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形式有哪些?联合体投标有哪些特点
联合体投标形式有哪些?联合体投标有哪些特点对于涉及专业多的招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单个投标人无法满足多专业资质条件的情况下,联合体的真正意义就是鼓励投标人优势互补,提高整体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更好实现合同的履约目标,提高招标采购效能。(3)唯一性和排他性对于联合体成员,《招标投标法实施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联合体成员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只能出现一次,不能再与其他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所以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具有临时的唯一性和固定的排他性。
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那么联合体投标有哪些特点?下面本文将为大家介绍。
(1)就低性
对于单一专业的招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从管理学角度来剖析,根据美国管理学家彼得提出的“木桶理论”,一个水桶无论有多高,它盛水的高度取决于最低的那块木板。同理,联合体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不取决于资质高的联合体成员,而是取决于资质低的联合体成员。《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有效防止资质低的投标人假借联合体名义,超越自身业务承揽范围,越级承揽工程项目,以保证合同履行的质量。
(2)互补性
对于涉及专业多的招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单个投标人无法满足多专业资质条件的情况下,联合体的真正意义就是鼓励投标人优势互补,提高整体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更好实现合同的履约目标,提高招标采购效能。
(3)唯一性和排他性
对于联合体成员,《招标投标法实施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联合体成员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只能出现一次,不能再与其他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所以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具有临时的唯一性和固定的排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