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公司贿赂招标人:透露招标信息约定1
招标代理公司贿赂招标人:透露招标信息约定1梁某等人与穆向强达成秘密协议,梁某中标公司以工程利润的三分之一作为好处费送给穆向强。穆向强利用自身的职位优势,向梁某等人提前透露工程的招标信息,为梁某等人及挂靠公司在中标工程中获得竞争优势提供帮助。穆向强负责广东电视中心二期工程期间,帮助梁某等人以挂靠广州市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方式中标了该工程,梁某等人以广州市甲公司或其他公司的名义投标工程。穆向强作为广东电视中心二期工程专家组成员、评委参与了招标等环节。1999年12月,广东电视台卫星频道播出的三集专题片《阿兰游广东》,由广东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第三创作室编剧,在南海影视城拍摄,穆向强担任《阿兰游广东》的总监制。剧中的达·让·阿兰出生在非洲科摩罗群岛,1987年考入中山医科大学,并成为医学博士。主要剧情是阿兰在南海影视城里的杭州衙门、苏州街、太平天国东王府等景点的所见所闻。2001年8月至2005年9月,穆向强担任广东省广播电视局建设处副
文/郭红敏
曾任广东佛山南海影视城办公室主任、广东卫视专题片《阿兰游广东》总监制、广东省广播电视局建设处副处长等职的穆向强,在兼任广州市新世纪形象工程广东电视中心二期工程负责人期间,为梁某等人的公司中标工程提供帮助,对方给予其工程利润的三分之一作为好处费。
2021年7月16日,退休4年的穆向强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获刑10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退休近4年被查2019年10月15日,退休近两年的穆向强被广州市南沙区监委立案调查,同年10月23日被留置。1957年5月出生的穆向强,祖籍广西玉林,1997年10月起担任广东佛山南海影视城办公室主任、经理等职,曾负责南海影视基地的建设工作。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的南海影视城,是规模较大的影视拍摄基地,《香港的故事》《太平天国》《澳门的故事》《家园》《碧血剑》等几十部影视剧在这里拍摄。
1999年12月,广东电视台卫星频道播出的三集专题片《阿兰游广东》,由广东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第三创作室编剧,在南海影视城拍摄,穆向强担任《阿兰游广东》的总监制。剧中的达·让·阿兰出生在非洲科摩罗群岛,1987年考入中山医科大学,并成为医学博士。主要剧情是阿兰在南海影视城里的杭州衙门、苏州街、太平天国东王府等景点的所见所闻。2001年8月至2005年9月,穆向强担任广东省广播电视局建设处副处长,全面负责广东电视中心二期工程工作。
广东电视中心二期工程于2002年10月17日发布招标公告,2003年底奠基,2006年11月竣工,由广东省广电局自筹资金2.36亿元建设,是一座集节目交流展厅、后期制作机房、演播室、制景车间、办公室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大楼。
2017年11月,60岁的穆向强退休。退休近4年的他,最终因为涉广东电视中心二期工程受贿被查。
约定利润的三分之一作为好处费穆向强负责广东电视中心二期工程期间,帮助梁某等人以挂靠广州市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方式中标了该工程,梁某等人以广州市甲公司或其他公司的名义投标工程。穆向强作为广东电视中心二期工程专家组成员、评委参与了招标等环节。
梁某等人与穆向强达成秘密协议,梁某中标公司以工程利润的三分之一作为好处费送给穆向强。穆向强利用自身的职位优势,向梁某等人提前透露工程的招标信息,为梁某等人及挂靠公司在中标工程中获得竞争优势提供帮助。
从广东电视中心二期工程拔地而起到逐渐完工,时任广州甲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的梁某开始兑现诺言。2007年初,梁某公司结算工程款后,他安排相关人员将230万元现金交给穆向强。
随后,穆向强妻子刘某在广东阳江以多人名义、分多笔将钱存入多个银行账户。同年2月12日,梁某又向穆向强指定的账户转账90万元,以上共计320万元,此款项被穆向强用于购买梁某开发的商品房。
2011年11月2日、11月28日,梁某授意女婿许某,以其个人账户向穆向强指定的穆向强妹夫账户分两次各转账60万元,共计120万元。2014年9月30日,穆向强又通过他人账户收受梁某安排的转账款100万元。经穆向强催要,梁某等人以购房款、借款等名义,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向穆贿送钱款共计540万元。
穆向强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穆向强与梁某长期以来存在借贷、共同投资等行为。穆向强于1999年向梁某借款100万元,后于2002年由刘某账户偿还。2004年12月28日、2005年1月1日,穆向强分别出借给梁某110万元、50万元,并约定月息1分,借期半年,梁某向穆向强出具相应书面借据。2005年1月28日,梁某偿还30万元。2005年6月6日、6月10日,穆向强以梁某账户向梁某控制的广州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分别转账60万元、40万元,共计100万元。
2006年前后,穆向强、梁某等人共同经营茂名电视台广告业务,由梁某独自出资,该项目亏损后,穆向强于2006年12月至2007年5月间陆续退回129万元给梁某的配偶。2012年8月,穆向强出借300万元给梁某,约定月息3分,梁某出具借条,并于2013年11月还本付息。
就这样,从2007至2015年,穆向强共收取梁某好处费640万元,该款项被法院认定为其帮助梁某承揽广东电视二期工程收受的贿赂。
获刑10年半并处罚金100万元2020年4月23日,穆向强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穆向强涉嫌受贿一案调查终结后,经指定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穆向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64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
2021年6月2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穆向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扣押的200万元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440万元,上缴国库。
穆向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收受梁某640万元,其中认定2017年1月至2月间收受320万元购房款;2011年11月2日、11月28日汇入合计120万元;2014年下半年到2015年上半年收受梁某安排他人贿送的现金100万元。该三笔款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核证据、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定:关于上诉人收受320万元购房款的问题,包括230万元现金及90万元转账。梁某对此的解释是230万元系短期借款,因当时已全部还清,故其没有印象,并陈述了穆向强从未追讨上述借款的理由,该陈述符合记忆规律,相关内容符合常理;且有存款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穆向强作为持有借据原件的出借方,侦查阶段有多次供述,但对“出借230万元”的情节却从未提及,其配偶刘某作为“知情人”,亦从未向侦查机关举证。上诉人穆向强归案后能够陆续供述其受贿事实,却对有利于自己的情节避而不谈,不合常理;在案证据显示,穆向强、刘某收到梁某贿送的230万元现金后,为掩人耳目,分多笔、多人、多账户异地存入,其举动异常,侧面反映该230万元并非正常还款;穆向强与梁某在事前已达成“以工程利润三分之一作为好处”的协定,穆向强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非法利益在先,接受贿款在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涉案320万元应认定为行贿人归还的借款本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笔120万元的问题。经查,转账记录证实该笔来往款项真实存在,由梁某女婿许某按梁某指示转入被告人穆向强指定的账户。关于梁某安排他人贿送100万元的问题。经查,行贿人梁某供述其指示他人送了100万元现金给穆向强;经手人的证言与梁某供述可基本印证,法院予以采信。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21年7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