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社会保障探究活动答案(社会保障概论第十九章)
我国的社会保障探究活动答案(社会保障概论第十九章)这项制度应把着眼点放在对居民最低生活需求的保障上,实现“兜底”。它要对付的是现实存在的贫困问题,使已经陷入贫困的那一部分社会成员能够维持生存,进而摆脱贫困;同时,保障水平不能过高,以防止出现“养懒人”的现象。(1)保障最低生活需求的原则4.差额补助(subsidy for difference in income) 答:差额补助是指凯恩斯主义主张的对贫困家庭发给差额补助金,使生活在“贫困线”之下的居民都能达到政府规定的相当于社会成员平均生活水平的最低生活标准线,使处于“贫困线”之下的居民和占多数的一般居民的生活拉平。它是利用政府的再分配功能,将征收上来的个人所得税转移给低收入居民,既实现了保障公民最低生活水平的目标,又通过转移支付来拉动需求。二、复习思考题 1.简述最低生活保障的原则。答: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有一些应该遵循的原则,只有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才能建成有效的“社会最后一道安全网”。这
1.新贫困(new poverty) 答:新贫困是指当社会劳动生产率极大提高,经济快速增长,生产生活资料并不匮乏时,仍然存在的贫困现象,并表现为繁荣与贫困的同步发展,被学者们称为发展中的贫困,又称繁荣中的贫困或丰裕中的贫困。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和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以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流动人口贫困为主的城市新贫困问题不断凸显出来。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城市化的推进、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又引发了许多新的贫困问题。
2.最低生活保障标准(minimum living security level)
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为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之下的社会成员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的目标是运用国家财力帮助那些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贫困人口摆脱生活困境,使其达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做为“社会最后一道安全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确立及其实施,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包括生存保障原则、普遍性原则、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相联系原则、维护受助者尊严原则。
3.负所得税(negative income tax) 答:负所得税是指以社会平均收入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线或称“0税负线”,在社会平均收入的50%~60%处设一条贫困线;收入在“0税负线”以上的公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是累进的;收入在“贫困线”与“0税负线”之间的公民免缴个人所得税;收入在“贫困线”以下的公民,可以从政府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中自动得到补偿,使他们的总收入超过贫困线。其计算公式为:负值所得税一最低收入保障标准—(个人实际收入×负值所得税税率)获负值所得税后个人可支配收入一个人实际收入+负值所得税收入。
4.差额补助(subsidy for difference in income) 答:差额补助是指凯恩斯主义主张的对贫困家庭发给差额补助金,使生活在“贫困线”之下的居民都能达到政府规定的相当于社会成员平均生活水平的最低生活标准线,使处于“贫困线”之下的居民和占多数的一般居民的生活拉平。它是利用政府的再分配功能,将征收上来的个人所得税转移给低收入居民,既实现了保障公民最低生活水平的目标,又通过转移支付来拉动需求。
二、复习思考题 1.简述最低生活保障的原则。
答: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有一些应该遵循的原则,只有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才能建成有效的“社会最后一道安全网”。这些原则是:
(1)保障最低生活需求的原则
这项制度应把着眼点放在对居民最低生活需求的保障上,实现“兜底”。它要对付的是现实存在的贫困问题,使已经陷入贫困的那一部分社会成员能够维持生存,进而摆脱贫困;同时,保障水平不能过高,以防止出现“养懒人”的现象。
(2)普遍性原则
凡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不论其身份地位、有无职业,均可一视同仁地享受救济。在最低生活保障下,全体居民一律平等。所以,它所发挥的“兜底”作用对全体居民是普遍适用的。
(3)法制化原则
最低生活保障的平稳运行有赖于以法律的形式将各项政策措施加以确定,并依法实施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工作的稳定性、系统性和权威性。
(4)维护个人尊严的原则
在很长一段历史里,接受救济被视为一种迫不得已、降低人格的行为,把对贫困者的救济视为一种恩赐、施舍、怜悯。这种认识有悖于现代人权理念。基本生活救助是公民在现代社会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最低生活保障是民主和法制时代的产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因此,在开展救济工作时,必须切实维护公民个人的尊严。
2.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时应重点考虑哪些因素?
答:最低生活保障能否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关键在于能否科学地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国农村低保标准确定时应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1)符合相关的政策规定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一个政策性、操作性很强的问题,因此,需要清楚现行相关的政策规定。在200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2)我国农村低保的基本定位是针对广大农村存在的绝对贫困问题
我国有相当部分农村居民的收入偏低,如果低保标准定得偏高,低保对象规模就会迅速膨胀。
(3)应允许适当的低保标准的地区差别
①从管理责权上看,低保制度通常属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尽管中央政府会致力于实现一定程度的均等化转移支付,但因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各地财力水平仍然会有差距。
②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方,城市化速度、物价水平等都会有差别,因此,各地的低保标准差别的存在也就在所难免,而且也是必要的。
(4)低保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要不断调整
《通知》明确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总结国内外低保发展的实践经验,我国低保标准的确定一定要统筹兼顾经济发展水平、物价的走势情况、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对就业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并与失业保险金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等进行衔接,通过科学严密的测算和论证,制定一个较为合理的标准。
3.如何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社会化管理和监督体系?
答:我国低保制度发展至今,管理规范化程度有了很大的提高,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保障资金通过银行、邮局等社会化方式发放也取得了较大进展。当前,结合我国低保制度管理的客观实际,可以从如下几方面着手来建立健全低保制度的社会化管理和监督体系:
(1)建立社会化管理的数据和网络体系 将低保对象的家庭资料(包括家庭成员的年龄、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特长、收入情况、家庭财产状况等一系列资料)建立统一的数据库,核实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2)强化资金管理 财政安排资金和社会统筹资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低保资金使用的安全、稳妥。
(3)健全监管体系 要加强行政监督,民政部门要规范城市贫困居民的各种手续,规范低保资金增发或减发、停发办理手续;财政等部门要经常进行检查,确保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4)要加强社会监督 低保资金的安排、管理、使用要接受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监督,要将低保对象及享受待遇和低保资金的安排、管理、使用情况,以及低保政策制度向社会公开,便于社会公众监督。
(5)可以考虑建立并完善“民主评议”办法
“民主评议”是我国一些地方为了强化对低保的管理而进行的制度创新,主要是针对家庭收入水平相对较高而又无法核实的特定低保群体而实行的。该制度在家庭收入核查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