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要求:甘肃修订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要求:甘肃修订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关于再利用和资源化,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拆解电器电子产品相关要求,明确规定,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增加了工业废弃物种类——废料、废气;新增“建筑废物利用”条款,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关于减量化,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了循环农业相关条款;规范了矿产企业恢复生态的资金来源,明确资源型企业应当安排恢复治理资金,用于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增加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相关内容,规定在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调整了禁限塑种类,明确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以及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新增“新能源利用”条款,明确鼓励发展风电、
甘肃人大客户端
甘肃人大客户端记者 张瑶
5月31日,《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自2012年6月1日实施以来,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促进我省循环经济发展,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循环经济发展环境、政策取向、法律要求均发生了较大变化,条例依据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也于2018年进行了修正,我省现行条例部分条款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或不符合现实情况的情形。同时,我省在循环经济发展工作中还存在政府职责交叉、企业积极性较低、项目效益不高、部门管理责任不明确等突出问题。为保持与上位法相一致,进一步推进我省循环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省发展改革委成立条例修订专题工作小组,拟定立法工作方案,就条例修改内容多次征求省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并通过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充分予以采纳吸收后,于2022年2月25日形成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省政府。按照省政府安排,省司法厅征求14个市州政府、省直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之后,省司法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反复研究、修改。经2022年4月25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目前的条例修订草案。我省现行条例共七章七十条,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为七章六十七条,分为总则、规划与管理、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关于总则,条例修订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决策,新增了碳达峰碳中和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新增“投诉举报”条款,规定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关于规划与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删除了循环经济产业目录、生态补偿相关内容,规范了部门名称。
关于减量化,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了循环农业相关条款;规范了矿产企业恢复生态的资金来源,明确资源型企业应当安排恢复治理资金,用于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增加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相关内容,规定在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调整了禁限塑种类,明确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以及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新增“新能源利用”条款,明确鼓励发展风电、光伏发电和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减少化石能源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量。
关于再利用和资源化,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拆解电器电子产品相关要求,明确规定,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增加了工业废弃物种类——废料、废气;新增“建筑废物利用”条款,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关于激励措施,条例修订草案调整了循环经济项目支持方式,删除了循环经济产业投资基金,取消了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删除了循环经济企业优先申请政策相关要求。
关于法律责任,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循环经济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删除了部分其他法律已有规定的罚则条文,增加了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矿山企业循环发展、使用粘土砖等相关罚则条文。
6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条例修订草案认真贯彻上位法,积极适应全省循环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坚持问题导向,通过立法规范和解决循环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较强,总体可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条例修改完善,重点是解决与上位法不一致问题,要守住合法性底线,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地方立法应主要遵循实施性、探索性、补充性原则,从小循环、中循环、全社会大循环的层面综合性考虑如何推动循环经济发展。要在这次修订基础上,加大调研、加强论证、补充完善,使法规真正解决“政府职责交叉、企业积极性较低、项目效益不高”等问题,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上发挥作用,成为“解决突出问题的有效抓手”。同时,增加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方面的内容,促进碳汇交易、水权和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引导全社会更加重视循环经济、绿色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