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5500余万元虚拟货币(虚拟货币赚差价)
涉案5500余万元虚拟货币(虚拟货币赚差价)二、利用“剪刀差”倒卖,(图为人物关系和大致的角色分工)业务不断做大2015年8月,龙岩市上杭县的林某山明知他人在网上销售的网络游戏点券、手机充值卡、Q币等虚拟货币是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等犯罪手段获得的,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后转卖,从中获利。随着“业务做大”,林某山支付丰厚的报酬,让姐姐林某珍,姐夫郑某某帮忙。郑某某负责从“下家”收购诈骗得来的游戏“点券”和“元宝”,再高价转卖给收卡的“上家”,林某珍从银行取现支付给卡券卖家。通过这个过程,把骗子买卖点卡诈骗得来的钱洗干净,从而不易被公安机关追查,三人收购并转卖共计8032745元,从中牟利。
玩游戏、买装备、要升级,在网络世界里,
游戏币一直是玩家身份和财富的象征。
(网络图片)
一、低价收购高价卖出,
业务不断做大
2015年8月,龙岩市上杭县的林某山明知他人在网上销售的网络游戏点券、手机充值卡、Q币等虚拟货币是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等犯罪手段获得的,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后转卖,从中获利。
随着“业务做大”,林某山支付丰厚的报酬,让姐姐林某珍,姐夫郑某某帮忙。郑某某负责从“下家”收购诈骗得来的游戏“点券”和“元宝”,再高价转卖给收卡的“上家”,林某珍从银行取现支付给卡券卖家。通过这个过程,把骗子买卖点卡诈骗得来的钱洗干净,从而不易被公安机关追查,三人收购并转卖共计8032745元,从中牟利。
(图为人物关系和大致的角色分工)
二、利用“剪刀差”倒卖,
非法获利构成犯罪
上杭县法院一审认为,林某山、郑某某、林某珍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并转卖共计8032745元,从中非法获利,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
林某山有期徒刑6年2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郑某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
林某珍有期徒刑4年9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三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日前,雪檐获悉,龙岩市中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什么是虚拟货币?
可以用来交易吗?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如百度公司的百度币、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券,新浪推出的微币(用于微游戏、新浪读书等),侠义元宝(用于侠义道游戏),纹银(用于碧雪情天游戏)
网络虚拟货币大致可以分为:
第一类,是大家熟悉的游戏币。
第二类,是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如腾讯公司的Q 币。
第三类,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
2009年6月28日,文化部、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虚拟货币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在此,雪檐要提醒广大玩家,对于从不正常渠道购得的虚拟货币的该通知明确表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要建立违法交易责任追究制度和技术措施,严格甄别交易信息的真伪,在明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为非法获取或接到举报并核实的,应及时删除虚假交易信息和终止提供交易服务。
四、什么是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构成本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
那么很多人咋“不明不白”就犯罪了呢?
一是,市民对该罪认识不清,法律意识较淡薄;
二是,贪图赃物价格低廉,铤而走险,明知是来历不明的赃物,仍执意购买或者明知是诈骗等形式获取的“黑钱”,仍通过转账等方式帮助洗钱,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切莫贪图利益去购买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无合法凭证的各类赃物或帮助洗“黑钱”,切莫一时贪利而陷囹圄。
作者:雪檐
原文作者:陈章群 袁英
值班编辑:王淯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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