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航路开辟推动了人类文明的发展(我们的文明的力量)
新航路开辟推动了人类文明的发展(我们的文明的力量)我们在此仅仅是想要强调一下理性的相对性。理性,我们中国上下几千年的文明各方面的成就当然大多都是在理性的帮助下达成的,在西方世界,到笛卡尔的时代,强调理性与科学,以前人们难道没有用到理性或者科学的相似思想方式吗?怎么可能。理,可以组成下面几个词语:理由、道理、理性、理论 、来至真理。人之所以可以称为理性的动物,很大一点就在于建立在理由的理性上,虽然有一些理由,我们并不能一开始在当时就能够用恰当的文字来描述说明。
它是理由,它是理由与理由的竞技场。
说白了,就是把真实的想法放到阳光下说清楚,这样只是可以做到求同存异和平相处,但是把真实的想法通过层层文字引导或者抵挡,另一种不想要把它放到阳光下说清楚,那么这的确很容易造成误解或者冲突。
放到阳关下就算解决不了分歧,也能够明白各自的诉求,下一步妥协或者进步就有了可能,但是如果不把它放在阳光下,可能永远迈不出下一步。
理这个字,在我们汉字里面 和道这个字一样 是一种玄而又玄的东西 理和道这个字组合成一个很有意思的词语——道理。
理,可以组成下面几个词语:
理由、道理、理性、理论 、来至真理。
人之所以可以称为理性的动物,很大一点就在于建立在理由的理性上,虽然有一些理由,我们并不能一开始在当时就能够用恰当的文字来描述说明。
理性,我们中国上下几千年的文明各方面的成就当然大多都是在理性的帮助下达成的,在西方世界,到笛卡尔的时代,强调理性与科学,以前人们难道没有用到理性或者科学的相似思想方式吗?怎么可能。
我们在此仅仅是想要强调一下理性的相对性。
道理那要说出理由,理论是一种描述的理由,它也许是通往那虚无缥缈的真理的道路之一。
行动计划获得支持或者合作获得的支持程度也和理由有关,客观的称为行为,主观称为行动。
肯定性的创造所支撑的理由我们就不多说了,这个是主观性更强一点,个人认为理由可以就行——主动行动,我们在此主要说否定性的守护 这是一个客观性的(行为),这个理由要说出来的,写在纸上的,还要公开(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理由要站得住脚。
权力、权利与行为
在人类社会领域中,权力的根源在于对行为的许可,或者说判断那种行为可以或者违规(当然主动模式就是自己对自己的行为已经加上了许可),授权或者管辖权就是一种主动模式。
所有的法律或者行为会涉及到的司法解释,只不过很多立法都已经阐释了其本身的理由或者说制定这部法律所想要达到的目的或者功能,很多时候就是以正常秩序(防阻破坏秩序)为基础,不会干扰我们的生活以及社会秩序,继而我们很多时候也不会去质疑其司法性。
立一部法律,是为了达到某种功能,就如同监管市场不是为了监管而监管,是为了达到某种市场效果。
立法总有对各种发生情况考虑不到的可能。
法院绝大多数的时候不是在处理某种行为在某种情况下的合法或者非法,而是围绕着这个行为被告是不是做了(各种证据主要是证明被告这个行为做过)。
法院很少处理立法没有考虑到的情况或者立法的法律不是合适的(大陆法系一般遇到不是合适的,也不会推翻,英美法系可以推翻)。(所有的判断依据“德沃金的正当理由”)
人只有行为能够产生现实的变化,那么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就能够达到维护秩序地目的了,所以在人类社会的演进之中,有些形态的组织机构来维护社会秩序管理一定区域是任何社会秩序都必需的,它是每个社会秩序的基本特征。(政府垄断了把规则变成法律的权力,同时也具有了维护法律的强制力)
那么在一定的状态前提下,什么行为是非法,什么行为是合法,对人的行动划出了一条边界,就具有了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权力的基础有一部分是所有权的问题的延伸,产权所有并不是一个大问题,无论产权归谁所有,都需要一个问题——权力(使用权、经营权、管理权等等)之下的行为问题,行为是否符合规则、道德、文化等等,甚至是否涉及到强制、违法。
不受约束的建立在产权上的权力和行为,导致了工人和资本家的矛盾剧烈冲突。
经济学家加尔布雷思指出——权力始终归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所有者占有,就是一个所有权的权力延伸。
说了权力,再说一下权利吧,权利或者说人权是怎么来的。
两种看法,社会契约论,我们和政府签订契约,授予政府管理国家的权力,政府确保我们受到人权的保护;但是呢,如果政府不保护我们的人权,人权是不是就不存在呢?当然人权依然存在,不过呢,人权获得保护的可能性就很低了,就想我们没有认识到这种知识一样,这种知识依然存在,这就是天赋人权的来源。
有一项权利得以保障,就有一项自由得以保障,人的自由是权利在保护,我们中国人的权利也是靠写在纸上的条文在保障,所以说我们中国人已经有了很高很多的自由。
汉语有权是指有权利还是有权力
这两个词,在我们的词语中竟然是一个音,而且都有“权”字,这导致一个现象——权利与权力我们很多人都区分不开来(有权作为简写到底是有权利还是有权力很多的时候我也分不清楚),其他的语言可能这两个词语是不同的词,这个两个词语在其他语言中可能很早就区分开来了,就有了一个效果,很清楚的知道权力与权利的区分。
我们可能就不清楚,用权利的时候用“权力”,用权力也可能用“权利”。
最好的话——权利和权力这个“权利”的权不用这个“权”。
政府实行强制的理由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本书乃是对一种人的状态的探究;在此状态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强制,在社会中被减至最小可能之限度。
为了更为精当地界定自由这一概念,我们还须考察与之相关的强制概念。我拟先就这种自由为何如此重要的问题做出一番探究,然后再就强制问题做系统而全面的考察。
我们建立一个授权政府管理国家之时,也把强制力只交给政府,只有政府有实行强制的权力,其他的强制就基本上属于违法了,议会授予政府强制权力,需要理由,因为理由不仅影响司法权力可以延伸多远,而且影响强制力可以延伸多远。
理由扩展一般性法律的边界,理由能够让政府获得授权,同样的理由也限制或者规范了政府行为。
法律一开始是维护统治者秩序的工具,工具能够用来统治,也能够很好的治理。
所有的法律都可以有司法解释,从立法的角度来说就是立法的理由。
自由之神的信徒很多的,我们属于理由这一派系的(代表的是守护性的力量),我们相信普适性的理由会指引人类的未来以及维护人的价值。
当然理由也不仅仅适用于我们人类社会,对于理解这句话的智慧生命也许也是适用的(也许,某种外星人会以我们具有劣等智慧生命而消灭我们,但是请注意这个理由必然会在时空的公正法庭上呈现出来)。
我们现在所坚信的,也许未来就是过眼云烟,人是会成长的,也是会改变的,而我们的文明正是在这种改变中缓慢向前发展;我们现在所坚信的,千百年之后,谁又知道呢?
《哈耶克传》:
他在书中所提出的实际政策建议———比如根据有限的普选权分别选举产生彼此独立的专门制订法律的立法性议会和专门研究日常公共福利功能的行政性议会———看起来不大可行。
自生秩序问题是哈耶克所探讨的最深刻的问题之一。一种和平的、有效率的社会如何能在无人发号施令的条件下形成?哈耶克的答案是法治。正当的法律创造出———本身也是———人类繁荣昌盛的社会结构或框架。
真正的自由决不等于无视法律,恰恰要仰赖于法律。而真正的法律乃是自由的具体体现。法律乃是自由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如果没有法律,就不可能有自由。正当的法律就等于自由。
自由是由法律正当地界定,这种观念对于那些认为自由就是完全不存在政府或自由就等于某种物质生活水平的人士来说,可能有点奇怪。
规则的法治社会提供了一条通过改变规则改革社会的道路,另一条我们并不太喜欢就是改变政权。
哈耶克说出了正当的法律所能够达到的法治状态,什么是正当的法律哈耶克是没有说明白的,但是德沃金至少指出了什么是正当的法律的方向。
德沃金《法律帝国》中写下:
“正当理由问题具有重要的影响,因为它不仅影响司法权力可以延伸多远,而且影响个人遵守法官制定法的政治与道德义务的程度。它也影响一个有争议的观点可能受到挑战的基础。”
在这里会发现和波普尔《客观的知识——一个进化论的研究》中“一个不可靠的出发点:常识和批判”类似:
科学、哲学以及理性思维都必须从常识出发。
也许,这并非因为常识是一个可靠的出发点:我这里所使用的“常识”一词是一个极其含混的词项,因为这个词项指称一个模糊不清并且变化不定的东西,即许多人的时而恰当、真实,时而又不恰当、虚假的直觉和看法。
常识这样一种含糊不清且又不可靠的东西怎么能为我们提供出发点呢?我的回答是:我们并没有打算或试图(象笛卡儿,斯宾诺莎、洛克、贝克莱、康德等人曾做过的那样)在各种常识“基础’上建立一个可靠的体系。我们从其出发的任何常识的断定——也可称之为常识的背景知识——随时都可能受到批判和挑战,时常有某一断定受到成功的批判而被抛弃。在这种情况下,常识或者被矫正,或者被一种理论所取代,在一段或长或短的时间内,在某些人看来,该理论多少有点“刺激”。如果这样一种理论需要许多的教育才能理解,那么它将永远不能为常识所同化。尽管如此,我们可以力求尽可能地达到如下理想:全部科学和全部哲学都是文明的常识。
因此我们是从一个含糊的出发点开始,并立足于不可靠的基础之上,但我们能够取得进步:经过某些批判之后,我们时常能发现自己错了,我们能够从自身的错误中、从认识自己所犯的错误中学习。
因此,我的第一个论点是:我们的出发点是常识,我们获得进步的主要手段是批判。
也和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中的否定性或者消极的自由观念有些类似:
常常有人批判我们的观点,认为我们的自由概念纯属一否定性概念。其实,和平亦是一否定性概念,而且安全、稳定、或某种特别的阻碍或邪恶之不存在等,亦都是否定性概念,而自由恰恰属于此一类概念,因为它所描述的就是某种特定障碍——他人实施的强制——的不存在。它是否能够具有肯定性,完全取决于我们对它的使用或认识。自由并不能保证我们一定获致某些特定的机会,但却允许我们自己决定如何处理或运用我们所处于其间的各种情势。
否定性的法治
我们更多的强调法治的否定性,我们一般不强调法治的肯定性。
否定性的法治,允许各种各样的东西存在,比如像我们中国人情社会的法治社会是可以的,宗教的法治社会是可以的,多民族种族信仰的法治社会是存在的,各种利益群体、各种亲密组织、各种利益集团等等的法治社会是可以的……
否定性的法治,意味着有一条界限是不可以迈过去的,那属于严重违法或者犯罪,我们承认有这个界限有很多灰色地带的存在,但是并不意味着这条界限是不存在的。
法治定罪讲究证据,而证据就有更多的说法和灰色地带存在(法制还需要讲究效率,可以和罪犯达成一定轻判的协定),你可以说在法庭上说提供证据说明这种行为不是故意侵犯的,但是你不能够说故意侵犯是正当的,这就是一条很明确的界限。
你可以捞,但是不能够过界;你可以骗,但是也不能够过界;即使是权贵、权势、富裕阶层,也不能够过界……
政治正确属于肯定性,而不是否定性。
还有人权,没有那个政府敢说自己的存在不以保护人们的合法财产作为基础之一,人权也是否定性的。
现在法律面临的是证据的问题,而不是对行为定性的事情,导致一个定罪的复杂性,就出现了隐性违法,不是灰色。当然法律永远会有漏洞,不仅审判有漏洞,而且法律制定也是漏洞百出。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无论是司法法院更独立,比如 三权分立,还是司法法院独立性不强,历史上司法法院独立性就是不强,很容易受到国王、议会等等强势干预。
公法和私法的界分是适用的,德沃金的那句可以司法上千年经验所总结出来的那句话适用的。
正当的理由,我们可以找站得住脚的理由,说得过去的理由,还是找不到,那就找一个适当的理由,当然,每一种理由,它不仅影响司法权力可以延伸多远,而且影响个人遵守制定法的政治与道德义务的程度。它也影响一个有争议的观点可能受到挑战的基础。
当然,对于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文化,不同的宗教信仰等等,不同的人也许对于什么是正当的理由有不同的观念,比如,伊斯兰教徒可能认为《可兰经》上的教诲就是正当的理由。
很多情况下这种理由和那种理由都有理,那就是一种那种选择一个区域认为谁更重要的问题。比如自由还是安全。
道理就是这么个道理,就是这么简单,可现实总是需要面对千差万别的情况。
法治的精神如果源于此,那么人世间的“公理”与“正义”也源于此,我见过无数由人们想象的世界,有且只发现这个世界的“公理”与“正义”是能够实现的。
对于公法与私法(这是西方最先的发现,这两个词语绝对不是简单的西方的创造吧):
围绕政府从官员选举、议会授权、政府监管、审理、花钱收税、强制力军队警察等等的一套围绕政府权力运作的组织规则即公法——规则的好坏体现在规则能否起到我们要到达的功能性的作用,但是规则判断——涉嫌越界与否——就属于一般性规则,私法转变成普遍普适的一般性规则,比如,交通法规基本上是从一般性上来说就是国际通行。
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但比较多数人采的是所谓的「新主体说」, 这一个说法的区分标准是: 如果一个法律关系中,出现的法律主体其中一方是以公权力姿态出现的国家主体,那么适用在这个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就是公法;反之,如果双方没有出现这样的主体,就是私法。
私法慢慢都规范为普遍普适的一般性规则。在过去,私法所起到的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远远比公法要大(现在,是一般性法律)。
私法很多来源于人与人交往的规则竞争,一些更能够普遍适用的规则和惯例会被推广开来,人们更多运用这些规则来处理人与人之间的事务,如果对规则没有争议或者人与人之间的事务没有争议纠纷,就不需要上述到司法。(很多有害习俗也会在规则竞争中消亡)
公法与私法可以延伸到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范畴。
法制,更多的很政府组织规则的制度建设有关,法制化的政府能够更好的维护的国家法治。(法制和公司规则制度一个类型的,公司组织和政府也都是科层制组织)
政府通过一般性法规规范市场(市场资格认证也属于一般性法规)。
政府的制度建设,监管属于公法的范畴。
政府权力运用就属于政府组织规则。
政府监管应维护正当的商业秩序(正当的商业私法维护的商业秩序)的需求而出现的。
法律规范社会秩序
“正是这些绝不会诉诸于法院的纠纷,而不是那些诉之于法院的案件,才是评估法律确定性的尺度”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商人法所要达到的状态是一种大部分商人都遵守规则办事所达到商业状态。交通法律的规范就是大家都遵守交通规则的所达到的秩序状态,虽然有一些可能是不遵守的人,但是整体来看,交通是秩序井然的。
规则界定问题和正当理由问题很多时候是一致,很多正当理由的问题就属于规则界定问题。
规则界定问题具有重要的影响,因为它不仅影响司法权力可以延伸多远,而且影响个人遵守法官制定法的政治与道德义务的程度。它也影响一个有争议的观点可能受到挑战的基础。
萨维奇《权力战争》解读:
此时萨维奇提出了他最重要的见解。他指出,在小布什执政期间,民主党人对“9·11”以后的政策发动了两方面攻击。一是从公民自由的角度,断言像无证监视这样的政策本身就是错误的。第二类攻击是宣称小布什政府的政策违反法治精神,因为小布什总统未经国会或其他渠道授权自作主张实施了这些政策。
回首往事,萨维奇发现,奥巴马以及加入了其民主党政府的很多精英律师主要是从法治的角度批评小布什总统。因此,对于像国家安全局监视计划之类的问题,他们选择的补救办法不是禁止这些计划,而是给予它们新的法律授权。
理由——支持立法的条文或者法官的判决(林达《近距离看美国》这本书用了很多“理由”这个词)
林达《近距离看美国》:
在美国,有一个传统做法是很有意思的。那就是,凡是这一类的国会辩论,每个议员的态度不仅在当时是公开的,而且,他的发言将会记录在案,随时备查。任何一个老百姓都可以查到。这样,没有一个观点是在当时就能够一锤定音的。美国人把一切都交给时间,让历史去对一切作出再判定。
任何一个历史事件,都会随着岁月沧桑,星换斗移,逐渐脱出历史局限的外壳,显露出它的真实面貌和真实意义。在不同的年代,不同的历史学家会一遍一遍地去写书,去引用这些人物的发言,去重新给它一个新的认识和定位。这时,他们会去美国国会图书馆,免费的,不需要任何介绍信的,查出那些当年历史人物的发言和论断的原件。孰是孰非,也就会越来越清楚地呈现在后代的面前。
在美国,没有一个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能够逃脱得了这样一种历史的检验。其关键不仅仅在于政府论坛历史记录的准确和保存,还在于这些记录都是公开的。没有一个历史人物,可以因为他是总统,或者因为他是一个大家公认的英雄,就在历史档案中,隐去或者修改不利于他的形象的某个部分或某些发言,甚至连封存某个部分,想贴上“不得查阅”的标签,都是做不到的。
同样,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除了投票结果之外,也是由所有的大法官,不论对判决持肯定意见的,还是对判决持否定意见的,分别写下一段他的观点,陈述他表决的理由。然后,存档备查。现在,我们坐在家里,就可以通过计算机联网,查到美国历史上所有重要案例中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判词。因此,当岁月拂去历史尘埃之后,他们是历史英雄还是客观上的千古罪人,会突然变得一目了然。
……
在美国,一个或一群历史人物,可以风云一时,权倾一时,但是,他们无法不感觉到历史老人正非常耐心地坐在一边,默默地观看和等候着他们。等着浮华和渲染褪去,等着真实渐渐地裸露,在阳光下烁烁闪亮。
这样一种对待历史的传统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历史本身。因为,公众人物有没有历史感,这对于他的行为是有影响的。当他感觉到历史目光的逼视,他的言论和行为会更审慎和负责任一些。因为他的一言一行不是被记在纸上,而是被刻在光天化日下永不磨损的碑上。
但是,与此同时,在美国,还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就是他们承认世界上确有“历史局限性”这么一回事。因此,也就能够以历史眼光看待历史人物,以平静的心情对待历史事件,不给古人扣现代大帽子。我们此后还会不断遇到“历史局限”这样一个字眼。
《哈耶克传》
弗里德里希·哈耶克的伟大贡献也在于他设想了一个人类和平共处的世界秩序。他所阐发的自生秩序理论,乃是他本人构想出来的,尽管他将此概念追溯到亚当·斯密和卡尔·门格尔那里。他努力地论证了,即使没有一个发号施令者,人类社会也仍然能够实现高度发达的秩序。为了建成某种最佳社会,我们不需要政府非得是无所不知的、无所不能的、无所不在的、无限仁慈的;任何时代的政府都不是这样的,也不可能是这样的———当政府试图成为这个样子时,恰恰发挥了相反的作用,20世纪的现实已经突出地揭示了这一点。
哈耶克在《法、立法与自由》中最准确地描述了他的和平共处世界的理想:
隐含在开放社会背后的理想是:应当把同样的规则适用于所有的人。我希望我们继续不断趋近于这个理想,因为在我看来,它是某种普遍的和平秩序不可或缺的条件……
遵守某些正当行为之规则的义务扩展至越来越广阔的范围,最终扩展至所有人,这必将导致人们对于小群体内之同伴的义务弱化……
这些适用于所有人的普遍的行为规则只能缓慢而逐渐地取代那些允许个人为了追求群体的利益而伤害陌生人的特殊规则。而只有在这一过程中,才使开放社会之崛起成为可能,并使普遍和平秩序之依稀希望或可实现。
贯穿于哈耶克的普遍和平理想中的,是哈耶克对法律的关注。最终出现的,不是世界性政府,而是世界性法律。在这一理念背后的理想乃是,一切人在道德上是平等的。
从哈耶克的著作中可以引申出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各个社会的法律所体现的,无非是个人之间的法律。归根到底,理应存在之惟一的法律,乃是个人在不存在政府的情况下可以将其适用于所有他人的法律。他在《法、立法与自由》中说过的一段话就是这个意思,尽管是在讨论其它问题时说到的,他说:“只有透过将正当行为规则扩展至与所有人的关系之中,而与此同时,消除这些规则不能被普遍适用之强制性,这样,我们才能逼近某种普遍的和平秩序,将全人类融合为一个单一社会。”他的著述仍将是照亮未来世纪的灯塔。
理由的普适性最终引导出现不是世界性政府,而可能是世界性法律,而普适性的理由在消极自由的注解下就意味着包容、多样、多元的现代文明。
完全由正当的法律所构建的社会是一种理想的法治社会,就如同直线一样是一种理想的假设,不过西方所形成的立法行政议会授权法案的形式想成的一套较为完善的政府治理体系,它们那种法治社会虽然离理想的法治社会还是有很大差距,但是差距也并不是非常远。
应该说我和很多信仰自由的人对政府的限制有不一样的地方,就是以理由授予政府行动的权力,以同样的理由限制和规范政府的行为,
《哈耶克传》:
哈耶克高度推崇西方文明。他认为,人类透过西方传统的观念实现和平与繁荣的希望,要比透过其它的传统大得多。他认为,几个世纪以来,西方文明也是在未知的、不可预见的方向上演进着,这样的事并不是独此一家。在他看来,至关重要的问题是,为社会创造出能使物质进步持续下去的规则。
西方毕竟还是称自己为自由社会,当然现在西方的很多行为都不符合自由之传统的范畴吧,我们中国人现在拥有了很大的自由(法律条文守护下的权利)。
记得有人曾经说过,在无风无浪的环境里,每个人都会支持各种大爱的理念。唯有在现实中,当要为这些理念付出代价时,才是对个人的真正考验。(有时何止是个人、也许还有民族、种族等等)
支持人的权利的理由是什么?我们相信人的权利和每个人的价值理由又是什么?
反对把人当然奴隶的理由是什么?
信奉自由的理由是什么?
我们相信法治的理由是什么,我相信的法治是什么样的法治,你相信的法治又是什么样的法治?
我们把很多权力授予政府,支持我们把这么多的具有强制性的权力授予政府的理由是什么?更甚至为什么人类社群需要管理者(过去是统治者)?
我们支持经济发展的理由是什么?
我们支持科技扩张的理由是什么?
我们支持全面普及教育的理由是什么?
很多理由以一种默认或者不被察觉的观念、思想已经融入到我们作为一个社会人的行为思维里面。
《惊悚乐园》:
他接下来要说的话,不仅代表自己,也代表了维多克:“我之前说过、且我也是这样坚定地认为的……我们侦探,是无权去审判谁的,我们能做的……只是找出真相而已。”
“那么你认为谁有这个权力去审判别人呢?”封不觉紧接着问道。
“当然是司法系统了。”左言回道。
“原来如此……你笃信的是‘法律’吗……”封不觉若有所思地念道。
“若我不信法律,那还能信什么呢?”左言道。
“你可以试试宗教。”封不觉笑道,“让‘神的代言人’告诉你,‘神要审判谁’、以及‘神会如何审判’。”
“呵……”左言明白觉哥的意思,他也笑了,“难道你觉得法律和宗教一样不可靠吗?”
封不觉没有直接回答他的问题,而是顿了顿,说道:“我有一个当律师的朋友,他曾说……他最喜欢的一句电影台词就是——‘如果你想寻求公正,那就上妓院,如果你想被人干,那就上法庭’。”
“很……有趣的观点。”这话左言不知道怎么接,不过维多克在心里回了这么一句。
“你说侦探‘能做的’就是找寻真相,那么我要告诉你的就是……”封不觉道,“‘真相’是什么……无所谓。
“我们的司法系统不在乎真相,司法系统追求的是相对的公正、法制的威慑力、以及必须维持在一定水准以上的效率。
“我们的法官不在乎真相,他们只是履行职责、监督和掌控审理的过程、并宣布结果。
“我们的陪审团也不在乎真相,他们只是履行公民义务,接受并选择某方律师灌输给他们的、相对而言更可信的那一套说辞。”
“而我们的律师……更不在乎真相;和侦探恰恰相反,律师‘能做的’,就是撇开所谓的‘真相’,为委托人提供最好的辩护;这一行的职业道德,就要求他们忽视自己个人的道德标杆和情感倾向,在名为‘法律’的游戏中成为能左右胜负的玩家,‘真相’对他们来说最多是可以利用的筹码而已。
“但是……你能说我们的制度是错的吗?你能说这制度中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人都是错的吗?
“显然不能,事实上……他们都是对的,他们都是在做自己应做的事、正确的事。
“也只有这样,才能维持这个‘相对公正’的系统,才能维护这个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社会的稳定。”
封不觉说到这儿时,看了一眼左言,接着,又不经意地将目光下移,看了一眼维多克。
“不……”片刻后,左言开口道,“我并不认可这种说法……虽然你说的这些,有很多我确实无法反驳;但至少……我可以肯定,‘真相’还是有意义的。
“在这世上无数的案件中,或许不是每一个‘真相’都能换来‘公正’,可若是无人去重视和追寻‘真相’,那我们就连‘相对的公正’都将无法得到,人类经过多年不断完善起来的司法体系也会因此崩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