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内容(工厂安全管理方案)
车间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内容(工厂安全管理方案)安全体系设计方案06 安全文化建设方案模板03 安全教育策划方案模板04 工厂安全检查流程模板05 安全评估考核标准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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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安全体系设计方案模板
02 工厂生产安全制度模板
03 安全教育策划方案模板
04 工厂安全检查流程模板
05 安全评估考核标准模板
06 安全文化建设方案模板
一、安全体系设计方案模板安全体系设计方案
一、安全体系设计原则
1.可实施性原则:安全体系可应用到工厂管理中,进而提升工厂生产作业的安全性。
2.可更新性原则:安全体系可进行更新及调整,更适用于工厂的发展需要。
3.系统性原则:安全体系应全面、完整,形成一个系统。
二、安全体系设计过程
(一)安全组织结构设计
本工厂安全管理组织应形成由总经理牵头的安全领导小组,具体安全职能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模式。本工厂安全组织结构图如下图所示。
(二)安全管理制度体系设计
本工厂应建立安全方针、安全策略、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流程等一套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具体安全管理制度体系设计方案如下。
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安全策略
安全方针
人员安全管理规范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工艺安全管理制度
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安全事故处理流程
安全检查流程
安全培训管理流程
(三)安全管理技术体系设计
本工厂应建立安全管理技术体系,其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1.安全技术负责人员的安排及其技术管理责任的划分。
2.安全技术标准。
3.安全技术交底要求。
4.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措施。
5.应急救援措施。
6.安全操作规程。
二、工厂生产安全制度模板工厂生产安全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加强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人员的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和劳动保护的相关法令、法规,结合工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工厂内生产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3条 方针原则。 工厂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生产经营管理要服从安全管理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2章 职责划分 第4条 安全管理部职责 安全管理部是工厂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机构,全面负责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5条 作业的审查批准人职责 各类作业的各级作业审查批准人在审查批准前,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明确作业等级,检查、完善安全措施,审查《安全作业许可证》和分析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作业。 第6条 作业负责人职责 作业项目或作业区域负责人对作业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职责包括以下三点。 1.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作业风险分析、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2.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3.作业完成后,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隐患。 第7条 作业人员职责 1.作业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特殊作业人员还应持有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2.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安全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 3.作业人员应在实施作业前主动向作业点所在部门当班领导交验安全作业许可证,经其签字验证后方可进行作业。 4.作业人员接到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在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必须遵照安全作业规程进行作业,不得随意更改操作流程及作业进度。 第8条 作业监护人职责 1.监护人负责作业现场的监护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实施人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2.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3.在作业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 4.在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作业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9条 安全员职责 执行作业的部门和作业点所在的安全员应负责对各类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安排人员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分析合格后,负责办理工厂内相关作业证,并检查相关作业规定的执行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种作业时,工厂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第3章 教育与培训 第10条 新职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入岗前,工厂需组织其参加三级培训。 第11条 改变工种的工人,需重新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后才能上岗工作。 第12条 从事锅炉操作、压力容器操作、电梯操作、电气管理、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管理等工作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安全技术培训,且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后,才能独立操作。 第4章 劳动场所安全管理 第13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第14条 进行有毒有害的作业或有场所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15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 第16条 厂房内的通道需平坦、畅顺,且要有足够的光线。 第17条 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设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5章 安全作业许可证管理 第18条 所有人员必须持安全作业证上岗,无证者不得使用任何设备、进行独立操作及指挥生产。 第19条 安全作业证必须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第20条 安全作业证严禁私自涂改、转借或移作它用。 第21条 岗位调动或工种变换时,持安全作业证人员应持证向安全管理部办理手续,并在转岗培训合格,获得新的安全作业证。 第22条 持安全作业证人员需每年参加并通过安全考试并在证上填写成绩,否则作业证无效。 第23条 如出现安全作业证遗失、损坏、过期的,持证人员必须及时补办。 第6章 操作安全管理 第24条 作业人员需对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进行重点控制,并对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装置及作业点,建立档案和登记台帐。 第25条 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工厂相关规定对设备进行检查与维护,确保生产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建立管理档案,做好设备运行记录。 第26条 作业人员作业时应按规定配备、穿戴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指定的区域内按“作业指导书”的要求作业。 第27条 作业人员进入生产区域作业前应熟识各种标识的含义。 第28条 安全员需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行为进行监督与指导,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7章 设备安全管理 第29条 设备部负责设备的验收,具体要求如下所示。 1.对于新购进的设备,设备部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依据合同书及产品说明书对设备的各项性能进行验收,确保设备性能安全、可靠。 2.对于经过维修的设备,设备验收人员不仅要检验经维修部件的性能是否修复,也要对整机的性能进行检验,确保设备整体性能的完好。 3.对于租借设备,设备验收人员应向租借单位索要设备检修记录,确保设备没有隐患。 第30条 设备部应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保证设备安全操作有据可依。 第31条 设备部须制定设备点检、保养计划,在减少设备故障与事故的同时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32条 设备部应做好设备备品、备件的管理工作,保证设备故障得到及时解决。 第8章 物料使用安全管理 第33条 作业人员物料使用安全要求如下所示 1.做好物料检验工作,禁止检验不合格的物料投入使用。 2.物料使用期间必须做到轻拿轻放,以免物料损坏。 3.做好物料的替换、退库、待废料处理等工作。 第34条 安全员监督物料使用的要求如下所示 1.监督做好物料检验工作,禁止检验不合格的物料投入使用。 2.协助作业人员做好生产物料的替代工作,替代物料必须经质量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监督做好生产剩余物料退库工作。 4.指导做好生产废料、废料的处理工作。 第35条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要求如下所示。 1.在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过程中,工厂需配置有效的防火、防爆设施,作业人员需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进行作业。 2.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需严禁烟火,并严格消除一切可能出现火种的隐患。 3.易燃、易爆物品需要进行明火操作时,作业人员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第9章 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36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生产部应为生产员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第37条 生产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第38条 安全管理部应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第39条 安全管理部应做好员工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培训工作,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40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安全管理部要组织每年实行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工厂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10章 安全生产检查与整改 第41条 工厂安全管理部组织全工厂的检查,每年不得少于 次;各生产车间组织的检查,每季检查不少于 次;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每天进行检查。 第42条 如发现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必须及时整改。 第43条 安全管理部应及时跟踪整改情况,做好整改监督工作,确保整改措施真正落实。 第11章 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 第44条 工厂安全管理部应每年对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评选出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进行奖励。 第45条 凡发生安全事故,工厂需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工厂需对事故发生部门给予扣发全年奖金的处罚。 2.对事故责任者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及刑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12章 附则 第46条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负责制定,其解释、修改、废止权归安全管理部所有。 第47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颁布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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