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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四个原则(公司章程有效性)

公司章程的四个原则(公司章程有效性)参考资料:在实际业务中要研究申请人的公司(企业)章程之规定,按照章程规定执行。法律是相同的,章程不完全相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必须全体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具体情况要与报备公司登记机关章程在时间上进行对比分析。有一点提请注意未经登记或者变更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方可举行,通过公司章程。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报送公司章程。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无需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的要求,但必须报备公司登记机关。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的四个原则(公司章程有效性)(1)

公司章程有效性

公司章程要经全体股东签字,修改公司章程内容或章程的补充协议也要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全体股东签字地方为有效,这个说法是否完全正确?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公司法》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必须全体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具体情况要与报备公司登记机关章程在时间上进行对比分析。有一点提请注意未经登记或者变更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方可举行,通过公司章程。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报送公司章程。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无需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的要求,但必须报备公司登记机关。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

在实际业务中要研究申请人的公司(企业)章程之规定,按照章程规定执行。法律是相同的,章程不完全相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参考资料:

1、《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2、《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3、《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4、《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6、《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7、《公司法》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8、《公司法》第九十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二)通过公司章程;(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9、《公司法》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公司登记申请书;(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三)公司章程;(四)验资证明;(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公司住所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0、《公司法》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1、《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头条创作挑战赛#

公司章程的四个原则(公司章程有效性)(2)

公司章程的四个原则(公司章程有效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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