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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审判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审判权力制约监督)

完善审判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审判权力制约监督)

完善审判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审判权力制约监督)(1)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律师作用 加强审判权力制约监督 确保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充分发挥律师对司法权规范行使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审判权制约监督机制,12月10日上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游劝荣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运输毒品上诉案时,邀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樊胜及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肖龙梅、李会霞参会陈述意见,并接受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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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审判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审判权力制约监督)(5)

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该案的定罪量刑问题,即基于案件事实和相应证据,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未遂,是否应判处罗某某死刑等。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湖北高院审判委员会决定通知本案承办检察员、辩护律师同时到会,让审判委员会委员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的陈述与主张,并对控辩双方进行询问,以便作出客观公正判断。

会上,承办法官邓海兵汇报了该案基本案情、争议焦点后,辩护人、检察员分别就案件争议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并接受了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提问。辩护人、检察员退场后,审判委员会委员根据会议听取的情况,对该案定性和裁判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表决,并形成了处理意见。鉴于案情重大,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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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思想,加快构建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模式相适应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湖北高院于今年7月制定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律师作用 加强审判权力制约监督 确保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明确要求承办法官应当全面审查律师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和相关证据,结合案件审理的重点和争议焦点如实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反映情况并分析说明。下一步,全省各级法院将进一步强化对律师职业权利的保障,通过适时邀请辩护律师到审判委员会陈述意见等方式,积极构建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共同营造公正、高效、透明的司法环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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