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爱心家园公益协会(贵州众筑公益协会章程)
贵州爱心家园公益协会(贵州众筑公益协会章程)(1)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推动建立与政府服务、市场服务相衔接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六、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四、协会主要服务范围:助残帮残、开展文明宣传、关爱儿童、敬老助学、环境保护等社会性公益服务。五、协会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宪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协会接收主管机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一章、总则
一、众筑公益协会是由张何(身份证号:522124198508060853,伤残等级:3级)发起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组织。
二、协会性质:本协会是依据《中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由公民自愿组成从事非营利性公益活动的社会团体。
三、协会宗旨:帮助他人,完善自我,服务社会,传播文明,弘扬志愿者精神,开展志愿者服务。凝聚爱、奉献爱、传递爱。不为名利,以人为本。关注和帮助弱势群体,共建文明和谐社会。
四、协会主要服务范围:助残帮残、开展文明宣传、关爱儿童、敬老助学、环境保护等社会性公益服务。
五、协会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宪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协会接收主管机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六、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推动建立与政府服务、市场服务相衔接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
(2)为残疾人士的生活、就业、思想疏导等提供志愿服务。
(3)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乡村振兴、应急救援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4)为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等群体提供志愿服务。
(5)走进偏远地区,助学帮困。
(6)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第三章、会员
七、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八、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含有下列基础条件:
(1)含有奉献精神和其它和所参与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础素质。
(2)依据本身愿望和条件最少选择一个服务项目并能从事一段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3)年满18周岁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遵法公民。
(4)遵守协会纪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九、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十、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6)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十一、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管理要求,自觉维护党(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形象。遵守法律、法规。
(2)推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协会安排的服务工作。
(3)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4)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酬劳,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盈利为目的或违反社会安全的活动。
(5)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者标识。
(7)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十二、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协会可考虑对会员进行降级、劝退或除名:
(1)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效果,给志愿者服务造成不良影响。
(2)利用协会名义从事营利性及其它不符合协会宗旨的活动。
(3)志愿服务时间未达到协会相关要求。
(4)其它违反协会相关要求或国家法律法规的事情。
十三、协会会长必须含有下列基础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在协会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纪不超出70周岁。
(4)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四、协会会长任期时间为三十六个月,三十六个月过后进行换届选举。
十五、本协会选举张何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公益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十六、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员大会。
(2)检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相关关键文件。
十七、本协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组员及副会长等。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标准
十八、协会经费起源:
(1)会员缴纳会费。
(2)各界捐赠。
(3)其它正当收入。
十九、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要求的工作范围和事业发展,经主管人员同意方可使用,使用情况须如实上报,并经过一定路径对社会公布,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协会资金。
二十、协会资产管理必须实施国家要求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全部社会捐赠、资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相关情况以合适方法向社会公布。
二十一、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工作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二十二条、对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二十三条、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经过后15日内,经工作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相关部门核准后生效。
二十四、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为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需要由理事会或实施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经过,并报工作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同时以合适方法通告社会。
二十五条、协会终止前,须在工作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二十六、协会终止后剩下财产,需要在工作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监督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用于发展和协会终止相关的公益事业。
二十七、协会终止后全部会员交回相关标识,任何人不得再使用协会标识或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于贵州众筑公益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相关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