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河救人发现是我的仇人我就放弃救援(下河救人溺亡并非出于被保险人意愿也属于意外)
下河救人发现是我的仇人我就放弃救援(下河救人溺亡并非出于被保险人意愿也属于意外)死者近亲属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保险合同附加条款中的“24小时意外扩展条款”约定,本保险单的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被保险人的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意外医疗费用,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单第五部分“主险及附加险共用部分”约定,“……(2)对于被保险人雇员发生的不属于雇主责任的意外死亡/伤残事故,对应的死亡/伤残赔偿金仅为附加险扩展24小时人身意外保险保障项下对应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故,依据上述约定,附加险24小时意外扩展条款的保险责任范围内,雇员遭受的不属于雇主责任的意外伤害事故,因此,对于该附加险而言,快递沿河公司的雇员任某某系被保险人。任某某死亡后,死者近亲属作为其继承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法院判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洪思奎、冯某、杨素兰、洪伟豪
任某某系快递沿河公司员工,从事快递运输业务。快递沿河公司、沿河快递公司均系深圳快递(集团)有限公司的外包公司。2020年8月1日,深圳快递(集团)有限公司为任某某(工号:540179)在商业财险深圳公司处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并投保了附加险24小时意外拓展条款(B)。保险期间自2020年8月1日零时起至2021年7月31日二十四时止。其中雇主责任险条款约定: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20万元,每人医疗责任限额2万元。24小时意外拓展条款(B)约定:扩展24小时人身意外保险保障(无需按雇主责任比例赔付)本保险单的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而无论是否在工作期间。
被保险人之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死亡、伤残(或自伤残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死亡)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意外医药费用,保险人承担责任;附加险(扩展24小时人身意外保险保障)死亡、伤残赔偿金30万元/人/年。在赔偿限额及赔偿标准说明第二条约定:“对于被保险人雇员发生的不属于雇主责任的意外死亡/伤残事故,对应的死亡/伤残赔偿金仅为附加险扩展24小时人身意外保险保障项下对应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即死亡赔偿金为30万、伤残赔偿金最高为30万(不包括公共保额)。”
2020年10月2日10时许,任某某带三名孩子到经济开发区科技园送快递,在任某某送快递时,三名孩子下车到科技园鱼塘玩耍,其中一名孩子不慎掉入池塘,任某某进入鱼塘区域救助落水小孩时不慎溺水。后任某某送至丰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12时10分宣布死亡。
深圳快递(集团)有限公司为任某某在商业财险深圳公司处投保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信守并严格如约履行。
关于死者近亲属的主体资格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本案中,任某某作为附加24小时人身意外险的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并未指定受益人。任某某在保险期间溺水死亡,洪思奎、冯某、杨素兰、洪伟豪作为任某某的近亲属,是该保险利益的继承者,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关于保险赔偿问题。涉案保险单关于拓展24小时人身意外保险约定,扩展24小时人身意外保险的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而无论是否在工作期间。被保险人之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死亡、伤残(或自伤残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死亡)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意外医药费用,保险人承担责任;附加险(扩展24小时人身意外保险保障)死亡、伤残赔偿金30万元/人/年。任某某在拓展24小时人身意外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事件导致其溺水死亡,商业财险深圳公司应按照涉案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商业财险深圳公司辩称任某某的溺亡并非意外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任某某在带孩子送快递的过程中,主观上并不能预料到孩子会发生落水的危险,且任某某下水营救孩子时,对于自己的溺水死亡的后果,其在主观上是排斥的,并不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溺水死亡后果是出乎其预料的,即并不存在故意造成意外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任某某的溺亡属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符合意外事故的构成要件。综上,任某某溺水身亡属于涉案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死者近亲属要求商业财险深圳公司支付保险金3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洪思奎、冯某、杨素兰、洪伟豪保险金30万元。
死者近亲属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保险合同附加条款中的“24小时意外扩展条款”约定,本保险单的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被保险人的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意外医疗费用,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单第五部分“主险及附加险共用部分”约定,“……(2)对于被保险人雇员发生的不属于雇主责任的意外死亡/伤残事故,对应的死亡/伤残赔偿金仅为附加险扩展24小时人身意外保险保障项下对应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故,依据上述约定,附加险24小时意外扩展条款的保险责任范围内,雇员遭受的不属于雇主责任的意外伤害事故,因此,对于该附加险而言,快递沿河公司的雇员任某某系被保险人。任某某死亡后,死者近亲属作为其继承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商业财险深圳公司应赔偿保险金。任某某工作期间,与其同行的儿童意外落水。任某某为营救落水儿童不幸溺亡,该事件对于任某某而言系外来的、突发的且非自愿的,属于意外事故,也属于24小时意外扩展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即便落水的儿童系任某某的同行人员,但任某某营救落水儿童的行为应予以提倡与鼓励,该行为不应认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因此,商业财险深圳公司据此要求免责的主张,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