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胜县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抓获3名失信被执行人)
永胜县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抓获3名失信被执行人)(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失信被执行人:唐致胜,男,生于1966年2月21日,住永靖县陈井镇大岭村一社。涉执行案件3案,未执行法院裁判确定的履行金额33万多元。6月6日,因规避执行,县法院决定对唐致胜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以案学法
为贯彻落实临夏州中院在广河县法院召开基本解决执行难百日会战现场推进会精神,将会议精神体现在具体行动中,进一步加快执行进度,近日,县法院再次开展集中执行行动,抓获3名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刘尚统,男,生于1971年8月14日,住永靖县岘塬镇刘家村一社。涉执行案件1案,未执行法院裁判确定的履行金额81万多元。
失信被执行人:卜有俊,男,生于1967年5月4日,住永靖县新寺乡阴山村五社。涉执行案件1案,未执行法院裁判确定的履行金额9万多元。
6月5日,因规避执行,县法院决定对刘尚统、卜有俊二人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失信被执行人:唐致胜,男,生于1966年2月21日,住永靖县陈井镇大岭村一社。涉执行案件3案,未执行法院裁判确定的履行金额33万多元。
6月6日,因规避执行,县法院决定对唐致胜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以案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5〕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0日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015年8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