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单号您注意查收(叮给您的网购温馨提示请查收)
快递单号您注意查收(叮给您的网购温馨提示请查收)快递高峰期,责任需拎清 检察官依据《民法典》为您送上温馨提示愿您理性消费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双十一”
绕不开的“满减”“大促”“预售”
各种营销手段齐飞
满脑子的“冲冲冲”,却避不开的“坑坑坑”
检察官依据《民法典》
为您送上温馨提示
愿您理性消费
快递高峰期,责任需拎清
因网络购物的特殊性
定会涉及快递公司运输环节
那么,运输途中快递要是毁损
应当由谁承担责任呢?
法律小提示:卖家通过快递公司将商品送至双方约定的交付地点,买家未签收之前商品则未完成交付,此时仍由卖家承担快递遗失的风险。
举个例子:在下单烤箱之后的第2天,商家便通过快递将你的烤箱发出。但不幸的是当您拿到烤箱之后发现您的烤箱出现了故障,无法使用。
场景1. 如果你签收时就发现了烤箱故障,烤箱要么是在运输途中出现毁损,要么是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总之,你不需要承担烤箱损毁的责任。
场景2. 如果烤箱寄到工作单位被您签收后,在您运输回家的途中因车辆颠簸,烤箱遭遇毁损。那么,在烤箱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的前提下,责任应当由您承担。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无论是“双十一”,
还是日常消费购物,
大家都需要多加思考、
理性消费。
多多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哦~
来源:渭源县检察院
制作:党文辉
审核:张建文、南茂林、程乔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