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街猥亵女子男的已被抓获:外籍男当街猥亵女性
当街猥亵女子男的已被抓获:外籍男当街猥亵女性
“限期出境!”陕西西安,一女子一手抓住一名外籍男子,一手扇对方耳光,还踹了男子一脚,质问对方为何做出不雅动作。
有目击者说,当时女子走在路上,外籍男子突然走过去拉住女子,伸出舌头欲做出不雅动作,被女子当场拉住,发生了前面的一幕。
当地警方通报称,经查,违法行为人Lucas(男,25岁,坦桑尼亚籍)猥亵他人,被当场制止。警方依法对Lucas作出七日拘留,附加限期出境的处罚。。
【@家子说法 】
1、警方这个处理速度,不可谓不快了,早上发生的事情,下午就出结果了。有些人可能对这个速度没什么感觉,但如果了解警方的办案流程,就会知道这个速度确实很快了。
正常来说,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是由当地派出所出警。派出所出警以后,首先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核实,然后再做出初步处理意见。而拘留处罚派出所是无权作出的,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安局才可以作出。所以派出所还需要把案卷材料和处理意见移交上级部门,也就是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审查以后,再由碑林分局作出处罚决定。
这一系列程序处理下来,肯定是需要一定时间的。现在能够在当天就作出处罚决定,并发布通报。一方面说明这个案件事实很清楚,证据很扎实。另一方面说明当地确实关注到了事件的影响,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做到了最快速度的处理。
2、目前对于这名外籍男子的处理,依照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根据这条的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这个处罚,对于所有在中国境内的人员都是可以适用的。而警方选择的处罚是7日,在5到10天之间,是一个非常适中的处罚。
此外,对于外籍人士,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第二款特别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但实践中,并不是对所有的外籍人士违法都会适用,一般适用这样的附加处罚,主要还是考虑其行为习惯已不适宜继续留在我国。
而这个限期离境是从处罚执行完毕以后开始计算日期的,也就是说必须先拘留,拘留完了以后再限期离开我国境内。
3、在这个事件里,女子发现男子的不雅行为后,采取了拉衣服的方式阻止其离开,这种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群众都有权实施扭送,扭送的对象包括四种:“(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这个扭送制度针对的是犯罪分子,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也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治安违法案件来源包括群众扭送,间接认可了群众对治安违法分子扭送的权利。而且普法群众既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判断对方的行为究竟是治安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
因此,对于治安违法行为,群众也有扭送的权利。
而在当时的情况下,外籍男子当街对女子实施猥亵的治安违法行为,这属于正在实施治安违法行为,因此女子将他拉住,阻止他离开是完全正当的。
而纵观整个事件,如果没有女子的及时制止,可能事情的处理也不会这么快速。所以说,女性遇到类似违法行为,一定要勇敢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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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家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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