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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适度发展规模(的创新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农业适度发展规模(的创新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在粮食生产服务上,合作社提供涵盖农资供应、耕、种、植保、收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具体流程与环节如下: (1) 签订服务合同。为确保服务的稳定性与规模,年初合作社与农户签订服务合同,确定服务种植面积、种植品种以及服务价格。 (2) 农资供应。服务合同规定,合作社服务对象必须使用合作社统一提供的种子 (强筋小麦和胶质玉米) 、化肥和农药等农资产品。为保证产品品质,合作社向众多小麦科研专家请教如何选取优质麦品种,目前合作社已和河南省农科院、新乡市农科院形成了稳定的合作关系,稳定了优质种源。值得一提的是,为了进一步保障种子质量,合作社还流转了800亩土地用作试验,一方面试验种子实际效果,另一方面也能在农户群体内产生示范效应。在农资选择上,合作社与一线品牌企业如红太阳集团、洋丰、史丹利等建立了合作关系,这些企业为合作社提供农资施用技术指导服务,保障了农资品质。为提高优质种子推广力度,合作社每年轮流在不



摘 要:本文基于河南省荥阳市新田地农民合作社的实践 从合作社组织结构和制度设计的角度 解释了该合作社何以在当前“地价上升、粮价低迷”时期仍能保持经营规模不缩减、经营绩效不下滑的内在机制。研究表明 该合作社成功的关键经验是处理好了“统”与“分”的关系 探索出了一种与传统农业经营方式不同的统分结合新形式:合作社通过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统一组织管理 收获了规模收益;并在统一服务的框架内设计出了数个“分”的机制 降低了规模化经营成本 较好地解决了国内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统’得较多、‘分’得不够”所导致的生产成本较高的弊端。本文的研究结论对如何在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下进一步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具有重要启示。


一、问题的提出

农业规模经济一直以来都是中国农业政策高度关注的目标。大量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证明,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既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又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还有利于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Chen等,2009;曹东勃,2013;Yang等,2014;何秀荣,2016) 。2004年以来,以土地流转为主导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进入了发展新阶段,截至2016年底,全国土地流转面积达到了35.1%,流转面积达到4.79亿亩,经过土地流转后形成的经营规模为30亩以上的农户为1052.1万户1,探索出了一条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迈向适度规模经营的新道路。大量的文献对此种方式评价极高,认为这是在保持农业基本经营制度不变前提下,中国农业走向规模化经营的有效途径 (Kalirajan等,1996;陈锡文等,2002) 。

但是,当前以土地流转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的方式正面临着国内生产成本上升与全球农产品价格下跌的双重挑战。生产成本与经营收益的“一升一降”,导致农业经营利润快速下降,全国不少地区已出现了规模经营“开倒车”的现象 (王建等,2016;高强,2017) 。如秦风明等 (2015) 在山西的调研发现,长治、晋城等地出现了多起“毁约弃耕”事件,土地流入方因经营压力上升,单方面解除合同、强行退回耕地。课题组在黑龙江省克山县的调查也发现了类似现象,因玉米价格低迷以及地租成本居高不下,大量的农机合作社减少了种植规模,单方面与农户撕毁土地流转合约。在粮价下跌与地价居高的双重冲击下,仅依靠流转土地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方式逐渐陷入了困境,建立在地租成本之上的农业现代化模式受到学者质疑 (党国英,2016;联办财经研究院课题组,2017;胡凌啸,2018) 。

针对这一趋势,我国官方政策也在“悄悄起变化” (钟真,2019) :2017中央“一号文件”不仅提出以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而且还提出要探索其他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但在最近几年各地实践中,不同于土地流转型适度规模经营的成功案例尚不多见。本文研究对象———成立于2011年的河南省荥阳市新田地种植专业合作社 (以下简称“新田地合作社”) 所开展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模式表现出了与众不同的地方。首先是经营规模持续扩大,经营规模已从2011年的200亩增加到2016年的5万多亩;其次是在2016年东北“玉米贱卖”与华北“小麦难卖”时期,合作社产品不但供不应求,而且价格普遍高出市场价格0.2~0.4元/公斤。那么,为何在大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规模缩减背景下,新田地合作社经营规模反而逆势而上呢?为何在全球农产品低价周期内,合作社产品反而供不应求并且价格普遍高于市场价呢?与当前国内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经营方式相比,新田地合作社究竟采取了哪些特殊的制度安排、或者在规模化经营中把握了哪些关键因素?为此,本文将对新田地合作社在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中的内在机制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破解当前农业规模化经营困境提供有益参考。

二、案例介绍

(一) 合作社主营业务

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笔者对新田地合作社进行了三次调研访谈,共形成了两万五千字的访谈记录,为本研究提供了较好的素材。与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经营方式不同的是,新田地合作社并没有成片流转农户土地加以统一经营,而是仅向农户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这些服务主要包括粮食生产服务与粮食流通销售两项业务 (见图1) 。

农业适度发展规模(的创新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1)

图1 新田地合作社主营业务示意图


在粮食生产服务上,合作社提供涵盖农资供应、耕、种、植保、收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具体流程与环节如下: (1) 签订服务合同。为确保服务的稳定性与规模,年初合作社与农户签订服务合同,确定服务种植面积、种植品种以及服务价格。 (2) 农资供应。服务合同规定,合作社服务对象必须使用合作社统一提供的种子 (强筋小麦和胶质玉米) 、化肥和农药等农资产品。为保证产品品质,合作社向众多小麦科研专家请教如何选取优质麦品种,目前合作社已和河南省农科院、新乡市农科院形成了稳定的合作关系,稳定了优质种源。值得一提的是,为了进一步保障种子质量,合作社还流转了800亩土地用作试验,一方面试验种子实际效果,另一方面也能在农户群体内产生示范效应。在农资选择上,合作社与一线品牌企业如红太阳集团、洋丰、史丹利等建立了合作关系,这些企业为合作社提供农资施用技术指导服务,保障了农资品质。为提高优质种子推广力度,合作社每年轮流在不同的村庄免费提供种子,年免费提供种子量约覆盖1000亩地。 (3) 耕、种、植保、收全程农业机械服务。合作社为农户组织全程农业机械服务,如联系农机服务组织或个人为农户开展生产服务,同时居中协调服务价格,但不参与农业机械服务的分红与提成。

在粮食流通销售上,合作社经营粮食烘干与粮食收购销售两项关联业务。 (1) 粮食烘干。由于黄淮海地区小麦、玉米收割时水分较高,若不及时祛除水分,容易产生大量黄曲霉素,不仅会降低粮食品质、削弱销售价格,而且也不利于健康食用。当前荥阳地区农户普遍缺少粮食晾晒场,粮食烘干成为了收获后影响销售的最重要问题。为此,合作社投资建设了粮食烘干塔,一方面能促进粮食销售,丰富合作社业务;另一方面还能促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拓展,即通过粮食烘干服务让更多农户知晓合作社主营业务,并吸引农户参与购买合作社农业生产性服务。 (2) 粮食收购与销售。在次序上,粮食收购业务列于烘干之后,即合作社收购农户烘干后的粮食。烘干、销售业务的纵向一体化,既为农户提供了售粮的便利,又延伸了合作社服务链。合作社收购农户粮食时,按照国家标准控制水分,以当天价格进行结算。当天价格根据合作社附属10个收粮点的平均价格核算,一般而言合作社收购小麦的价格高出平均价格0.14元/公斤,玉米价格为平均价格。

(二) 合作社运行机制

首先,在组织成员结构上,合作社组建了分层制组织结构。合作社组织成员结构分为核心成员、普通成员、社员三部分。其中,核心成员为6名发起人,发起人在合作社共出资40万元;合作社成立之初普通成员203名,普通成员按1000元/股入股合作社,最高不超过5股,2011年普通成员合计入股60万元。社员是与合作社签订服务合同的农户,社员在合作社不入股,2017年5月合作社社员人数达到1.9万人。

其次,在业务决策上,合作社建立了核心成员、普通成员共同参与的决策机制。合作社的重大决策,如追加入股资金、向银行融资贷款、建造粮食烘干塔等高价值固定资产投资事项,由合作社核心成员、普通成员组成的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成员代表大会2/3人员同意后决策生效。

再次,在为农服务上,合作社成立了生产要素车间。随着合作社社员数量与服务土地面积的同步快速增加,为保证合作社服务质量与效率,合作社采取“化整为零”的思路,于2014年创立了以村社为单位的农业生产要素车间。生产要素车间是合作社为农民服务的具体执行者。生产要素车间由一名主任和几名成员组成,车间主任一般是本村社农民。生产要素车间负责统一调配辖区内的农药、肥料、种子等农资供应,监督管理农药、化肥的使用,严防禁止使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在生产环节内的使用,并开展产品质量追溯、产品标识等农产品质量监管服务。

最后,在盈余分配上,合作社建立了覆盖核心成员—普通成员的多形式分配方式。根据合作社业务特征,合作社建立了两套盈余分配方式。第一种是围绕农资销售差价、粮食烘干服务、粮食收购销售三种利润之和的分配方式。盈余仅在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 (即在合作社出资入股的成员) 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向合作社出售粮食的交易量占可分配盈余的40%,投资额占可分配盈余的20%,盈余剩余40%作为合作社公积金。第二种是围绕粮食贸易的分配方式。粮食贸易是合作社外向型业务,粮食收购对象既不是合作社入股成员,也不是合作社服务社员,而是合作社对外的组织或个人。粮食贸易盈余的分配方式是,首先是核心成员、普通成员各分配盈余的50%;其次是各群体内按个体出资额分配盈余。不过,为了积累合作社发展资金,合作社规定在合作社成立6年内,盈余仅量化到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的个人账户,尚不立即分配。

(三) 合作社经营绩效

首先,合作社经营规模持续扩张,通过服务规模化探索出了农业经营规模化的新道路。从服务面积看,新田地合作社经营规模增长迅速,已从2011年的200亩增加到2016年的51000亩,近年来经营规模均稳步维持在5万亩以上 (见图2) 。当前,伴随农业生产成本逐年攀升以及粮食价格持续走低,国内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规模缩减,新田地合作社规模化经营状况与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形成了鲜明的反差。从经营利润看,新田地合作社的营业利润从2011年开始持续上升 (见图2) 。截至2016年底,新田地合作社已实现盈利350万元,比较2011年利润额-60万元,年均增长46.9%。

农业适度发展规模(的创新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2)

图2 2011—2016年新田地合作社服务规模及营业利润额


其次,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节本提价”明显,带动农民增收效果突出。小麦是新田地合作社生产服务的最主要农作物品种。从成本上看,新田地合作社小麦规模化经营比传统小农户分散经营具有成本节约的强劲优势。如表1所示,合作社成本优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投入品数量减少,合作社规模化经营亩均种子、化肥投入量分别比传统农户减少5公斤、40公斤。二是投入品价格较低,合作社化肥、机械投入单价均比传统农户减少0.2元/公斤、20元/亩。总体而言,合作社规模经营亩均经营成本比传统农户经营减少111元,相比传统农户节约成本近30%。从产量上看,虽然新田地合作社亩均小麦投入品数量明显少于传统农户,但小麦单产丝毫不低于传统农户。绝对数值上,合作社规模化经营单产比普通农户高出100公斤/亩,比传统农户增产20%。产品售价上,合作社渠道销售的小麦价格比传统农户高出0.4元/公斤,价格高出近20%。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华北小麦普遍卖难时,新田地合作社经营的小麦产品供不应求,益海嘉里、五得利、中粮等大型粮企争相入市收购。通过测算,在成本节约、单产提升与售价提高多方面因素作用下,合作社生产每亩小麦净利润比传统农户高出557元。

表1 2016年荥阳市传统农户与新田地合作社服务农户亩均小麦成本对比

农业适度发展规模(的创新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3)

注:合作社为社员免费提供除草剂。小麦销售单价按2016年雨前麦平均价格计算

再次,新田地合作社发挥出了较好的辐射带动作用,以服务为主的规模化经营模式逐步在周边地区复制、扩散。截至2017年5月,合作社“服务规模化带动经营规模化”的运营模式逐渐辐射到周边的太康县、西平县和封丘县等9个县份,这些地区先后出现了以“新田地”冠名的农民合作社,并仿效新田地合作社的经营方式向农户提供全程农业生产性服务。

三、统分结合视角下合作社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阐释

根据North (1990) 的分析框架,制度安排决定经济绩效。为此,本文将以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框架为基础,从合作社的制度设计中剖析经营绩效的制度来源,解析新田地合作社规模化经营强劲生命力的制度原因。

(一) 理论逻辑: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中的“统”与“分”

结合新田地合作社的主营业务以及关键制度设计特征,本文认为新田地合作社取得突出经营绩效的关键是处理好了农业规模化经营中“统”与“分”的关系。“统”与“分”的本质意义并不直接体现经营性质,它所体现的是生产力要素的组合形式或管理方式 (邓乾秋,1992) ,是个互为参照、相对的概念,当生产力要素从分散到集中时体现的是“统”的形式,相反表现的是“分”的形式。规模化经营既不是“统”的越多越好,也不是“分”的越多越好。

大量研究强调“统”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与必要性,总体看“统”具有如下三个优势:首先,通过“统”能扩大经营规模,获得规模效益。由于我国农民户均耕地面积较小,为收获规模效应,通过土地流转强化“统一经营”就成为了题中之意,这也是当前大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视生产统一的重要原因之一。其次,大额投资以及解决基础设施投资外部性问题的需要。农业生产有时需要较大资金投资,而农户之间的合作、联合形成统一的投资主体往往是解决这类问题的有效办法,这也凸显出了“统”的必要性。另外,农田水利、交通道路等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具有很强的外部性,是典型的公共产品,在投资时亦需要统一生产提供,将公共产品转化为区域内俱乐部产品。再次,增强市场谈判权。单个农民因经营规模不足,很难与外部市场主体获得同等谈判权。而通过合作的方式统一销售产品能有效地增强农民市场谈判力,这也是大量农民合作社成立的一项重要原因 (唐宗焜,2012) 。

正是因为统一生产具有上述诸多优势,大量农业生产者都热衷于扩大经营规模,沿着“统”的方向越走越远。虽然“统”有着诸多益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统”的越多越好;相反,“统”得过多反而不利,在“统”的基础上建立“分”的机制亦有其合理性,并且“分”的机制的建立还能反过来促进“统”。首先,农业生产存在服务半径问题。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农业生产还无法实现全智能化,必须配备相应的劳动力。根据劳动力与土地要素投入组合关系看,在一定技术条件下,受劳动时间和强度约束,劳动服务或经营面积存在边界,即一个劳动力经营的面积始终有限。在许多统一规模化经营实例中,我们时常能看到在统一经营 (即农业生产性服务统一) 框架下,规模经营被划分为数个单元承包给多个劳动力的经营方式,即构建了“统中有分”的经营模式。从经济学原理看,这符合两个“边际理论”:在劳动力投入以及其他条件不变情况下,土地要素投入存在边际收益递减与边际成本递增的规律,因而单个劳动力不仅存在生产边界问题,也还存在最优生产规模,从利润最大化目标考虑,统一经营框架下的分散经营有着合理性。其次,农业生产精细化、多样性照料特征需要在“统”的基础上建立“分”的机制。农业生产是自然再生产过程和经济再生产过程的统一,具有时间上的季节性和空间上的分散性以及生产条件的复杂性,既需要生产经营者的精细照料,又要求生产经营者随季节而作和分散作业、随机应变,这一点就并不适应于完全的统一生产。“统”更多考虑的是共性因素,“统”的越多,个性因素兼顾得越少,因此有必要在“统”的基础上建立“分”的机制,即建立对个性化因素的应对机制。再次,“分”亦是风险分散、成本分担。从风险角度看,统得越多,生产经营风险越高度集中;同理,生产成本也高度向同一主体集中。这表明并不是“统”得越多越好;相反,分散经营也是风险与成本的分摊。

通过“统”与“分”的理论比较分析,不难发现“统”与“分”并不是完全对立的;相反,“统”与“分”各具优势,是对立统一的。因此,“统”与“分”的有效契合,才是农业规模化经营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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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农业经营“统”与“分”的理论逻辑


(二) 实践机制:新田地合作社的“统分结合”新探索

按照上述“统”与“分”的理论分析,新田地合作社规模化经营无论是组织制度设计还是农业生产服务,处处都体现着“统”与“分”的逻辑。

1.“统”是合作社规模经营收益扩张的主要来源。

首先是品种选育。普通农户分散选种向合作社统一选种转变,增强了农业技术投资。产品品质好是新田地合作社小麦售价普遍高于市场价的一项重要原因。相反,普通农户很难有能力选取到优质品种,这从反面彰显出了“统”的必要性。同时,合作社不仅是生产服务的集中,也是信息、资源、社会关系的集中,这有助于合作社较容易获得外部技术支持。此外,合作社对未来市场需求的把握能力也强于普通农户,正如合作社理事长说的:“未来新田地合作社不打算再在强筋小麦上做文章了,因为再过几年强筋小麦必然会出现过剩的情况,合作社未来的发展方向是做绿色、有机农产品”,这一点也是普通农户不可比拟的。总体而言,相比普通农户分散选种,合作社统一选育种植品种至少能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做到科学选种,保证了产品品质质量;二是能瞄准市场需求。这两点均为合作社畅通产品销售奠定了基础。

其次是生产服务统一组织与调度赢得规模收益。这主要包括农药化肥供应与耕、种、植保、收全程农业生产性服务的组织实施。这一点在合作社主营业务中占据重要位置。相比传统农户的生产模式,合作社“统”的方式至少能发挥两项关键性作用:第一,既节约了粮食生产成本,又提高了产出。这表明“统”的生产方式能额外获得组织化收益,当然形式上看是组织生产方式变迁带来的制度收益,本质上是“统”作用下规模效应的发挥以及资金、科技要素投资报酬的显现。第二,“统”的生产组织方式既增加了农户收入,又为合作社创造了效益,成为了维系合作社与农户合作关系的组织基础。这两点与国内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组织形式相似,通过统一、规模化经营获得规模化收益,依靠这种收益维系组织与个体的生产关系。

再次是流通销售的统一执行,既扩大了投资,又增强了农户市场谈判权。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一直困扰着我国农业的发展,也是制约农户农产品销售、流通的关键问题。这种矛盾的存在,从反面凸显出了流通销售中“统”的紧迫性与重要性。总体看,合作社顺应这种需要,抓住了两个关键环节:第一,提供粮食烘干服务。合作社通过“统”即成员资金入股的方式筹措资金,解决了小农户投资资金不足问题。第二,统一销售粮食。合作社统一销售粮食能扩大销售规模,是解决小农户市场谈判力不足的有效办法。

2.“分”是合作社规模经营成本节约的重要原因。

新田地合作社通过“统”的方式,既抓住了农业生产的关键环节,又攻克了小农户产品销售难题,这为合作社经营收益扩张奠定了基础。然而,国内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在农业生产与流通销售环节运用了相似的“统”的方式,即也扩大了规模经营收益,那么为何这些经营主体未能获得与新田地合作社同样的利润呢?本文认为,“统”主要解决的是规模经营收益来源的问题*,而“分”是降低当下规模经营成本的关键点。新田地合作社除了通过“统”扩张收益外,更为关键的是在“统”的框架内建立了“分”的机制,较大程度降低了生产成本,从而使得合作社更加具有竞争力,这一点与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不同。

首先,服务集中但土地经营权分散式的“统”中有“分”的生产模式节省了大量的地租成本,为合作社分散了经营成本与风险。流入土地是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规模化经营的前提条件,但这些经营主体不得不支付高昂的土地流转费用。合作社理事长对是否流转土地经营有着清晰认识:“我们不大规模流转土地的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土地流转要付地租,租金又较高,合作社不得不准备大量的周转资金,这就增加了合作社的运营难度;二是大规模土地流转后管理成本和监督成本都上升了,这会压缩我们的盈利空间,本地流转土地的很少有盈利的;三是土地流转时合作社要承担所有的经营风险;但只提供服务则不一样,种什么是农民说了算,成本与风险都是合作社和农民共担的,要小很多”。他反复强调,“我们以后都不会涉足土地流转,如果我们流转土地就早死了”。

其次,服务集中统一与生产要素车间共存式的“统”中有“分”的服务方式解决了农业生产服务半径问题,也兼顾到了精细化、多样化管理需要,减少了合作社的协调成本。2014年合作社成立了以村社为单位的农业生产要素车间。这种“统”中有“分”的服务方式至少发挥了两个作用:第一,解决了农业生产服务半径过大的问题。当合作社服务面积从2013年的5000亩增长到2014年的19000亩时,统一协调生产服务日益困难,即服务半径上限的约束愈发明显。为此,合作社建立了多个以村社为单位的服务团队,这种方式既降低了协调成本、发挥出了生产要素车间的独立性与积极性,同时,符合农业生产精细化、多样化管理需要。第二,相比统一行动而言,以村为单位建立的生产要素车间更具有机动性、灵活性与便捷性,能够及时回应农户各种生产服务的需要,如农资供应、气象信息、销售信息等方面的服务。这体现出了“分”的优势,而这也恰恰是“统”的短板。这两点均降低了合作社作为单一服务供给主体在为农服务中的协调成本。

再次,农业机械服务虽由合作社统一组织调度,但是耕、种、植保、收等环节的机械服务分散外包,这为合作社省去了种类繁多的农业机械投资成本。新田地合作社很少亲自为农户提供农业机械服务,全部的耕种收作业服务以及80%~90%的飞防作业服务都已外包给了其他农机服务组织或个人。合作社的职责是统一联系农机服务组织或个人,然后组织农机服务人员直接到村庄为农服务,服务费用由社员与农机服务人员直接结算。这里“统”的是合作社在机械服务中的组织与调度,“分”的是具体环节服务的分散外包。这种“统”中有“分”做法的最大优势是为合作社节省了大量农业机械投资费用。相反,国内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经营中投资了大量农业机械,一方面投资农业机械数量多、金额高,另一方面机械使用率低、闲置时间长等问题突出。

3.“统分结合”的创新是新时代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关键。

从我国农业探索规模经营的发展历程看,经历过多种“统”与“分”的结合形式,分别是以“统”为主的人民公社体制下的集体经营模式、以“分”为主的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模式、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为主要抓手的土地流转型规模经营模式以及以新田地合作社为代表的以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要抓手的新型“统分结合”模式。相比较而言,这几种模式既有“统”得过多的失败教训,也有“分”得过细的不利之处,而新田地合作社恰好平衡好了“统”与“分”的关系,展现出了独特的优势 (见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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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新田地合作社统分结合形式的制度优势示意图


表2 四种“统分结合”类型及其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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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与人民公社体制下的集体经营模式相比,新田地合作社经营模式既解决了“统”得过“死”的弊端,也承担了过去人民公社农业生产服务供给者的角色,维系了规模经营优势。第二,与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模式相比,新田地合作社的模式保留了农户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种植决策权的“分”的形式,这为合作社降低经营成本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同时,还解决了双层经营模式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的功能弱化的问题,满足了农民对农业生产性服务的需要,构筑了规模化经营基础。与前两种模式不同的是,新田地合作社为代表的新型“统分结合”模式在“统”的主体上发生了重大变化,即从带有行政色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市场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变。本文认为这是“统分结合”模式在新时代的重大创新。第三,与土地流转型规模经营模式相比,新型“统分结合”模式的“统”的主体也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两者都收获到了经营的规模化收益,但途径不同:前者主要通过土地规模经营,后者主要通过规模化服务来实现的;更为重要的是,新田地合作社通过“分”的机制极大地降低了规模化经营成本,彰显了与土地流转型规模经营模式的制度差异。

综合比较表明,以新田地合作社为代表的新型“统分结合”模式的最大特征是“统中有分,统分结合”。这种经营模式不仅吸收了其他三种模式的优势,而且也克服了其他三种模式的劣势。新田地合作社在实践中的成功,不仅表明新型“统分结合”模式可以同时发挥出“统”与“分”的优势,也再次证明了“统”与“分”的有机契合在农业规模化经营乃至农业现代化中的重要性。

四、结论与启示

统分结合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特色所在,也是体现我国农业发展的制度优越性之关键。本文基于对新田地合作社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案例剖析,解释了为何该合作社能在“地价上升、粮价低迷”时期仍能保持经营规模不缩减、经营绩效不下滑的原因。这是因为新田地合作社较好地处理了农业经营中“统”与“分”的关系,探索出了统分结合的新形式。具体而言,在经营机制设计中,新田地合作社以农业生产性服务供给为主营业务,通过选种、耕、种、植保、收、流通以及销售等生产过程的统一化组织管理,收获了规模收益;同时,新田地合作社在“统”的框架内设计出了数个“分”的机制,如合作社虽然统一生产服务,但土地经营权、种植决策权仍由农户分散支配,建立分散的生产要素车间以及农业机械服务外包机制,这些“分”的机制设计分别为合作社节约土地成本、服务协调成本与农业机械投资成本,降低了规模化经营成本。与国内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比,新田地合作社获得规模化经营较好绩效的关键是通过“分”的机制降低了规模化成本,解决了这些经营主体在高成本 (主要指租地成本) 情境下“统”得较多、“分”得不足的弊端。因此,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框架下不断创新“统分结合”的新形式,是新时代推进和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根本方向。

本文研究结论有如下启示:第一,农业规模化经营必须要注重统分结合。长期以来,农业生产经营围绕“统”与“分”持续做钟摆式运动,不是“统”得过多,就是“分”得太细,事实上,既应该发挥“统”的作用,发挥生产的规模效应,又应该通过“分”的机制降低成本。第二,统分结合中“统”的主体不一定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可。长期以来,在“统”的职能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寄予厚望。然而,以新田地合作社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在逐渐承担农业生产中“统”的职责。这表明破解当下农业经营“分有余、统不足”的困境,可以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政策抓手。第三,新田地合作社的实践预示着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一种可选的方向。合作社统分结合的经营机制具有较强的“降成本、抗风险”能力,尤其是在当前高地租、低粮价的双重冲击下,这种经营方式具有强劲的生命力和竞争力。农业支持政策有必要在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社会化服务功能上给予更大的倾斜。

原标题:“统分结合”的创新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基于新田地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案例分析

作者:周振 张琛 钟真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社会化服务对农业经营主体生产效率的影响机制与政策选择研究” (编号:7177313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项目“变化市场中农产品价值链转型及价格、食品安全的互动关系———以蔬菜、渔产品和乳制品为例” (编号:71361140369); 中国人民大学“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 (学科) 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 (编号:15XNLG004);

来源:农业经济问题2019年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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