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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托邦思想的翻译(罗尔斯与自由主义)

乌托邦思想的翻译(罗尔斯与自由主义)某一政治理论的重要性的迹象之一是,它被强烈地攻击,它的对手认为有需要去解释它们之间的分歧以及通过与其的关系来定位自身。罗尔斯被多方位地无情攻击,因为他的正义理论有着引起强烈分歧的那类实质内容(real substance)。虽然他呈现的方式总是温和的而非挑战性的,但他的观点本身是高度争议性的。比如,它们并不代表今天美国自由主义观点的主流。△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自由主义”对不同的人来说有不同的意涵。在欧洲,这个术语现在被左翼用来批判右翼盲目相信不受约束的市场经济的价值,而不够关心国家行动在实现平等及社会正义价值方面的重要性。(有时这种用法以“新自由主义”或“极端自由主义”的变体为标志。)另一方面,在美国,这个术语被右翼用来批判左翼对社会与经济平等的不切实际的偏好,他们过于容易地运用政府权力去追求这些目的,而以个体自由与主动性为代价。因此,谴责民主党人为心

乌托邦思想的翻译(罗尔斯与自由主义)(1)

△托马斯·内格尔(Thomas Nagel)

作者 | 托马斯·内格尔

译者 | 汪姝文

“自由主义”对不同的人来说有不同的意涵。在欧洲,这个术语现在被左翼用来批判右翼盲目相信不受约束的市场经济的价值,而不够关心国家行动在实现平等及社会正义价值方面的重要性。(有时这种用法以“新自由主义”或“极端自由主义”的变体为标志。)另一方面,在美国,这个术语被右翼用来批判左翼对社会与经济平等的不切实际的偏好,他们过于容易地运用政府权力去追求这些目的,而以个体自由与主动性为代价。因此,谴责民主党人为心肠过软的自由主义者的美国共和党人,恰恰是被法国社会主义者谴责为无情的自由主义者的那些人。

这两种完全相反的贬义用法,在自由主义作为一组政治运动与信念的广泛传统中,都有一些基础,它们共享某些信念,而对其他信念存在分歧。我们时代的一个明显事实是,西方世界最具政治性的论辩正在这一传统的不同分支间进行。论辩的伟大历史人物有洛克、卢梭、贡斯当、康德、密尔,在我们的世纪,其知识分子代表包括杜威、奥威尔、哈耶克、阿隆、哈特、伯林,还有其他许多人。最近,随着民主的传播,自由主义在世界各国的政治层面变得重要。

罗尔斯在这一传统中占据了特别的位置。他探索该传统的哲学基础,并将之发展到一种前所未有的深度——也因此转变了我们时代的政治理论的主题——他为一种独特的、强有力的平等主义观点辩护,这种观点与自由主义阵营中的许多其他观点不一致,虽然他视之为遵循自由主义基本观念会得出的合乎逻辑的结论。

乌托邦思想的翻译(罗尔斯与自由主义)(2)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

某一政治理论的重要性的迹象之一是,它被强烈地攻击,它的对手认为有需要去解释它们之间的分歧以及通过与其的关系来定位自身。罗尔斯被多方位地无情攻击,因为他的正义理论有着引起强烈分歧的那类实质内容(real substance)。虽然他呈现的方式总是温和的而非挑战性的,但他的观点本身是高度争议性的。比如,它们并不代表今天美国自由主义观点的主流。

简而言之,罗尔斯所做的是,将与欧洲社会主义相关的、非常强有力的社会与经济平等原则,与和美国自由主义相关的、同样强有力的个人自由和多元宽容(pluralistic toleration)原则结合起来,他在一个理论中做到了这一点,这个理论将它们回溯到了共同的基础。其结果与欧洲社会民主(European social democracy)的精神更接近,而不是与美国政治运动的任一主流更接近。

罗尔斯的理论是自由主义内容长期演变的最新阶段,自由主义以一个较窄的观念为起点,洛克是一个典例,他关注个人自由与政治平等。这种演变首先是由于认识到社会和经济结构与政治和法律制度在塑造人们生活方面的重要性,以及逐渐接受对其影响的社会责任。当同样的道德注意力转向这些时(就像早前对严格意义上的政治制度与政治权力的使用的关注),其结果是自由主义社会理想的扩展与正义观念的拓宽。的确,使用“正义”与“不正义”的术语不仅仅来描绘个体行动与法则,还描绘整个社会与社会或经济系统,是这种变化的一个相对晚近的迹象。迄今为止,罗尔斯的自由主义是这种将社会视作一个整体的社会正义观念(按这种观念,作为社会基本结构一部分的任何制度都必须按共同的标准来评判)的最完备形态。

在洛克与康德那里找到的自由主义传统的原初推动力是每个个体的道德主权观念。这意味着,国家能够正当限制个体自由的方式是有限度的,尽管为了服务于人们的集体利益与保护人们之间的和平,国家必须被给予暴力的垄断权。宗教、言论、结社自由以及私生活中的行为自由、使用私人财产的自由形成了受保护的自由的核心。密尔为限制国家对个体的权威给出了一个不同的、规则功利主义式的(rule-utilitarian)证成。对它们的道德基础与适当范围及其解释的不断论争,使得它们始终是自由主义的核心。

自由主义另一个伟大的道德推动力,即对国家强加不平等地位的敌意,在其起源上与对自由的保护重叠,因为它们都意味着奴隶制、农奴制以及种姓制度被排除在外。但是对不平等的反对逐渐扩展到了更积极的要求,例如所有群体的平等公民身份、普遍的选举权、担任公职的权利、世袭政治权威的废除——简而言之,政治与法律平等成了公共制度的一个一般特征。

除了使地位不平等在法律上清晰明了,社会可能会以多种方式向其成员施加地位不平等,这一认识引导着罗尔斯所辩护的那种平等主义自由主义的现代形式的发展。社会与经济制度的整体系统——部分是法令使它们成为可能,比如契约与财产的法令,而它们也极大地受到惯例与模式的塑造,这些惯例与模式是个体在这框架中持续做出的无数交易与选择的总和——为不同的人提供了十分不平等的人生选择与机会,而这依赖于他们被命运安排到了何种位置。

当然,意识到阶级的世袭不平等不仅导向了自由主义,还导向了其他政治运动,但它扩展了自由主义的关切,通过自然延伸对不平等的反对,从有意施加的不平等到可预见、可防止但可容忍的不平等。它导向了自由主义可以向国家要求的内容的极大扩张,因为它不仅仅是一个禁令,而是一个积极的要求——要求国家使用权力来防止产生某些严重的社会不平等或产生其最坏的影响。

但与更偏左翼的运动相反,自由主义中的平等主义推动力总是严格地与限制国家权力相联系,这一限制是从每个个体对其自身的主权出发的。不论要求国家在积极的方向上为抑制深层制度与结构的不平等做多少,在它实施这种控制时,不能够侵犯个体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利。将这些推动力整合进一个融贯的理论中并不总是容易的,这一任务也会导致自由主义阵营中的熟悉分歧。

罗尔斯的理论不仅因其对这两个道德推动力的遵循,也因其联系这二者的方式而引人注目。罗尔斯将对多元主义与个体权利的保护以及对社会经济平等的促进解释为表达一种单一价值——通过共同的政治社会制度而建立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平等。当社会的基本结构偏离平等理想时,我们社会性地施加了不公平,由此得名“作为公平的正义”。社会未能将它的一些成员作为平等的人对待——无论它是限制了成员的表达自由还是放任他们在贫困中长大。

正是罗尔斯对所有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要求作了这十分强的阐释,罗尔斯的自由主义变得极富争议性。对限制政府行动的强硬坚持,使得它与密尔的自由主义十分不同。密尔意识到社会主义的平等主义诉求,并在其死后出版的“社会主义章节”中回应了这一点。他对这类系统的经济与心理有效性的怀疑持续地被证明是成立的。但是平等主义推动力也同样持续着,最终它影响了福利国家自由主义的发展。这一影响有多广泛仍旧是不确定的;在所有广义上的自由主义政体中,这一问题仍旧属于非常重要的政治辩论议题。

另一个与密尔极大的不同是,罗尔斯对自由主义核心的个体权利的论述不是工具性的。他不认为这些权利因其会带来的结果而是好的,他认为它们本身就是好的。更确切地说,他认为它们是有关正当的原则,而正当是优先于善的。对自由平等的人之间相互关系的保护,给了它们一种不可侵犯性,在罗尔斯看来,这是正义社会的一个条件,这种条件不可以用促进总体福利(general welfare)的倾向来解释。它是一个基本的、非衍生性的要求。这种个体权利的非工具性观念也为罗尔斯对功利主义方法的反对所支持,功利主义方法加总人们的有利状况与不利状况,并选择能使总和最大的系统。人的独特性的道德重要性也解释了他为作为政治理论基础的社会契约所设定的特别形式。但这些细节会使我们离这篇文章的主题太远了。

如果我们仔细地检视罗尔斯的正义二原则,那么他的理论与其他观点的关系会很清楚。我们会看到他在可选项中的选择是如何表达一个特定的道德立场的,以及,其他的选项会表达出其他什么样的立场。在《政治自由主义》中,这两个原则的最新版如下:

a. 每一个人对平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之完全充分的图式都有一种平等的要求。该图式与所有人同样的图式相容;在这一图式中,平等的政治自由能——且只有这些自由才能——使其公平价值得到保证。

b. 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各种岗位和职位应在机会公平均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要最有利于那些处境最不利的社会成员。

第一原则(平等权利与自由)有着相对于第二原则的优先性,第二原则的第一部分(机会的公平平等)有着相对于第二部分(差别原则)的优先性。

乌托邦思想的翻译(罗尔斯与自由主义)(3)

需要注意,第一原则是一个严格平等的原则,第二原则是一个允许不平等的原则。第一原则大致适用于政治与法律系统的宪法结构与保证(constitutional structures and guarantees),第二原则大致适用于社会经济系统的运作,特别是在它们可能受到税收政策和各种社会保障、就业、残疾赔偿、儿童抚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影响时。个体权利与自由相对于减少社会与经济不平等的严格优先是自由主义的真正核心,它在很长时期内都招来了激进左翼的蔑视。这场意识形态斗争并没有结束,正如我们在最新一代的非西方专制统治者那里看到的对“西方价值”的贬低一样。

然而,哪些权利和自由必须被纳入其中,这一问题上显露出了自由主义者之间的重要分歧。有些人相信这些核心权利与保护民主过程及防止政治压迫相联系——例如这样的权利:言论自由权、结社自由权、正当法律程序、投票与担任公职的权利、宗教自由权。从这一观点看来,纯粹的个人与文化自由,例如那些关于性道德的法律推行以及堕胎合法化的争论中涉及的价值,并没有同样的地位。在这些事情上,罗尔斯有关基本权利范围的阐释倾向于更广泛,出于有关那些权利的基础与一个正义社会必须接受多元主义的原因,这些原因将在下文讨论。

另一方面,罗尔斯将一种重要类型的权利排除在第一原则完全保护的范围之外,即财产权利。那些赋予财产权以重要道德分量的——不仅仅是罗尔斯所包括的拥有某些私人财产的权利,还包括累积、处置私人财产的重要权利——属于自由主义的自由至上主义分支。即使严格意义上的自由至上主义者很稀少,对经济自由的高估值也是那些对个体的自然权利保留着一种洛克式同情的人的一个重要要素。这种自然权利,即个体有权享受从自己的劳动中、从其它不受胁迫的经济交易的收益中得到的果实。

罗尔斯完全不是这样。一个人对其所挣得的,或以其他方式合法获得的东西所享有的权利,在他的理论中,与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或选择职业的自由,有着完全不同的地位。财产权在经济上很重要,它有价值,但不是作为个体自由的基本部分而有价值,而是作为经济系统不可或缺的特征,因为没有这一点,对长期计划、投资、生产以及资本积累来说,基本的可靠期待与安全将变得不可能。对契约、工资协议、津贴支付的信赖等等,都在经济上都非常重要,而只有对这整个系统的证成才能为个体对他们挣得的东西,或对通过由他自己或其他人采取的、与规则相符合的行为而以其他方式获得的东西享有权利提供道德支持。他有资格享有的东西由规则决定,这规则应当如何,包括税收、再分配的规则,则由(作为一个整体来看)结果最公正的总体系统来决定。在罗尔斯的理论中,个体财产权利是经济制度正义的结果,而不是基础。在自由至上主义倾向的理论中,情况恰恰相反。

罗尔斯观点的一个特点是,拒绝经济自由基于其自身而是一种价值;这一密切相关的拒绝——拒绝将个体应得作为一种基础政治价值,与其一起招致了反对意见。至少出于政治理论的目的,罗尔斯认为,只有人们在一个正义系统的规则下,如果有权获得其努力的产物,他们才应得这些产物,而后他们才有得到这些产物的正当期望。我认为,这一观点比大多数把自己描述为自由主义者的人所接受的更不妥协。肯定有些人会持这样的观点,即,即使是前制度地,人们也应得他们通过努力所获得的东西,并且这应当被允许影响正义经济体系的形式。这也许会在罗尔斯第一原则的阐释中以修正的方式表达,以承认一定程度的经济自由是受保护的权利。

如果现在转向第二原则,我们会注意到的第一件事是,是否包括任何这类原则,以限制在个体权利与自由充足且完全受保护的政制下做出的自由选择而产生的,可被一个正义国家所容许的不平等,标志着自由放任自由主义与福利国家自由主义的区别。第二原则表达了这样的认知,即阶级分层以及作为其结果的生活中的机会不平等,是影响社会正义的社会邪恶。

从第二原则的第一部分开始:平等机会已成为大多数自由主义立场的核心信条,但它有两种截然不同的阐释,消极的和积极的。消极的机会平等意味着,竞争社会与经济等级中的地位是没有障碍的,因此任何人都可以升至他们能胜任的地位。这是罗尔斯所说的“职位向才能开放”原则。积极的机会平等,或罗尔斯所称的“机会的公平平等”,则要求更多:它要求每个人,无论其生活的起点位置是什么,都有同样的机会发展他们的自然才能到他们所能的程度,以使他能够在恰当的时候为地位而竞争,且没有因其不利的背景条件而产生的障碍。第二种阐释使每个人能够实现自己的潜力,它比第一种阐释要求着多得多的国家行动,以确保大门向能胜任的任何人敞开。

对消极的机会平等的相信——谴责基于种族、阶级、性别或宗教而有意将任何人从平等竞争机会中排除——现在几乎没什么争议。在某种程度上,公平或积极的机会平等的价值,也越来越被广泛认可。一个富裕的社会有义务确保所有愿意并能够从中受益的人都能接受大学程度的教育,并有义务确保儿童获得足够的营养和医疗,无论他们的父母多么贫穷。在广义的自由主义社会中,政治光谱中的大多数都接受了这些。分歧在于,多大程度上的机会不平等应当变成平等。

这种不平等不能被完全消除,因为家庭之间的差异对孩子有着很大的影响,这是国家行动不能完全改变的。但这里存在着有关必须做哪些的分歧空间。一些分歧可能出于阶级对人们选择的影响有多大这件事上的观点不同。一些人主张,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努力工作而成功,但另一些人则指出,如果你从底层开始,将会比从顶层开始要困难得多。但我猜测,绝大多数分歧是由于道德关注(moral focus)的不同。那些倾向于认为孩子因运气——由富裕的父母所生——而获得的竞争性优势无争议的人,可能关注这一事实,即它们是从平常且无可指责的家庭联系中产生的。其他认为那些优势与那些出身贫穷的相应劣势是不公平的人,可能关注这一事实,即它们的接受者并没有做些什么以使它们变成应得的。

但是,对平等机会的恰当形式的辩论比一个正义社会是否应当超越此而追求结果平等的辩论存在少得多的分歧。这最终将我们带向了第二原则的第二部分——差别原则——这是罗尔斯最醒目的平等主义要求,也是他最受质疑的主张。它是这样的,重复一次,社会与经济不平等“应当最大程度地有利于社会中最不利的成员”。我们可以设想一个甚至更平等主义的原则,一个偏好更大程度的平等的主张,即使这会降低每个人的福利水平,包括最差者的。但这在乌托邦社会主义传统之外并无更多吸引力,无论如何这可能是其他东西——这一理念的反映,即财产的严格平等会促进普遍层面的自尊与互相尊重,而这在一个社会与经济分层的社会是不可能的。这是废除所有等级的长久幻想的吸引力。但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仍旧十分平等主义,它与在自由主义观点光谱内赢得了支持的许多其他选择形成对比。

首先,有观点认为,正义要求的唯一平等是机会平等,因为平等机会体制下产生的不平等是人们利用其机会的结果,所以它们不是不公正的。更平等主义的观点是,特定形式的不幸,包括残障、严重疾病,特别是缺乏技能或过重的父母责任导致的低收入能力,不应当使其受害者陷入无助与一无所有。人们普遍赞成提供某种社会安全网来解决这种情况,虽然有关这安全网应当有多高存在着分歧——应当保证什么程度的社会最低受惠标准。对这种观点的最好阐释或许不是将其作为一种根本上的平等主义观点,而是作为其他东西的结果:即这一判断——某些绝对形式的匮乏特别坏,体面的社会不应当容忍它们,如果有着防止它们的资源的话。

另一有着平等主义结果的观点(虽然它在根本上不是平等主义的)是功利主义,即社会目标应当是最大化总体福利。贫困严重拉低了总体福利,资源的边际功利下降,这意味着,将部分资源从富人转移向穷人,如果可以在没有太多损失的情况下完成的话,将会增加总体福利。看起来似乎对适度援助不利者的政策的绝大部分支持都是基于类似此的道德立场,而不是基于罗尔斯所辩护的更深层的平等主义。

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以这样有着直觉上吸引力的道德判断为基础,即社会基本结构对人们的生活前景造成的所有不平等,而人们又不对此负责,那么就初步认定这些不平等是不公平的;如果构成这一结构的制度能够最有效地实现平等主义的目标,那么这些不平等才能得以证成——也就是使社会的最不利群体尽可能地变好。这是一个平等主义的目标,因为只有当进一步的平等追求会使每个人的处境更坏时,它才会进行阻挡。

这可能是一个激进的立场,但应当记住的是,这只适用于深层的结构性不平等,这些不平等影响着不同社会范畴中的、统计上的大量的人。它并不适用于个体之间的无数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会在人们做选择、互动、成功或失败时不可避免地出现,无论任何社会经济结构,也无论这结构有多么公正。如果从对不同群体的生活前景的大范围的统计学意义上的影响着眼,社会的整体结构符合正义原则,那么根据罗尔斯的说法,从其运作中产生的任何个体不平等都事实上是正义的。这就是他所称的纯粹程序正义系统意味着的:这一系统的大体设计赋予了其具体结果的正当性,无论它们是什么。

尽管如此,差别原则意味着系统的大体设计要以此来评估——消除那些为最不利者提供最大益处所不需要的不平等的成功程度。这种信念依赖于这样的道德主张,即人们因并非其过错的差异而不同地受苦或受益,是不公平的。不尝试减少这些差异的社会是不公正的,无论这差异是种族的、性别的、宗教的,或是出生命运上的差异,例如生来富有或贫穷,生来是否有着不寻常的自然能力,这一点都适用。

正是这最后一点,即社会基于人们在自然或遗传中的抽奖而系统性地奖励或惩罚他们的不公平性,支撑着差别原则。甚至在机会的公平平等的理想条件下,这类不平等在竞争性市场经济的平常运转中产生,对罗尔斯来说,那些不平等是非正义的,除非补充的政策确保系统有利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人们不应得它们在阶级结构中的出生位置,也不应得他们在自然中的位置,因此他们也不自动地应得从任何那些差异中“自然地”产生的东西。

有关第二原则的另一点值得注意:其第一个条件优先于第二个条件。罗尔斯认为,机会的公平平等不会被牺牲,即使它有益于社会的最不利群体。也许很难想象牺牲为什么会发生,但我在这节的前面提到过以平权行动(affirmative action)为代表的对机会平等的偏离,甚至在没有奴隶制或种姓制的历史遗留的地方,这种情况大概也是可能的,即有人可能会赞成在分配理想职位时优先考虑天赋较低的人,或者也许是分配的一些随机化,以防止世袭精英统治的发展。这种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之间的优先颠倒,代表着比罗尔斯更激进的平等主义立场,也是某种程度上更反个人主义的立场。

对替代选项的简要考察体现了,提出其正义二原则,罗尔斯并不仅仅表达了一种独特的立场,也提供了一个框架,用于确定社会正义主要问题的不同观点在道德上至关重要的差异。我现在想深入其观点最有争议部分的证成——它的多元主义与平等主义。

罗尔斯自由观念的一个重要要素是,要求一个正义国家尽可能地不要试图给其成员强加单一的目的与生活意义观。这在宗教自由的要求中最清楚,罗尔斯非常重视从十七世纪的宗教战争及其后果中产生的宽容思想的历史传承。但他更宽泛地运用这一原则,以覆盖基本善观念中的所有深层不同。对于这些,他相信,一个正义社会应当采纳宽容态度以及多元主义的期望,应当让人们自由地追求他们的终极目的,只要他们不干涉正义的其他要求。

这一立场尤其反对的是某种形式的完善论,它基于对某一有争议的生活目的观的承诺,并坚持认为通过胁迫、教育、排除其他选择和控制文化环境来引导其成员朝这个方向发展是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恰当角色。罗尔斯反对完善论,不仅仅是因为竞争宗教或文化支配权会有分裂性的结果,且对各方都有潜在的危险。接受多元主义与宽容仅为权宜之计,虽然并没有达到理想,但它出于实际理由是必要的。相反,罗尔斯相信,有关最终目的的多元主义与宽容是公民之间互相尊重的条件,我们的正义感应当引导我们重视它们的内在价值而非工具价值。在原初状态中,这一理想通过以下事实得到了正式的表达:契约各方被假定不知道他们自己的全部善观念——因此他们必须根据一个薄的、纯粹形式上的观念来选择正义的原则,他们知道这个观念将与任何他们可能实际持有的较厚观念相一致。就像不知道自己的种族或阶级背景一样,无知之幕的这一特征是必要的,因为罗尔斯认为,社会和政治制度平等对待那些具有不同整全价值的人是公平的重要形式。

《政治自由主义》中更全面地讨论了整全价值与更狭窄的政治价值之间的区别,罗尔斯也表明,在《正义论》中,他没能充分处理这一不同。这是一个相当微妙的问题。我自己认为,使正义理论独立于任何特殊整全观点的目标已在其早前的书中隐晦地体现出来了,虽然后来的讨论对于弄明白罗尔斯如何相信这一点可以融贯地达成来说是很重要的。无论如何,这是否可能,以及如果可能的话,这是否可欲的问题,都引起了很多注意。罗尔斯自己指向了自由主义传统里的其他人,例如康德和密尔,他们将政治自由主义应当从一个整全道德观念中衍生出来这一点视作理所当然的。这种看法仍然有许多追随者。自从罗尔斯提出了这一问题,许多怀疑论者主张,不可能像他所希望的那样,将正义的政治理论建立在一个更狭窄的基础上——他要求我们在思考正义问题时保持的那种中立与节制是不可获得的(unavailable),也是不能够维持对宽容与反完善论的原则的道德承诺的(moral commitment)。

乌托邦思想的翻译(罗尔斯与自由主义)(4)

这回应了一个在公共辩论中不断出现的、热度很高的争议:通常的自由主义要求——在有关宗教、性行为、色情作品、堕胎、帮助自杀以及其他行为上的宽容与个体自由——真的依赖于要求国家对深层且争议性的个人确信保持不偏不倚吗?还是说,那些要求实际上基于自由主义者相当具体且争议性的信念,这些信念是他们认为不宜在政治上直接援引的——宗教怀疑论、性放荡论(sexual libertinism)以及对堕胎与帮助自杀的道德赞同?换句话说,这指控是,所有自由主义立场的基础是一个整全信念,这种信念认为,对每个人来说,最好的事情就是根据他自己的自主选择来生活,无论它们是什么,这种信念还认为,一个正义的社会应当使有着广泛不同偏好与志业(commitments)的人都能够管理社会。这是一件在理论上与实质上都重要的事;自由主义宽容的适当形式打开了这一问题。

有关个体权利的任何事情,例如同性恋,自由主义立场可以提出两种十分不同的论证。第一种是,同性恋没什么错的,所以它不应被禁止。第二种是,无论同性恋在道德上是否是错的,性是高度私人的事务,社会不应当以大多数成员的确信为基础来控制。提出第二种论证的许多人会赞同第一种,拒绝第一种论证的许多人或许也不会被第二种说服。不过,一些自由主义者以罗尔斯的风格诉诸第二种高阶论证——它专属于政治理论而不是整体道德理论,这有一个重要的意义。无论它是否真的获得了广泛的接受,这种二阶论证尝试诉诸多元自由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可以合理接受的一种价值,即使他们从根本上不同意他们有关性道德的信念。它不是有关个体个人自主的压倒一切的价值——这种价值可能被许多宗教及其他整全观点拒绝。它是有关互相尊重的价值,这限制了我们利用国家的集体力量去强迫那些不与我们有着共同确信的人屈服于多数人的意志的基础。

所有政府、所有社会,都要求国家必须有这类权力;问题只是有关它的程度以及其行使的可接受基础。定义那些界限的方式是任何自由主义立场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正是这点使其成为一种民主的自由主义理论,而不仅仅是多数主义理论。正如我们从密尔的例子中所得知的,对国家权力行使的程度与可接受的直接基础的严格限制,可以通过诉诸幸福与个体人类繁荣的整全价值来直接得到辩护,而不依赖不偏袒任何一种整全观点的二阶原则。《论自由》对自由主义原则作了有力的规则功利主义辩护。

但罗尔斯想要的是其他东西——这在某种程度上更困难且也许在实际的政治论证中更不可能说服他人。他想要的那种对自由与多元主义的证成,不依赖于许多自由主义者所共享的个人主义的价值系统。政治自由主义应当与宗教正统相容。罗尔斯希望如此,因为当涉及宪法基本要素时,这对自由主义统治下的社会中那些不共享整全个人主义价值的成员来说是不够尊重的,我们不能援引那些个体不能合理接受的基础来证成我们共同生活的制度与制度所保障的权利。对宪法保障个体自由的证成必须比这要更宽泛,即使这意味着它的控制力会更不稳定。

罗尔斯在广泛讨论他所称的“公共理由”及其与合理多元主义事实的关系时,指出了他心目中的论证类型。这些概念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很重要,并在1997年的一篇文章中得到了最成熟的处理。定义这种观点的最大困难是区分属于公共理由领域的价值冲突和不属于这一领域的价值冲突。在公共理由领域之外的分歧,其最清楚的例子是宗教分歧,应当在证成基本社会与政治结构制度的设计时尽可能避免。但公共理由领域内的分歧可能同样是根本性的,然而罗尔斯认为,那些掌握政治权力平衡的人不必犹豫地根据他们对这些问题的看法来行使权力,或者将结果强加给那些持相反观点的人。例如,在关于战争与和平、经济政策、税收、福利或环境保护等问题的政治辩论中,这种情况经常发生。那么,有什么区别呢?

罗尔斯强调,公共理由不能被认为是一个保证会达成一致的有效决定过程,它是一种特定形式争论、论辩与反驳,它尝试使用互相认可了的评估方法与证据,无论这些程序是否会产出共识。例如,即使我们不相信反对者有关分配正义的论证,我们也可以认可它们是反对者提供的,且认为接受它们对我们来说是合理的基础,仅仅是由于我们都共享的推理能力。诉诸信仰或启示的话就不会这样。

一个论证是否构成了对公共理由的诉诸,本身可能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想一想允许堕胎的问题)。但公共理由概念并不是罗尔斯提出来用作对论证可接受性的机械测试的,而是用作描绘我们在基本制度设计的可接受基础中应当寻求什么。在运用这一概念时将会有高阶的分歧,就像公共理由领域也会存在冲突的论证一样。但正义感应当引领我们真诚地向同胞尝试提出行使集体权力的基础,我们相信他们从同样作为推理者(reasoners)的角度出发有理由接受这种基础,即使他们事实上并不接受。根据罗尔斯的说法,仅仅援引我们的私人信念侵犯了适用于正义社会成员的互惠要求。

除了这些定义问题,还存在着很大的证成问题。我们如何在决定我们的社会应当如何安排的时候将我们最深的一些信念——有关生活终极目标的信念——抛在一边呢?如果我们有能力的话,通过政治、社会以及教育系统的设计,故意拒绝让每个人走上我们所相信的通往救赎的真正宗教道路,或相反,走上个体自主与自我实现的真正世俗道路,看起来似乎是对我们价值观的背叛。将政治价值建立在比我们最整全超验的价值更少的东西上,看起来似乎既在道德上是错误的,也在心理上是不融贯的。这些更狭窄的政治价值如何有将超验的宗教价值置于控制之下的力量呢,例如——尤其当后者不仅与我自己的利益有关,而且我认为它与每个人最重要的利益相关,因此也与我的同胞的利益相关,不论他们自己的确信可能是什么的时候?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个人主义的世俗价值上,这似乎能使得对宗教正统的政治反对得到证成。

这是道德理论的困难问题,它位于个体权利观念的基础上,也因此位于基于权利的自由主义的基础上。这里的核心问题是,在对社会个体成员行使集体权力的背景下,互相尊重的要求是否足够强大,以至于不仅能遏制以少数人为代价的无限追求多数人自我利益的行为,而且能遏制无限追求多数人表面上的超验价值而违背不认同这些价值的少数人的意愿的行为。怀疑论者回答说,将我们的政治是非原则建立在比我们完整的价值体系更少的东西上,就是通过与抽象的、几乎无内容的普遍性相比较,只给予了这些价值表面上的重要性。

罗尔斯通过将自由主义的宽容与自由建立在先于善观念的正当原则的基础上来尝试回答这一问题,这是他最显著的贡献之一。这一任务的困难是巨大的,许多批评者怀疑,这类观点是更偏袒性的论证的一种自由主义伪装——自由主义提议大联合的吸引力是空心的。这些批评者种的一些人本身是自由主义者,他们相信诉诸一种清楚的、有关人类善的自由主义观念是为自由主义理想辩护的更好方式。

但我相信罗尔斯的选择是头等重要的道德观念,且这代表了一种值得追求的政治理想。即使这比简单地建立在个人主义与功利主义价值上的自由主义更难以解释与辩护,但对那些不认同这些价值观的正统宗教信仰者来说也能够证成的罗尔斯式的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决定国家对所有公民行使权力的正当性的基础也更可取。罗尔斯试图描述一种自由主义的形式,这种自由主义不仅可以要求世俗个人主义者的忠诚,也不仅可以作为一种权宜之计或第二好的方式。我相信他已经确定了一种道德信念和动机的来源,它不依赖于宗教怀疑论或个人自主的伦理,并且在自由民主制度的证成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罗尔斯的道德观中,另一个引起争议的重要原因是他强烈的平等主义,以差别原则为代表。不仅仅是该原则自身,还包括它支持的许多主张,都引起了很多反对。他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对这一原则地位作了一些限定,说它是基本正义的一部分,但不是宪法上的基本要素,而且与基本自由相比,要确定它是否已经实现要困难得多;但它仍然是他整个观点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罗尔斯在《正义论》的第二章中最充分地辩护了差别原则,主张它以某种类比的方式从其他较少争议的平等原则中直觉地得出。他的主要观点是,我们不能满足于机会平等。甚至是机会的消极平等原则(它排除了故意歧视),都基于这样一个信念,即社会系统不应当仅仅以人们之间且人们不对此负责的,也没有做任何事使之应得的差别为基础来分配好处和不利之处。因为种族或性别而排除一个职位的合格候选人就是以最坏的任意依据来惩罚他们,允许这种事存在的社会是不公正的。

然而,这只是第一步,因为相较于人们的种族与性别来说,人们并不更对他们家庭的社会经济地位负责。但一个仅保证机会消极平等的系统允许阶级不平等的发展与累积,而不做任何事来抵消它们在个体机会方面产生的巨大差异,个体需要这些机会来获得发展他们的能力所需要的训练与背景,从而能够为形式上开放的地位竞争。机会的消极平等因此是不充分的机会平等。它必须由资源的积极提供来补充,这些资源会允许每个潜在的竞争者都发展自己的自然能力,并因此处于某种地位以运用其机会。这是罗尔斯所说的机会的公平平等。

同样的推理带领他走得更远。甚至在一个机会公平平等的体制下,不应得的不平等也会继续增加。机会的公平平等,在其能够实现的程度上,仅仅保证有着平等自然能力的人有大致平等的机会去发展。但人们在自然能力上并不平等,他们的自然或遗传差异会继续影响他们从与社会经济秩序的互动中获得的好处。但这也是具有道德任意性的,因为人们对他们遗传禀赋的责任并不比他们对种族或其父母经济地位的责任更大。结果是,一个正义的社会将会在这种程度上消除这些不应得的利益差别——不伤害所遭到的任意惩罚最需要矫正的群体,也就是那些在社会经济地位上最落后的人。由此得名,差别原则。

尽管这些类比是有说服力的,但不是每个人都相信人们基于自己自然能力的利用而导致的利益差异有任何不公平之处,即使人们并没有做任何事来使这些能力变得应得。即使他们没有做使之应得的任何事,他们的遗传特质也是他们身份(identity)的一部分,说他们没有对源于身份的利益的权利,看起来似乎是对个人独立性的侵犯,除非这也对其他人有利。这种反应正是抓住了罗尔斯的这一引人注目的评论:“差别原则实际上代表了一个协议,这个协议同意将自然才能的分配视作共同资产,并共享这种分配的好处,无论结果如何。”

这一议题代表了自由主义传统中的一个根本分歧:一方将正义视作对任何形式的不应得的不平等的抗争,社会系统的设计可以改进这些不平等;另一方则相信正义的范围要更狭窄——社会对特定形式的“自然”差异并不负责,即使它们在非政治的意义上是不公平的。在这一更有限的观念中,一个正义的社会应当提供一个有着机会的公平平等与体面的社会最低受惠标准的框架,在这一框架中,人们可以通过他们的努力来达到他们的自然能力与努力能够达到的水平。

要将在这种愿景与罗尔斯的愿景之间做出选择的道德重要性描绘出来是相当困难的。二者都是对这一模糊观念的阐释,即组成社会的分离且自主的个体之间互相尊重与合作的关系。我们并不彼此拥有,我们希望在某种意义上以平等或互惠的方式进行互动。但在罗尔斯的观念中,我们不应当希望,我们均为其平等成员的那个集体持续系统,允许我们基于我们并不应得的、幸运的命运偶然而获益,并以那些同样不应得其命运的更不幸者为代价。自然摸彩结果是不应得的,这一事实通过经济运作将其道德意涵传递给了从它那里导出的东西。正如罗尔斯以另一种难忘的形式所说的那样,“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人们同意共享彼此的命运。”

相反的观点是,当我们进入一个社会时,我们比这保留了更多的对他人要求的独立性,甚至没有隐喻地把自己交给它。正如基本个人自由仍然受到自由主义的平等的保护一样,从自身努力与才能中获益的权利也是如此。作为一个社会的同伴成员,我们对彼此的责任是巨大的,但绝对也受到我们持续的独立性的限制。

罗尔斯更广泛的立场的道德关键是这一观念,即因为国家、法律以及财产惯例,在使现代经济的非凡生产效率与积累变得可能方面有着关键作用,所以我们对那框架中的个体选择总和所导致的整体样貌(general shape)负有集体责任。我们因此对那些在另一替代框架中不会产生的大规模不平等负责,如果它们在道德上是任意的,我们有理由希望调整系统以减少它们。这仅仅只是对此的反感,即在一个联合组织中,奖励根据遗传禀赋来分配——除非有对这一分配的进一步工具性证成,就像不平等满足差别原则一样。

在那些会就这一问题——接受社会对它所允许的所有结果负责,而并不仅仅对那些有意产生的结果——同意罗尔斯的人来说,仍旧存在着不同意差别原则的强烈平等主义的空间。改善最不利者情况的严格优先性——先于对有利者的情况进行更好的个体与总体改善,似乎是不合理的,尤其是对于那些被功利主义所吸引的人来说。功利主义者可能同意社会不平等需要证成,但它们因这一点而得到证成,即它们对总体福利有贡献,而不只是对最不利者的利益有贡献。

甚至那些承认不利者的需要相较于有利者来说有一些优先性的人——毕竟,有利者已经有了不利者所需要的东西——可能都会认为差别原则太绝对了。这种说法似乎不合理地贬低了中产阶级的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将会总是更正义,如果它为了更低阶级的利益而牺牲这些中产阶级的利益的话。这种怀疑也在假然契约的层面上被表达:原初状态中的各方是否会理性地采纳选择的最大最小策略,这是经常被质疑的。为了保证最坏的可能结果尽可能地好,这种策略会引向差别原则。罗尔斯强烈的平等主义体现了他极其反感社会制度产生的、他视作不应得的那些差别。

除了以差别原则太过平等主义为基础的、来自其右翼的熟悉反对,还有一种来自左翼的有趣批评,大意是罗尔斯太过乐于接受差别原则之下的经济不平等了,即使它们是一些社会成员贪得无厌的动机的结果——这些动机与平等的理想截然相反。其论点是,在市场经济中,人们认为,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将因推动经济活动的工资和利润激励而产生。认为这些不平等对不利者的利益来说是必要的,这一主张基于这种假设——没有诉诸纯粹个人主义欲望的个人动机(这种欲望是去累积可由个人与其家庭自由使用的资源),个体作为经济参与者的角色并不会被足够地促进。但问题就出现了,如果决定社会制度设计的平等主义与在那制度背景下激励其成员的个人主义之间存在着这样的裂痕,一个社会可能是真正正义的吗?

罗尔斯接受这一分裂的事实是他完全信仰自由主义传统的标志,尽管他有强烈的制度平等主义。政治理论是一回事;个人道德是另一回事。正义被视作一种特殊的政治价值,它让个体自由地生活,追求他们自己的目标与志业,无论是享乐的或清教徒式的,放纵的或虔诚信教的。正义所要求的平等尊重所有人的利益的特殊要求,适用于集体维持的制度领域,而不适用于个人生活。因此,自由主义涉及道德领域的分裂,也让个体自由地体现出生活的多元形式,它们中的一部分是高度专注于自我的,只要它们与正义的基本合作结构相容。

个人与政治之间的分割,以及将正义坚定地划到政治范畴,于《正义论》之后在罗尔斯的作品中变得重要,并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画上句号。他强调,作为公平的正义是独立的政治观念,以部分地作为对《正义论》的批评的回应。这种批评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依赖于这样的观念,即自我是自主的、不受限制的选择主体,他们的善在于形成自己的偏好与追求它们的满足,而不论它们是什么。尽管那些批评的大部分都是基于误解的(包括一种明显错误的误解,它将真实的人也如同原初状态中没什么特征的人的观点归结于罗尔斯),它们也让我们看到了一个有关立场融贯性的棘手问题,这种立场使得政治价值独立于整全价值,并在政治领域内能够支配它们,即使它们涉及到生活中最重要的事,例如救赎与自我实现。

罗尔斯提出的重要论点之一是,从一个特殊整全价值体系中推导出政治秩序的方案,经往往得到对一个从未存在过的社群主义过去(communitarian past)的怀念的支持,在这个社群中,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团结起来,献身于他们的共同善观念:中世纪的基督教世界——在幻想中。罗尔斯指出,维护那种类型的正统,总是要求着压迫,因为对根本价值的和谐一致是不会自然地维持它自身的。宗教法庭并不是偶然;对异教徒与叛教者的迫害对维持全面统一与防止明显异议爆发的努力来说是不可避免的。相反,多元主义则是个体基本权利与自由的体制的自然而然的结果。

因此,支持自由主义的核心——保证基本权利,必须与多元主义相容。现在不可否认的是,我们有可能以这一理由——处于多元整全观点中的各方会因成为受压迫的少数者的危险而失去更多,相较其从成为有控制权的大多数的机会中获得的来说——来纯粹工具性地论证这种权利。自由主义由此就会被那些偏好将自己的整全观念强加在别人身上(只要可能的话)的人采纳为一种权宜之计。但罗尔斯支持一种更严格的标准,即通过对他们权利的认可来表达的互相平等尊重应当出于其自身而被重视,且这应当成为政治制度领域的最高价值,虽然在个人生活行为中不是如此。

自由主义权利的重要性正取决于这一事实,即比起政治秩序来说,存在着人们更关心的事情,而在这些事情上,信念与志业的多元性是不可避免的。在一个将其基本形态强加于我们所有生活的框架中,与那些在生活目标上与我们有着根本分歧的人在平等的条件下共同生活的唯一途径是,采用能够被我们尽可能多的人接受的对框架的评估原则。因此,原则的基础必须与合理但互不相容的广泛整全观点兼容。

这意味着,一些整全观点是不合理的,因为它们不允许自己从属于互惠要求,也就是不允许自己从属于寻求集体接受的合作基础这一目标。使个体从属于共同体的狂热运动依赖于在这种意义上不合理的那些整全价值。但罗尔斯相信,形成自由社会典型多元性的广泛观点是合理的,且能够支持共同的制度性框架。这就是他所说的“重叠共识”。重叠共识不意味着从多元花束中的所有整全观点推出共同正义原则的可推导性,而意味着每个整全观点都能与允许它们共存的独立政治观念相容的可相容性。

自由主义有着许多形式,这种情况将会继续。虽然自由主义传统现在在经济发达的国家中处于政治上的领先地位,并在其他地方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但它仍然是暴政、狂热主义的辩护者以及其他许多人攻击的对象,他们不能接受它对政府权力正当使用的严格限制——它坚持认为,无论目的多么有价值,都不能证明手段是正确的。罗尔斯对一种具体自由主义立场的拥护,和其在该立场的道德与政治理论基础方面的深入探索,是对该传统的持久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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