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是当然有效的吗(一个案例带你了解法定继承若干规定)
法定继承是当然有效的吗(一个案例带你了解法定继承若干规定)第四,确定继承的份额。《民法典》1132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际生活中,如无特殊情况,多为等额确定。最后我们再重新明确第一顺序继承有这六人:即李翠花(配偶)、王想(代位继承)、老二王小强、老三王小马(子女)、小丽(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倪巧巧(丧偶儿媳)。第三、确定继承人范围。本案例中,王迎华去世时,他还有配偶、子女等,因此只能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那么哪些人是本案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呢?《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1129条规定 ,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由此,可以确
1960年6月,25岁的李翠花在丈夫去世后后,带着二岁多的女儿小丽嫁给了王迎华(与李翠花同岁)。婚后,她们又共同生育了三个孩子,老大王小兵生于1963年、老二王小强生于1965年,老三王小马生于1968年老。小丽于1980年出嫁。老大于1985年和倪巧巧结婚,生下一子名王想。老二于1988年与张小莲结婚,但一直没有孩子。老三一直未婚。老大于五年前因病去世,其媳妇倪巧巧没有再改嫁,而是和公婆同住并照顾公婆。去年老三与父亲外出,在回家途中遇泥石流一起遇难。不久,母亲李翠花因伤心过度也去世。现二老留下一幢房子和十万元现金,但并没有留下遗嘱,且王迎华的父母已于早年去世。
下面我主要通过对被继承人王迎华遗产的法定继承来给大家分享法定继承相关知识。
首先,我们要确定王迎华的死亡时间,因为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 。案例中王迎华与儿子王小马同时遇难,那么,如何确定他们的死亡时间呢?民法典给出了明确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案例中,他们父子二人都有继承人,但辈分不一样。 据此,我们可以得知应该王迎华先死,王小马后死。
第二、确定王迎华的遗产范围。从案例中知道 ,王迎华去世时,他和妻子的财产有一幢房子和10万元钱。但这些并不都是遗产,只有其中一半才是遗产,另一半是其妻子的财产,不是王迎华的财产,不能作遗产继承。
第三、确定继承人范围。本案例中,王迎华去世时,他还有配偶、子女等,因此只能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那么哪些人是本案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呢?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1129条规定 ,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由此,可以确定第一顺序继承有六人,即李翠花(配偶)、老大王小兵、老二王小强、老三王小马(子女)、小丽(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倪巧巧(丧偶儿媳)
在这六个继承人中,老大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如何处理呢,民法典在第1128条又规定了代位继承。即是指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因此,本案例中,老大继承的份额由其儿子王想继承。
最后我们再重新明确第一顺序继承有这六人:即李翠花(配偶)、王想(代位继承)、老二王小强、老三王小马(子女)、小丽(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倪巧巧(丧偶儿媳)。
第四,确定继承的份额。《民法典》1132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际生活中,如无特殊情况,多为等额确定。
第五,涉及产权过户的,需要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然后再去产权登记部门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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