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案的真凶到底是谁(方西屏和方东屏)
两案的真凶到底是谁(方西屏和方东屏)但是,就像周耀的腐败问题主要发生在他担任经开区主任期间一样,方西屏后来被查实的腐败问题,发生在他当池州市市长之后。2006年2月,当周耀出任经开区管委会“一把手”的时候,方西屏被调往安徽省池州市政府当“一把手”,从此两人不再有更多交集。应该说,刚一出道,方西屏和周耀都备受组织上器重,但年纪小周耀几个月的方西屏在仕途上的起点比周耀略高。30岁那年,方西屏被调回合肥,在省土地局当科长,33岁升副处,37岁升正处。38岁那年,方西屏从省土地局计财处处长的岗位调到六安舒城县当县长,此时周耀在霍邱县当副县长,两人从此有了更多的交集。方西屏42岁那年当上六安市副市长,同龄的周耀是该市裕安区“一把手”,两人的级别相差半级,可以说是上下级关系。
上一篇《刑案实录30》,我写的是一位叫周耀的经开区主任的故事(相关链接:49个行贿人将一位经开区主任拉下马)。文章首发当天,有网友在评论区留言:“下一篇可以写写方西屏。”
我心领神会。1996年到2006年这10年间,方西屏与周耀在同一座城市工作。
方西屏和周耀都出生于1958年,十八九岁的时候都在安徽农村插队,并同在20岁那年考上大学。方西屏上的是安徽农学院农学系,周耀上的是安徽农学院皖北分院农学系。
1982年秋天,两个人都大学毕业,周耀被分配到他的老家霍邱县,以后再没离开过六安;方西屏祖籍南京,出生于合肥,他被分配到安徽滁州定远县工作,从乡团委“一把手”干起,一路平步青云。29岁那年,他升任团县委的“一把手”,此时的周耀是霍邱县政府办的一名科长。
应该说,刚一出道,方西屏和周耀都备受组织上器重,但年纪小周耀几个月的方西屏在仕途上的起点比周耀略高。
30岁那年,方西屏被调回合肥,在省土地局当科长,33岁升副处,37岁升正处。38岁那年,方西屏从省土地局计财处处长的岗位调到六安舒城县当县长,此时周耀在霍邱县当副县长,两人从此有了更多的交集。
方西屏42岁那年当上六安市副市长,同龄的周耀是该市裕安区“一把手”,两人的级别相差半级,可以说是上下级关系。
2006年2月,当周耀出任经开区管委会“一把手”的时候,方西屏被调往安徽省池州市政府当“一把手”,从此两人不再有更多交集。
但是,就像周耀的腐败问题主要发生在他担任经开区主任期间一样,方西屏后来被查实的腐败问题,发生在他当池州市市长之后。
如此招商引资 背后有何猫腻
在安徽16个地级市中,池州的知名度相对较低。
很多外地人都知道安徽有一座九华山,却不知道九华山坐落在池州市下辖的青阳县。
有当地人建议将池州市改名为九华山市,但现行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域专名”。当地人想通过改名提高池州“存在感”的愿望估计不太容易实现。
池州历任官员恐怕大都认为,发展才是提高池州“存在感”的“硬道理”,方西屏自然也不例外。
他调任池州那年,安徽省共有17个地级市(巢湖市还没有被“瓜分”),池州的GDP处于末位。所以方西屏上任之后,对招商引资颇为重视。
上任伊始,方西屏从市财政局获悉,刚刚成立不久的徽商银行打算在池州建立分行,方西屏指示该局找一家企业将池阳路商业综合楼买下来租给徽商银行。
方西屏所说的大楼位于长江路与池阳路交叉口,地理位置比较优越。
时任财政局局长的汪某在一份证词中说:“后来方西屏推荐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法人代表许某来购买综合楼,并提出先外后内、市场运作、政府兜底的原则。”
杨某是当时协助汪局长参与引进徽商银行的财政局副局长,他这样解释方西屏的12字原则:“许某支付少量资金,剩余资金由池州市城投公司垫资,垫资部分许某再分期付款。”
就这样,2008年1月,许某以亚坤集团的名义从池州丽苑房地产公司手上购买了池阳路综合楼。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示,综合楼交易金额为1330万元,亚坤集团付现198万元,其余为城投垫付。
在亚坤集团首付的198万元中,许某出了98万元,另外100万元是合伙人张某所出。两人买下综合楼后,因手续不全办不了产权证,在方西屏的关照下,财政局领导找到房产局,称“方市长指示尽快将该楼产权办好让徽商银行落户”。
2008年4月,亚坤集团取得了综合楼的产权证。随后,许某等人将这栋楼到银行办了抵押贷款用于实业。
许某来池州投资的首个项目获利颇丰,离不开方西屏的鼎力相助。表面上,方西屏这么做是为了尽快让徽行落地池州,其实,背后有着不可告人的秘密。
官场亲兄弟 弄权去寻租
笔走至此,必须让方西屏的哥哥方东屏出场。
方东屏比方西屏大3岁,从小对弟弟呵护有加,哥俩感情深厚,弟弟受哥哥影响很大。
方西屏到池州上任的时候,方东屏是合肥市供销社主任。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哥俩在合肥见面,弟弟让哥哥推荐几个“可靠的老板”到池州投资,方东屏推荐的老板之一就是亚坤集团的许某,此人曾经是方东屏的部下。
方氏兄弟请许某去池州投资是否怀有私心外人无从知晓,但许某的合伙人张某在一份证词中说:“我虽然出资100万元和许某共同购买池阳路综合楼,但我只占股20%,许某占股80%,许某说这80%股份有一大部分是代方氏兄弟持股。”
后来发生的事实,证明张某的说法有一定可信度。
2009年4月,“池州府儒学”修缮复建工程动工,池阳路综合楼需要拆迁。根据拆迁协议,回迁地点位于府儒学东侧。许某嫌位置不好,希望得到更多补偿,在方西屏的帮助下,回迁面积比实际拆迁面积多出了400平方米。
这座综合楼后租给他人开宾馆
池州府儒学,始建于唐代,是历代池州礼制圣殿,修复后成为池州地标性人文景区,也是池州市博物馆所在地。
回迁至府儒学的许某,当然知道“吃水不忘挖井人”。
但方西屏在池州任职的时候,许某接触领导的机会并不多,大部分请托都是通过方东屏传递。
所以,许某先以“实际行动”去感谢方东屏。此时方东屏已出任合肥市民政局局长。
2010年上半年,许某出资27.88万元购买一辆东风日产天籁轿车送给方东屏使用。同年,他出资5.3万余元帮方东屏装修了一套住宅。
2011春天,方西屏调离池州,赴合肥出任省商务厅“一把手”。这年夏天,方西屏的儿子考上大学,许某奉上了两万元的红包。
到这个时候,许某给予方氏兄弟的“感谢费”更像是“花露水”。
2013年2月,方氏兄弟都发生了职务变动,方西屏调任淮南市“一把手”,方东屏调任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
哥俩一个55岁,一个58岁,都到了快退下来的年龄,兄弟俩开始有了“最后大捞一把”的念头。
2013年春节过后,许某与方氏兄弟商定,成立安徽九泰投资管理公司,将府儒学综合楼的房产从亚坤集团转到九泰公司名下。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许某出资35万元,方氏兄弟各出资30万元,一位与方东屏关系密切的“女性朋友”刘某则出资5万元。
不过,在九泰公司的相关验资报告上并没有出现方氏兄弟的名字。
方西屏的定远朋友王某后来作证说:方西屏安排大学同学叶某将30万元转到其名下,用于公司注册资本,并由王某代持九泰公司30%的股份。
来自方东屏的妻子的一份证言证明:2013年,方东屏让她筹集30万元,投入许某开的投资公司,二人商议,由她弟媳的妹妹孙某出面投资这30万元。
来自孙某的一份证言证明:她将30万元打入九泰公司的账户,并由她代持30%股份。
就这样,方氏兄弟实际持有了九泰公司60%的股份。
后经鉴定,九泰公司名下府儒学东侧综合楼房产的60%产权价值为人民币2112.594万元。
这笔两千多万元的产权价值,后被认定为方西屏伙同方东屏收受的最大一笔贿赂!
王某和孙某分别是方氏兄弟股份的代持人
滥用手中权力 收钱谨小慎微
许某向方氏兄弟送出巨额贿赂,不只是感谢在投资上述综合楼项目中所获得的丰厚回报,同时还很感谢方西屏帮助他以较低的价格拿到了池州市火车站站前区的一个地块。
池州火车站站前区是方西屏上任后重点建设的规划新区,在地块招商引资的过程中,方西屏擅自决定由站前区管委会与投资商先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具体地块的价格,然后组织形式上的地块招拍挂程序;投资商竞得地块使用权后,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超出投资协议约定价格的部分,政府通过变通的方法予以返还。
这实际上就是人为设定土地价格,并将土地价格的决定权完全控制在方西屏手中,包括分管副手在内的其他人都没有决定权。
2007年7月,许某在池州创办混凝土搅拌站,想在站前区拿地,在方西屏的关照下,站前区管委会与亚坤集团签订投资协议,约定以每亩5万元的地价出让站前区30多亩工业用地。随后,亚坤公司参加了土地招拍挂并以近600万元的价格摘牌,这与双方事先约定的地价有400多万元的差额。两年后,站前区将这个差额补给了许某的公司。
与许某用同样的方式在站前区拿地的,还有安徽汇银房地产公司董事长胡某,胡某是方东屏引荐给方西屏的另一位他们觉得“可靠的老板”。
胡某2005年在合肥与方东屏相识,当时他想买下瑶海区一处产权部分属于合肥供销社的地块,同时想租赁合肥市供销社恒丰大厦的1-3层,便找到时任供销社一把手的方东屏请求支持,结果方东屏帮了大忙。
为了感谢方东屏,胡某先后给予方东屏及那位关系密切的“女性朋友”刘某现金、丰田轿车等财物,折合人民币47.48万元。
彼此有了这样的权钱交易,方东屏引荐胡某去池州投资,自然会让弟弟给予特别关照。
2007年10月,胡某的公司同站前区管委会签订土地出让协议,约定每亩地价为14.1万元。然后以4580万元的竞拍价格拿下站前区第12号地块。2008年11月,站前区管委会将摘牌价与约定地价之间的3500多万元差额,以基础建设补助费的名义退还给胡某。其实,胡某当时拿到手的,是一块基础设施完备的“熟地”。
胡某拿下站前区那块“熟地”并没有自己开发,而是转手以每亩2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从中获利850万元。
这钱是不是太好赚了?
此后,胡某的公司又在池州投资了“远东国际广场”和平天湖“平天一号”等项目,方西屏在土地竞拍、调整容积率等事项上予以了很多帮助。
胡某当然也像亚坤集团的许某一样“吃水不忘挖井人”,但方西屏在池州也没给胡某太多机会,即使给了一两次机会,收钱的也是别人。
2010年6月,方西屏介绍胡某投资其大学同学叶某运作的苗木项目,胡某转了30万元给叶某,后来方西屏让叶某把这笔钱转到前述许某的九泰公司,作为公司注册资本。
在相关法律文书中,笔者注意到一位不知性别和身份的“神秘人物”。方西屏在池州任职期间,此人住在胡某在池州拥有的别墅里,期间胡某送给此人4.5万元现金。后来方西屏去合肥任职,胡某在2012年5月又送给这个“神秘人物”10万元现金。
这14.5万元后来都算在了方西屏的受贿账目上,此人应该与方西屏的关系很不一般。
胡某当面向方西屏行贿只有一次。2011年上半年,方西屏已调离池州,胡某在合肥将自己的丰田佳美轿车交给方西屏使用,并在车上放了两万元现金,说是给领导加油。
除了胡某和亚坤公司的许某之外,方西屏在池州期间还有四位老板向其行贿,但金额都在2万元到5万元之间,总计13万元。
可以看出,方西屏在池州虽然滥用了手中的权力,但收受贿赂比较谨小慎微。即便收了个别老板的钱,但次数不多,金额也不大。
最后的疯狂 可悲的结局
方西屏在省商务厅出席活动
当然不能因此断定方西屏在池州期间是“清水出芙蓉”,否则就无法解释他伙同方东屏精心策划收受许某巨额产权价值的犯罪事实。
而且,在方西屏收受许某房产产权价值之前,在他就任省商务厅“一把手”之后,便伙同方东屏先干了一票大的。
2012年,王某的公司想开典当行,走正常程序难以申报,王某就找到曾经当过自己领导的方东屏,请他让方西屏关照,并承诺事成之后送给方氏兄弟20%的股份。后来王某因公司上市放弃申报,由王某的老同事、也是方东屏的老部下夏某接手继续申报。
哥哥打了招呼,时任商务厅“一把手”的弟弟就在材料申报、指标调剂等方面鼎力相助。2013年4月夏某获准成立蓝海典当公司。
为感谢方氏兄弟,夏某兑现王某事先的承诺,与方东屏商定送给方氏兄弟蓝海典当公司20%股份。其中,方西屏股权比例10%,由方西屏大学同学林某代持;方东屏股权比例10%,由与方东屏关系密切的“女性朋友”刘某安排她的姐夫代持。
2013年3月4日夏某分别向两位名义持股人的银行账号各转入500万元,同日,两位名义持股人将上述款项转至蓝海典当公司账户作为投资款。
就这样,方西屏伙同方东屏共同收受夏某给予的蓝海典当公司20%的股权,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
几个月后,兄弟俩故伎重演,在2013年10月共同收受许某所送的池州府儒学东侧商业综合楼60%的产权,价值人民币2112.594万元。
一笔1000万元的股权价值,一笔2000多万元的产权价值,做实了方氏兄弟共同犯罪收受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事实,也成为方氏兄弟贪官履历中“最后的疯狂”。
2014年6月19日,亚坤集团的许某被安徽马鞍山市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许某在办案机关侦查阶段主动交待了行贿事实,对方氏兄弟受贿案件的侦破起到了重大作用。
2014年11月11日,方东屏被肥西县检察院决定刑拘;同年11月26日经合肥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4年12月30日,方西屏被马鞍山市检察院决定刑拘;2015年1月16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其逮捕。
2015年7月24日,中纪委网站发布了方西屏被“双开”的消息,消息称方西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多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家人索取、收受他人巨额贿赂;包养情妇;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2016年7月21日,马鞍山市中院对方西屏职务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庭审中的方西屏
法院认为,方西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许某、夏某、胡某等人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方东屏收受、直接收受或通过他人收受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方西屏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3947.497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方西屏收受贿赂价值人民币共计3174.094万元、滥用职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方西屏所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案发后,方西屏检举他人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的有关问题线索,对案件查办起到了积极作用,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收受许某、胡某贿赂及违法返还土地出让金的事实,还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方西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325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5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1049.5万元及位于池州市府儒学东侧商业综合楼60%的产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个月后,马鞍山市中院对方东屏职务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庭审中的方东屏
法院认为,方东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或者伙同方西屏利用方西屏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收受、共同收受及通过他人收受请托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336.123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方东屏利用其弟方西屏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43.1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据此,法院以方东屏因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5万元。扣押赃款人民币1038.3万元、东风日产天籁轿车一辆、丰田锐志轿车一辆及位于池州市府儒学东侧商业综合楼65%的产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比较方氏兄弟的判决结果,哥哥的受贿金额比弟弟要多,虽然罚金比弟弟多30万元,但刑期比弟弟短半年。弟弟的量刑略重,应该与他的职务及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损害程度有关。
另外,法院追缴哥俩收受许某在池州府儒学综合楼产权的比例并不相同,哥哥比弟弟多出5%,显然,与方东屏关系密切的“女性朋友”刘某所占有的综合楼5%股份,被法院算在了方东屏的受贿账目上。
联想到相关法律文书透露的细节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相关通报,我们能够窥见年已五旬的方氏兄弟在生活上的不检点。
案件尘埃落定 影响仍未平息
一审判决后,方氏兄弟都没有上诉,目前应该都在监狱服刑。
方东屏和方西屏的刑期分别从2014年的11月11日和12月30日开始计算,这两个日子分别是哥俩被刑拘的日子。
笔者在裁判文书网找到2020年7月24日的一份刑事裁定书,证实方东屏已被减去半年的有期徒刑,目前他的刑期是到2026年5月10日止。
我没有找的有关方西屏的刑事变更裁定书,不知道他是否也获得过减刑。根据一审判决书,他未减刑的刑期是到2027年6月29日止。
无论是否获得减刑,估计哥俩还得在牢里蹲上三五年才可能出狱相聚,届时他们都是年届七旬的老人。
笔者看过安徽省纪委拍摄的本案专题片,羁押中的老哥俩由于没有机会再染发,在片中都是白发苍苍,但依然谈吐不俗。片中有不少两人流泪的镜头,而且哥俩在一审宣判后均未提出上诉,表现出真诚悔罪的态度。
在方氏兄弟判刑后,亚坤集团的许某也被判刑。马鞍山中院以犯单位行贿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而许某为创办混凝土搅拌站在池州站前区设立的亚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则作为被告单位,被处罚金500万元。
据爱企查公开的信息,当年许某与方氏兄弟商定成立的九泰投资管理公司目前还在运营,但注册地是合肥市经开区亚坤大厦,亚坤大厦当年应该是亚坤集团的总部所在地。
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池州府儒学东侧商业综合楼产权的65%,已经作为方氏兄弟的违法所得,被马鞍山中院依法追缴。
据笔者了解,法院在强制执行阶段将该不动产通过淘宝网进行了拍卖,经过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已流拍,遂于2018年10月17日终结了本案执行。
这就意味着,目前池州府儒学东侧商业综合楼产权的35%仍属于九泰公司,另外65%的产权属于马鞍山市财政局,该局作为国有资产管理人,依法代表国家对案涉房产的65%产权享有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
从涉案房产一再流拍可以看出,池州府儒学东侧商业综合楼似乎并不被买家看好。
据笔者了解,亚坤集团拥有这栋综合楼不久,就与当地一位李老板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自2011年4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年租金是130多万元。据说李老板在那里开了宾馆、会所等服务性场所,后来还将部分门面转租他人。此后双方又几次补签、重签合同,甲乙双方也从亚坤集团与李某,变成了九泰公司和李某名下的公司;在后来的租赁合同中,年租金不断下调,最后降到35万元,从中可以看出当年的经营状况不太理想。
特别是方氏兄弟案发后,该栋楼成了受贿资产,导致承租人不得不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执行,某种程度上加剧了这里的不景气,本该向九泰公司缴纳的租金也长期拖欠,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并在2020年对簿公堂,最终法院判决双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返还房屋并补交拖欠的租金和物业费,出租方则赔偿承租方的装修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池州这边许某被民事纠纷牵涉了大量精力,合肥那边方西屏夫妇在2018年曾被方西屏的原单位告上法庭。
据了解,这家单位于2005年决定开发并委托一家房地产公司代建住宅小区,截至2010年,仍有13套住房尚未出售,经该单位办公会研究决定,剩余13套住房按每平方米4000多元的价格向本单位新进的10名正式员工出售。2011年9月,该单位召开会议决定将最后剩余的3套住房由员工方西屏等人购买,鉴于该房屋日照不够充分,其购买价格在之前核定价格基础上减少1500元/平方米进行出售。2014年11月20日,方西屏的配偶与代建该小区的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方西屏入狱以后,上述单位认为方西平在该单位任职期间为其利益将选购房屋价格降低,不符合市场交易行情,严重侵害了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应当补缴购房款差额,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方西屏夫妇向其支付购房补缴款近30万元。
对此,法院后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理由是:起诉人因本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与本单位员工产生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很多池州人都记得,2010年11月,贵池区梅龙镇的一些村民因不满某产业集中区征地补偿标准,拦住方西屏的奥迪座驾并将其掀翻。几个月后,方西屏调离池州。不能说他的调离与那次翻车有必然联系,但似乎是一个不祥的预兆。4年后,方西屏的人生遭遇“翻车”。
“将奋斗几十年来之不易的红色档案,改写成犯罪分子的黑色档案。”
上面这句话,是方东屏在庭审现场含泪所做的最后陈述,应该表达了方氏兄弟案发后的忏悔和心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