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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的住户需要缴纳电梯费用吗(一楼住户是否需要交电梯费)

一楼的住户需要缴纳电梯费用吗(一楼住户是否需要交电梯费)一楼住户也需交电梯费。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效果:共有部分因其特性,不保证每位业主都会使用到其功能,可能业主从不会使用到某一共有部分,但这并不能否定该共有部分可能为业主实现潜在和无形的作用。电梯作为一栋住宅的附属设施,是公共设备,供全体产权人使用,产权属于全体产权人所有,不能分割给各产权人。因此,一楼住户即使日常没有使用电梯的需求,但不能否认其可能为一楼住户所创造的价值,故一楼住户也负有维护电梯正常运作义务,需要缴纳电梯费。

我们平常所居住的小区及楼栋,所有权一般划分为两部分: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我们所居住的住宅,享有独立使用单元空间的部分即属于专有部分;而一个小区或一栋楼还包括楼梯、过道、电梯、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等,这部分不属于我们个人产权所有而供全体产权人使用的空间、部位、设施和设备就属于共有部分。电梯就属于共有部分,全体业主享有使用电梯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维护管理的义务,因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楼的住户无论其是否使用电梯,其享有的电梯使用权是始终存在的,一楼住户不能以其不使用电梯为由拒绝支付电梯费。

很多一楼住户会认为自己没有使用电梯的需求,没有享受到电梯的价值,不应该支付相应的电梯费。但其实一楼住户也不能保证自己从不会使用电梯,例如到楼顶天台晒衣物、安装太阳能等都不可避免地会用到电梯;同时从共有部分的收入考虑,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虽然一楼住户实际从未使用电梯,但并不能代表住户没有享受电梯正常使用而获得的利益。因为大部分小区的电梯内都设有广告位,这部分广告位出租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业主享有,因此一楼住户虽然自己没有直接使用电梯,但通过间接使用电梯获得了收益,实现了权利。

一楼的住户需要缴纳电梯费用吗(一楼住户是否需要交电梯费)(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效果

共有部分因其特性,不保证每位业主都会使用到其功能,可能业主从不会使用到某一共有部分,但这并不能否定该共有部分可能为业主实现潜在和无形的作用。电梯作为一栋住宅的附属设施,是公共设备,供全体产权人使用,产权属于全体产权人所有,不能分割给各产权人。因此,一楼住户即使日常没有使用电梯的需求,但不能否认其可能为一楼住户所创造的价值,故一楼住户也负有维护电梯正常运作义务,需要缴纳电梯费。

相关案例:

一楼住户也需交电梯费。

原告某物业公司经招投标程序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的某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双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高层及小高层住宅物业费为2.19元/平方米/月(含电梯费),物业费应按开发公司通知的收房日期起计收,由物业公司按年向业主收取。合同还对物业服务的内容、服务质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被告系该小区业主,房屋建筑面积89.52平方米。庭审中原告主张实际按1.5元/平方米/月收取物业费,电梯费按每人每月12元的标准收取。2019年6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拖欠物业费2,820及2017年6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电梯费540元。被告辩称其不交物业费是因为对物业服务和园区绿化不满意,不交电梯是因为其住一楼不坐电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与案涉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及该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现原告已为该小区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负有向原告交纳物业费的义务。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物业服务持续存在问题且原告怠于履行物业服务义务,故不能作为拒缴物业费的理由。故判决被告郑某、陈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时给付原告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的物业费2,820元及2017年6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电梯费540元。

一楼的住户需要缴纳电梯费用吗(一楼住户是否需要交电梯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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