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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劳务合同要买意外保险吗?劳务属于挂靠公司业务范围并投保意外保险

签署劳务合同要买意外保险吗?劳务属于挂靠公司业务范围并投保意外保险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哲宇公司与梁某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应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确定。就本案而言,根据查明事实,刘某某系哲宇公司监事,哲宇公司的公司类型为一人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金某燕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刘某某亦称其曾挂靠哲宇公司并承揽有关业务,梁某系按照刘某某要求进行劳动,刘某某向梁某发放劳动报酬,而哲宇公司为梁某投保了意外保险。一审判决后,哲宇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有三方面的判断依据: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

哲宇公司系一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机械设备租赁、销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施工总承包等业务的公司,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为金某燕,刘某某担任公司监事,刘某某与金某燕为夫妻关系。

签署劳务合同要买意外保险吗?劳务属于挂靠公司业务范围并投保意外保险(1)

2021年4月开始,梁某接受刘某某安排,从事脚手架搭建等相关劳务工作,每个月休息4天,刘某某通过微信按每月7000元标准支付报酬。2022年1月4日,刘某某通过微信向梁某表示用不起梁某了,因2022年开始,公司运营将进行改革调整,梁某的工作表现对不起公司,要辞退。刘某某已支付梁某2021年11月工资5000元,2021年12月报酬尚未支付。

哲宇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哲宇公司无需向梁某支付2021年11月工资差额2000元、2021年12月工资7000元;2.判令哲宇公司无需向梁某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提成工资700元;3.判令哲宇公司无需向梁某支付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4370元。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梁某是受雇于刘某某个人还是哲宇公司,刘某某的雇佣行为是代表其个人还是代表哲宇公司。哲宇公司为一人公司,刘某某之配偶金某燕为哲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哲宇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刘某某从事的业务存在重合,刘某某表示其曾挂靠哲宇公司承揽有关业务,哲宇公司与刘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哲宇公司与刘某某、金某燕夫妇在财产与业务上独立,应承担证明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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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有三方面的判断依据: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均是适格的劳动关系法律主体,梁某提供的劳动是哲宇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梁某接受哲宇公司法定代表人配偶兼监事刘某某的管理,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哲宇公司为梁某投保了意外保险,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对于哲宇公司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双方约定工资情况及刘某某与梁某微信聊天记录,仲裁委裁决哲宇公司支付梁某2021年11月工资差额2000元、2021年12月工资7000元、支付提成工资700元并无不当。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仲裁委员裁决哲宇公司支付梁某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437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判决:一、哲宇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给付梁某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437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二、哲宇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给付梁某2021年11月工资差额2000元、2021年12月工资7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三、哲宇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给付梁某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提成工资7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一审判决后,哲宇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哲宇公司与梁某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应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确定。就本案而言,根据查明事实,刘某某系哲宇公司监事,哲宇公司的公司类型为一人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金某燕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刘某某亦称其曾挂靠哲宇公司并承揽有关业务,梁某系按照刘某某要求进行劳动,刘某某向梁某发放劳动报酬,而哲宇公司为梁某投保了意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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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宇公司虽主张其与梁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哲宇公司并未就哲宇公司与刘某某、金某燕的财产与工作相互独立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应认定梁某的劳动系为哲宇公司提供,根据本案证据并结合本案的事实综合判断,同时考虑到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举证能力的差别,二审认为对于哲宇公司与梁某构成劳动关系这一事实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并相互印证,可以体现出双方存在较为紧密的人身依附性及持续稳定的行政隶属关系、经济关系,故依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梁某主张的上述期间与哲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具有较高的盖然性。一审法院采信梁某的主张,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正确,二审予以确认。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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