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税法考试消费税(2022注会税法考前突击)
注会税法考试消费税(2022注会税法考前突击)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定额税率(三)应纳税额的计算中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2、普通税率其他应税船舶
(一)征税范围
自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简称应税船舶)
(二)税率
1、优惠税率
中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
2、普通税率
其他应税船舶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定额税率
(四)税收优惠
一)直接优惠
免征吨税: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警用船舶。
9.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二)延期优惠
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1.避难、防疫隔离、修理,并不上下客货。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六)纳税期限
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缴清税款。
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
(七)纳税担保
可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
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3.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六、资源税法(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目
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四)税收优惠
一)免征
1.开采原油以及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媒成(层)气。
二)减征:
1.从低丰度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3.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
4.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三)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减税或者免税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
2.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四)其他
1.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
2.2018.4.1-2021.3.31,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
3.2019.1.1-2021.12.3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
4.2014.12.1-2023.8.31,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应税产品,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
自用应税产品的,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六)纳税期限
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按次申报缴纳。
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
(七)纳税地点
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
(八)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
一)办法纳税义务人
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率
差别税额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取用水、疏干排水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四)税收减免
1.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
2.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
3.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
4.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
5.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情形
五)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2.纳税期限:
按季或者按月征收。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按次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3.纳税地点:
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跨省(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试点省份内取用水,纳税地点需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决定。
七、环境保护税法(一)纳税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二)征税范围
一)税目: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二)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纳税的情况:
1.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
2.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处置固体废物。
3.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三)特点:
1.调节型税种。
2.排污收费制度。
3.综合型环境税。
4.直接排放税。
5.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规定了幅度定额税率。
6.税务、环保部门紧密配合的征收方式。
7.收入纳入一般预算收入,全部归地方。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2.适用检测数据法的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3.医院排放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4.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适用税额
(四)税收优惠
一)暂免:
1.农业生产排放的,不包括规模化养殖。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的不超过标准的。
4.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二)减征:
1.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浓度低于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
2.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浓度低于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
(五)征收管理
1.时间:排放当日。
2.地点:大气、水:排放口所在地。固体、噪声:产生地
3.期限:按季,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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