“善”作为一个理念,善是所有事物最终的目的,善的理念具有最高的价值;就个人而言,善是一种天性良知,是一种天然德性,也是一种价值追求,就像亚里士多德说“幸福就是至善”;就社会而言,“善”也可以代表大多数人的福利或者幸福,功利主义者把增进社会整体福利作为首要的价值追求,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提出了“最大幸福原则”,功利主义的本质是增加整体社会的“善”。总之,在目的论看来,所有事物都趋向于一个目的或者目标,那就是“善”。我们还是回到“善和正义”上来,正义和善的概念是伦理学中两个核心概念,对它们其中一方优先权的确认,分野成为了伦理哲学中两大流派:目的论和义务论。目的论认为,善是独立于正义的,具有更优先的地位,是我们判断事物正当性的根本标准;而正义则是依赖于善的,是最大限度增加善的东西。根据对“善”的不同理解,有不同类型的带有“目的论”的伦理学。不仅如此,在1988《意大利刑事诉讼法》,19
正义和善哪一个更重要?正义和善是伦理道德领域两个核心的概念,当正义和善必须二选一的时候,我们应该如何选择?大家好,今天我们继续介绍当代著名哲学家,迈克尔·桑德尔的哲学思想。今天我们讨论一个话题:正义和善哪一个更重要?我们从一个例子讲起。
在《论语》中有一段话有很多争议。我们先看一下原文,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rǎng]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大概意思是说,叶公跟孔子说:“我家乡有一个特别正直的人,他的父亲偷了羊,他指证了父亲。” 孔子说:“我家乡正直的标准和你那里不一样,父亲替儿子隐瞒,儿子替父亲隐瞒,正直就在其中了。”
在儒家思想中“亲亲相隐”是被允许,不仅仅是儒家思想看中家庭伦理,也因为它体现了一种天然和本能的善。父亲爱儿子,儿子爱父亲,这是一种发自内心本能的善,这种善应该被尊重。但是父亲或者儿子做错事了,对社会大众看来,这是一种“恶”,如果相互隐瞒和包庇,这对其他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在这个故事中,讨论的不仅仅是“亲亲相隐”的合理性,更重要的是,它让我们思考一个更为深刻的问题:“善和正义”哪一个更重要?当两者相较,一定要做出取舍的时候,我们应该推崇哪一种美德?
在今天很多人看来,相互隐瞒包庇错误或者罪行是不道德的,但是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家庭伦理和社会伦理,善和正义的优先级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并不是简单的非此即彼的问题。18世纪著名思想家,现代法理论的奠基人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就质问:“妻子怎能告发她的丈夫呢?儿子怎能告发他的父亲呢?为了要对一种罪恶的行为进行报复,法律竟规定出一种更为罪恶的法律。”
不仅如此,在1988《意大利刑事诉讼法》,1994年的《德国刑事诉讼法》,现行的《法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2012年的新刑事诉讼法修订中,都有类似于,近亲,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拒绝作证,并且即使自愿作证也有权不宣誓担保证词无伪。此外,美国法律中也有对作证配偶特免权的相关规定。
所以,家里伦理和社会正义,善与正义的优先权问题,不仅仅在伦理道德领域存在争议,在法律领域也并未达成一致。其实不仅仅是善与正义,在伦理道德领域,权利与善良、自由与正义之间都存在很多争议。
比如,为了获取情报避免更大的灾难,我们是否应该对恐怖分子严刑逼供;比如为了挽救更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我们是否可以牺牲少数人的生命等等。权利、自由、善良、正义之间常常存在冲突和矛盾,那什么才是最重要的美德呢?哲学家罗尔斯把“正义”视为社会美德的最高美德,意味着“正义”是一个好的社会制度和个人行为最重要道德原则,那罗尔斯是如何提出和论证自己思想的呢?
我们还是回到“善和正义”上来,正义和善的概念是伦理学中两个核心概念,对它们其中一方优先权的确认,分野成为了伦理哲学中两大流派:目的论和义务论。目的论认为,善是独立于正义的,具有更优先的地位,是我们判断事物正当性的根本标准;而正义则是依赖于善的,是最大限度增加善的东西。根据对“善”的不同理解,有不同类型的带有“目的论”的伦理学。
比如,把“善”作为一个理念,善是所有事物最终的目的,善的理念具有最高的价值;就个人而言,善是一种天性良知,是一种天然德性,也是一种价值追求,就像亚里士多德说“幸福就是至善”;就社会而言,“善”也可以代表大多数人的福利或者幸福,功利主义者把增进社会整体福利作为首要的价值追求,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提出了“最大幸福原则”,功利主义的本质是增加整体社会的“善”。总之,在目的论看来,所有事物都趋向于一个目的或者目标,那就是“善”。
但和目的论不同,义务论认为正义是独立于善的,具有最高的优先级,康德是义务论的代表哲学家,而罗尔斯继承和发扬了康德的义务论道德哲学,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他强调正义对善的对立性和优先性。而义务论的伦理基础来自于对人的尊重,康德提出了“人为自然立法”,把人的独立性提升到了高于自然之上,人的理性和自由是义务论伦理学的坚实基础。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社会的每一成员都被认为是具有一种基于正义、或者说基于自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甚至是任何别人的福利都不可逾越的。正义否认为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把不同的人当作一个人来计算他们的得失的方式是被排除的。
因此,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基本的自由被看作是理所当然的。由正义保障的权利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所以,在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基础上,罗尔斯构建了自己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简而言之,罗尔斯认为,权利优于善,正义优于善。
康德的义务论、边沁的功利主义、还有罗尔斯的正义论具体讲了什么,更多精彩内容,我们下一期视频接着聊。好了,今天的内容就是这些,如果喜欢我的文章,请点赞收藏并关注我,我们下一篇文章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