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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行动方案(广东省汕头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民生领域)

市场监管行动方案(广东省汕头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民生领域)案例四:金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金平区某电线电缆商行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案2022年4月21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龙湖区某便利店向小学生派发过期食品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将超过保质期的“yeos冰凉柠檬茶”和“乐缇思太妃糖(礼盒)”放置于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将已超过保质期的“O泡果奶味饮料(草莓味)”和“苹果茉莉果汁”等食品免费派发给过往小学生食用。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5月24日,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食品一批的行政处罚。案例二: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潮阳区贵屿某购物商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查结果,2022年1月13日,潮阳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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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以来,广东省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深入开展2022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充分发挥执法办案震慑效应,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有力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截至目前,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涉及民生领域违法案件742宗,其中重点查办的十二类违法类型案件98宗,移送公安机关涉刑案件21宗,查办的典型案件33宗。现发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郑某秋销售假药案

2022年2月27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部门前往澄海区隆都镇店市高速路口设卡检查,现场查获正在交易的“连花清瘟胶囊”一批(标示生产厂家: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批号:B2010128)。通过对产品外观及批号标注方式等进行初步判断,该批药品涉嫌假冒。经现场抽样并委托汕头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涉案药品的“性状”、“薄层色谱鉴别”、“含量测定”等检验项目均不符合标准规定,判定为假药。当事人郑某秋已涉嫌构成销售假药罪,目前已移交公安部门刑事立案调查。

案例二: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潮阳区贵屿某购物商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查结果,2022年1月13日,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潮阳区贵屿某购物商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商行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长豆角”中“三唑磷”和“黄白花”中氧乐果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且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杨某红已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5条],目前已移送公安部门刑事立案调查。

案例三: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龙湖区某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2年4月21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龙湖区某便利店向小学生派发过期食品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将超过保质期的“yeos冰凉柠檬茶”和“乐缇思太妃糖(礼盒)”放置于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将已超过保质期的“O泡果奶味饮料(草莓味)”和“苹果茉莉果汁”等食品免费派发给过往小学生食用。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5月24日,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食品一批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金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金平区某电线电缆商行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2年3月29日 根据市场调查通报线索,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汕头市金平区某电线电缆商行进行立案调查。经抽样送检,该商行销售的阻燃电线电缆(ZC-RVV 300/500V 3*4 1*2.5mm2)产品绝缘平均厚度和绝缘最薄点厚度不符合JB/T 8734.3-2016标准的要求,当事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产品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7月21日,金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00元,并没收不合格电线电缆产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南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南澳县后宅镇某电器行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2022年3月16日,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线索,南澳县市场监管局对后宅镇某电器行涉嫌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门店销售的“百乐皇冠”牌家用燃气灶具产品无生产厂家信息,且产品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GB16410-2020)。2022年4月15日,南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00元,并没收燃气灶具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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