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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城区马刀书店处理结果(书店撤场晚点)

德城区马刀书店处理结果(书店撤场晚点)“不过是迟了一天退场,竟然要收相当于六个月租金的滞留金。”5月20日,在接受华西都市报记者采访时,今日阅读总经理但捷直呼“太夸张了。”由于在续约租金上未能达成一致,位于成都凯丹广场的今日阅读书店搬离原地址。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今日阅读书店的搬迁时间比合同约定的时间晚了,随后凯丹广场向其开出了22万元的“罚单”。这个数字,相当于今日阅读此前在凯丹广场的六个月房租和管理费。凯丹说租金和管理费平均每月37664.80元,日滞留金为37664.80x3=112994.40元,滞留两天为22万元耽误撤场一两天,要付出的代价竟然高达22万元。

德城区马刀书店处理结果(书店撤场晚点)(1)

位于凯丹广场的今日阅读目前已退场。

书店方认为,22万元相当于六个月租金“太夸张”,凯丹广场则认为符合合同约定

书店说

每天房租和管理费为1248.556元,因此一天滞留金为1248.556x3≈3745.67元

凯丹说

租金和管理费平均每月37664.80元,日滞留金为37664.80x3=112994.40元,滞留两天为22万元

耽误撤场一两天,要付出的代价竟然高达22万元。

由于在续约租金上未能达成一致,位于成都凯丹广场的今日阅读书店搬离原地址。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今日阅读书店的搬迁时间比合同约定的时间晚了,随后凯丹广场向其开出了22万元的“罚单”。这个数字,相当于今日阅读此前在凯丹广场的六个月房租和管理费。

“不过是迟了一天退场,竟然要收相当于六个月租金的滞留金。”5月20日,在接受华西都市报记者采访时,今日阅读总经理但捷直呼“太夸张了。”

然而,凯丹广场方面却表示,他们已提前通知今日阅读撤场时间,征收22万滞留金也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

华西都市报记者了解到,导致此次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对合同中约定的“滞留金按日计算并支付”的理解不一致。

今日阅读:

滞留一天只应收3000多元

5月20日,但捷向记者出示了凯丹广场发出的缴费单。这张于5月16日发出的缴费单显示,滞留金针对5月11日-5月12日延迟撤场收取,需要缴纳225988.8元。

但捷说,他们撤出的时间确实比合同约定晚了一天,这主要是因为凯丹广场要求撤场时将店面恢复成清水房,工程量比较大,花了一天时间才完成。

但捷认为,“滞留金应该收,但合同上明确出租方收取应按日计算支付,一天应该是3000多元。”他说,他已就此与凯丹广场沟通过,但对方表示22万元的滞留金必须收。

今日阅读是凯丹广场签约的第一批店铺,此次撤场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在续约租金上没能达成一致。“如果续约,租金要涨一倍还多,这是书店无法承受的。”但捷说。

凯丹广场:

已提前告知滞留金收取办法

随后记者采访了凯丹广场方面,其在向记者发来的声明中表示,他们已于3月12日和5月9日提醒今日阅读做好退场准备。

“这是市场行为,怎么能用感情衡量。”凯丹广场市场部副经理陈海明说,他们已提前通知了撤场时间,并提醒了延期撤出要收取滞留金,但今日阅读仍然没能如约退回物业。

对于滞留金的收取方式,陈海明表示,按照合同约定,滞留金是到期日之前六个月平均租金及管理费的三倍(300%)。此前六个月双方的月平均租金和管理费为3万多元,照此计算,延迟一天的滞留金应该是11万元左右。而今日阅读延迟退场了两天,因此要收取22万的滞留金。

“之所以把滞留金定这么高,是希望能够督促商家履行合约。”陈海明表示,凯丹广场并不一定要收取这么高的滞留金,实际收取金额可以协商解决。

但捷表示,目前双方正在就此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将走法律途径解决。

分歧1

滞留金按日计算还是按日收取?

对滞留金收取标准的不同理解是这次纠纷的焦点。华西都市报记者在但捷发来的合同上看到,合同对滞留金的约定是:若承租方未按时返还租赁物业,出租方有权收取相当于到期日之前六个月平均租金及管理费三倍(300%)的滞留金。该滞留金应按日计算并支付,直到承租方将符合标准的租赁物业返还给出租方为止。

按照合同,今日阅读在凯丹广场的每月平均租金27084.80元,管理费10580元,六个月总计225988.80元。

今日阅读认为,合同明确滞留金按日计算并支付,就代表每天的滞留金应按日计算,也就是前六个月平均每天租金及管理费的三倍。照此计算,前六个月平均租金和管理费,每天是1248.556元,一天的滞留金应该是3745.67元。

然而,凯丹方面却认为,六个月租金和管理费总计225988.80元,平均每月37664.80元,每天的滞留金应该是月平均租金的三倍,也即112994.40元。按日计算和支付,延迟一天就应收一天的钱,因此延迟两天应收取22万元。

分歧2

撤场晚了一天还是两天?

对于延迟交付的时间,双方也有不同理解。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日期为2013年11月11日,租期为六个月。

今日阅读认为,按照日对日的惯例,租期六个月,到期日应是2014年5月11日,所以滞留天数只有1天,滞留金也只应缴纳1天的。

凯丹方面则认为,租赁期限为交付日至到期日的6个月期间,即从2013年11月11日至2014年5月10日止。今日阅读5月12日才交付场地,因此滞留天数为5月11日和5月12日两天,要收取两天的滞留金22万元。

律师说法

符合合同约定 不代表收取合理

“从合同条文理解,凯丹广场的解释符合合同约定,但不代表其收取的滞留金合理。”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超表示,按照公平原则应按照多占用的时间来支付使用费用,并且今日阅读多占物业的这段时间给凯丹带来的实际损失远低于22万。

“双方的理解确实有分歧。”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钟静晶认为,延迟两天收取22万的滞留金值得商榷,《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华西都市报记者李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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