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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可以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加联合体投标后

招标人可以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加联合体投标后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泸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投标人参加联合体投标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如果允许投标人在参加联合体投标后还能继续以自己的名义投标,其实质相当于给了投标人两次投标机会,违背了招标投标法的公平原则。因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章均明确规定,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泸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招标人可以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加联合体投标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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