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按空调触电身亡家属埋沙子里:男子网购发热管触电身亡 家属索赔190万
男子按空调触电身亡家属埋沙子里:男子网购发热管触电身亡 家属索赔190万之后徐某便开始自行安装。安装完毕后,徐某按照客服人员的指导开始试用。不幸的是,徐某在通上电倒水时发生了事故,造成了徐某被电击,经过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收到货后,徐某便咨询店铺的客服人工,该产品的安装是否繁琐,自己能否自行“搞定”。客服人员答复称“可以自行安装”,只要把“后面的螺帽拆了,就能拿出来了,很简单的”。陕西榆林的徐某(男)经营着一家烤鱼饭店,因经营需要,准备购买一个发热管,用于快餐车的菜品保温加热。之后,徐某通过某网购平台(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就不明说是哪个平台了),于2020年9月1日,在周某经营的店铺内,以35.02元购买了“快餐车保温台加热管发酵箱两头翘大U型售饭台汤池不锈钢电发热管”(下称“发热管”)。2020年9月4日,周某通过快递将发热管邮递至徐某。
随着网购越来越普遍,产品质量问题也随之而来。毕竟网上购物与实体店内购物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对消费者来说,网购的价格确实很有吸引力,购物过程也十分便捷。
然而网购产品的质量问题,又是众多消费者比较担心的。尤其是一些电器之类的产品,一旦存在质量隐患,其危害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除了消费者需要擦亮眼睛,不可贪图便宜之外,还需要商家能够本着诚信经营的原则,更有赖于网购平台对商家的监督,对产品的质量把控。
今天要分享的这个案例,就是关于网购产品质量问题而引发的惨剧。陕西的徐某网购了一个发热管,在使用过程中却触电身亡。其家属不仅将卖家诉至法院,并要求网购平台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计索赔190余万元。最终法院会如何裁判呢?
陕西榆林的徐某(男)经营着一家烤鱼饭店,因经营需要,准备购买一个发热管,用于快餐车的菜品保温加热。
之后,徐某通过某网购平台(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就不明说是哪个平台了),于2020年9月1日,在周某经营的店铺内,以35.02元购买了“快餐车保温台加热管发酵箱两头翘大U型售饭台汤池不锈钢电发热管”(下称“发热管”)。
2020年9月4日,周某通过快递将发热管邮递至徐某。
收到货后,徐某便咨询店铺的客服人工,该产品的安装是否繁琐,自己能否自行“搞定”。客服人员答复称“可以自行安装”,只要把“后面的螺帽拆了,就能拿出来了,很简单的”。
之后徐某便开始自行安装。安装完毕后,徐某按照客服人员的指导开始试用。不幸的是,徐某在通上电倒水时发生了事故,造成了徐某被电击,经过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徐某的意外离世对其家庭来说,可谓是一场灾难。母亲常年卧病在床,没有劳动能力,徐某的离世,对两位老人而言,无论在生活上还是精神上,都是巨大的打击。
而妻子张某以及还未满周岁的女儿,也顿时失去了依靠。
悲痛之余,徐某的家人准备为徐某的死讨个说法。
经过对饭店监控视频的调取内容显示,徐某收到的发热管,包装简陋,只有一层黄色的胶带缠绕。而且该发热管不但没有任何的外包装,也没有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法律规定应当具备的标识。
徐某家人认为,该发热管明显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无产品合格证、无产品说明书、无标识的“三无产品”。
周某作为销售方,向徐某出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该产品,明显具有过错。
而且其明知销售给徐某的是“三无产品”,但客服人员却并未将产品安装以及使用的方法、注意事项等明确告知徐某,反而错误地指导徐某让其自行安装。
正是因为周某存在的上述过错,导致徐某在试用过程中触电身亡。周某作为销售者,对徐某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徐某的家人认为,网购平台对徐某的死亡也存在过错。
经过查看周某的店铺发现,其出售的这款发热器存在各种质量问题,许多消费者都对其进行了差评,其中不乏发热管存在短路和漏电的现象。
这不仅印证了周某出售的发热管存在质量问题具有普遍性,短路、漏电的情况并非是偶然现象。也说明了网购平台的过错行为。
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却并未核查周某在其平台销售的商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是否具备合格证、说明书,导致“三无”产品从该平台流入市场并造成徐某触电身亡,此为网购平台的过错之一。
其次,发热管这种产品,一旦出现质量瑕疵就会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产生重大损害,网购平台对此应当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但徐某在购买涉案发热管之前,便已存在大量消费者针对其质量问题而做出的差评,该平台应当知悉该发热管存在质量隐患,并加以关注,要求对该电热管的质量及检测合格手续进行审查。
同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将该商品的链接下架,避免卖家周某继续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网购平台直到获知徐某因发热管的质量缺陷而触电身亡后,仍未采取任何措施,涉案发热管的商品链接依然存在。此为网购平台的过错之二。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徐某家人将周某以及网购平台均告上了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因徐某死亡而产生的医疗费606.4元、丧葬费37496.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46307.5元、死亡赔偿金721960元,共计1906370.4元。
面对徐某家人将近200万元的索赔要求,周某及网购平台并不认可其主张。周某认为,既然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那么涉案发热管的质量到底有没有问题,则成为案件的关键。
为了明确徐某的死亡是否就是因发热管的质量问题所造成,周某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发热管及事故原因进行鉴定。
经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简要概括),徐某触电身亡是因为保温台漏电导致。而保温台产生漏电的原因,不排除保护套在操作台上接触到水,在将其盖在接线柱上时,因一根电源线没有通过温度控制器的开关,直接接在发热管的接线柱上。
此时保温台的金属壳体通过保护套与发热管的接线柱处于连通状态,由于保温台未连接有效接地线,壳体上便会带电。
当人体通过金属容器中的水碰触到保温台时,在金属壳体、人体、大地间便形成了电流通道,由于涉案房屋内未见设置有效漏电保护器,不会形成漏电保护,此时便会发生触电事故。
而经过对发热管的质量检测,虽然涉案发热管上未见制造厂名或商标、产品型号、出厂年月、额定电压及额定功率等永久性标识,但产品本身未见存在电气安全质量缺陷。
反而是保温台未设置接地端子或接地措施,加之涉案房屋的配电箱内未设置有效接地线,未设置有效漏电保护器,才导致徐某触电身亡。
(也就是说,徐某触电身亡,并非发热管的质量问题所导致)
据此,周某答辩称,本案的实际侵权主体应该是保温台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以及房屋所有人和房屋出租人。自己销售给徐某的发热管,虽然没有合格证和产品标识,但有无合格证并非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必要条件。
鉴定意见也明确认定涉案发热管的质量是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产品本身未见存在电器安全质量缺陷,因此周某认为,徐某的死亡并非因自己销售的发热管存在质量缺陷所造成,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