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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按空调触电身亡家属埋沙子里:男子网购发热管触电身亡 家属索赔190万

男子按空调触电身亡家属埋沙子里:男子网购发热管触电身亡 家属索赔190万3、网购平台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并且在事后也采取了必要的措施。2、网购平台在徐某家人起诉前,并不知晓涉案发热管存在侵权行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网购平台上存在海量的经营者与商品、服务信息,且经营者及相关信息处于实时变化的状态,网购平台作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没有能力对每个经营者的营业活动及上架商品是否侵害他人权利进行事前审查。而且基于现有的互联网水平,任何一个网络交易平台都无法做到这一点。法律不可强人所难,现行法律也未对网购平台作出这一要求。

同时周某还提交了该发热管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出库单,以及厂家的检验报告(自检)、当地质量计量监督检验所的检验报告以及产品合格证。

用于证明涉案发热管系来自正规渠道,且质量检测合格,与鉴定意见相互印证。

而本案另一被告网购平台,也提出了以下答辩意见:

1、网购平台只是提供商品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仅为平台上进行销售的网络卖家提供技术服务,并非涉案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不应当对受害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网购平台在徐某家人起诉前,并不知晓涉案发热管存在侵权行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网购平台上存在海量的经营者与商品、服务信息,且经营者及相关信息处于实时变化的状态,网购平台作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没有能力对每个经营者的营业活动及上架商品是否侵害他人权利进行事前审查。

而且基于现有的互联网水平,任何一个网络交易平台都无法做到这一点。法律不可强人所难,现行法律也未对网购平台作出这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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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购平台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并且在事后也采取了必要的措施。

在服务协议和规则中,网购平台明确要求网络卖家不得生产、销售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已经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并且要求所有卖家必须经过实名认证,也尽到了对信息发布者身份的审核义务,

在徐某发生事故并接到投诉声明后,网购平台已经将周某店铺的初步证据及真实身份信息发给了徐某家人,并及时屏蔽、断开了涉案发热管的产品链接,完全履行了相关义务。

据此,网购平台认为,即使周某的商品构成侵权,但网购平台并非故意为周某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对周某提供的质量缺陷也并不明知、应知,不构成共同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各方均提交了相关证据以证实自己的主张,质证环节其实是很激烈的,但限于内容过多,不再逐一说明了。我们直接来看法院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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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而第十八条则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据此可以看出,经营者不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产品不存在质量缺陷,而且对于一些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还应尽到足够的说明和警示义务,以防止危害的发生。

换言之,即便销售的产品质量没有问题,但如果未尽到说明、警示义务,未能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求教获知权而造成损害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涉案发热管虽经鉴定机构鉴定,产品本身未见存在电气安全质量缺陷,但发热管的安装和使用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本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

周某不仅向徐某销售了“三无”产品,已侵犯了徐某的知情权(无法获知其真实产品信息),更未向徐某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义务。

在徐某询问安装是否简单,能否自己“搞定”时,客服只是回复徐某可以自己安装,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周某因未能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对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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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考虑到徐某的死亡系多种因素导致,除了周某的过错外,保温台的接地措施不符合要求,涉案房屋也未设置有效接地线等因素,共同导致该损害结果的发生。

而徐某应当明知发热管安装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在自己并不具有该方面专业知识的情况下,仍自行安装该产品,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综合考量上述因素后,法院酌定由周某承担此次事故30%的责任。

根据徐某家人主张的赔偿金额,以及对相关证据进行核查后,确定因徐某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32329.9元。周某承担30%,即429698.97元。

另外,网购平台作为电子商务网络平台的提供者,尤其是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对平台内的经营者负有审核和监管的义务。

根据本案相关证据,足以认定周某长期在网购平台销售涉案发热管。但网购平台对该“三无产品”的销售行为,却持放任态度,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存在过错。

虽然网购平台并非涉案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但其作为商品交易的平台提供方,同样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网购平台辩称其经营的商品数量巨大,无法对每件商品做到事前审查,但该抗辩恰恰反映出其在经营管理上存在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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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数量巨大,并非其免除审核、监管义务的理由,而要求卖家提供所售产品的合格证、产品标识等信息资料,也非技术上的障碍。

网购平台对此却辩称没有能力进行事前审查,更称基于现有的互联网水平,任何一个网络交易平台也都无法做到这一点,于情于理于法,均无法采信。

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历来备受社会关注。作为知名的电商平台,应该负起更加严谨的安全监管责任,以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构建安全、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

据此,法院并未采纳网购平台的抗辩意见。

最终判令由周某赔偿徐某家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9698.97元,网购平台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系化名,案例来源:定边县人民法院)

网购,与传统的销售模式相比,的确具有很多的优势。但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也不在少数。

在电商已如此发达的今日,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也绝不不仅仅只是消费者和经营者的问题了。网络交易平台,应当担负起更多的责任。

享受着电商发展的红利,却将责任推向卖家的不诚信经营,推向消费者的贪图小便宜,这绝不可取,也绝非健康发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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