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房产证房屋买卖协议效力问题(房屋买卖合同有无房产证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无房产证房屋买卖协议效力问题(房屋买卖合同有无房产证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一、被告尚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城区财政局国库科账户补缴购房款6288.19元(账号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开户行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号为:402168010015);二、被告尚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任某将军英小区40号楼4单元302室的房屋过户至原告任某名下。一审判决后,被告尚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于2001年9月5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问题。尚某上诉主张《房屋转让协议》无效,主要理由为该协议系尚某单方签订,至今未取得其配偶王某的追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条款明确了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原因行为的效力不受物
2001年9月5日,尚某(甲方)与任某(乙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位于××区,附属设施有院内小平房小间,约5平方米,出售给乙方,价款5.9万元。由于甲方所卖房屋房产证由其单位集体办理,至今未办,因此双方暂时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在甲方无办好房产证且过户到乙方名下前,乙方暂押应付给甲方的房款9000元,以及甲方买房收据,即乙方先付甲方5万元。为安全起见,先付给甲方5万元,甲方以打借条方式收取。待办好房产证及过户到乙方名下后,再把扣押款9000元及借条还给甲方。在办理过户时,过户费双方平摊,各出一半。当日,尚某向任某出具借条一支,载明“今借到任某(房款)伍万元整。”该协议签订当月,尚某将上述房屋交付予任某,由任某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
上述房屋门牌号后变更为军英小区40号楼4单元302室。2022年6月6日,××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关于军英社区40某楼居民办理不动产证有关情况说明》,载明:现军英社区40号楼是1989年7月由原印刷机器厂32户本厂职工自己购买住房,单位只是进行代收代办,并视当时厂里有关规定逐户垫付部分款项。现由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因原印刷机器厂已倒闭,职工个人补缴的购房款交至城区财政局国库科,账号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开户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号:402168010015。其中尚某应缴金额为6288.19元。
任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含当庭补充部分):1.判令被告向城区财政局国库科账户补缴购房款6288.19元;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军英小区40号楼4单元302室的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无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之规定,被告尚某以涉案《房屋转让协议》签订时系无房产证状态而主张该协议无效,不予支持。原告任某按协议约定向被告尚某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尚某应按约向原告任某履行协助房屋过户义务。
一审判决:一、被告尚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城区财政局国库科账户补缴购房款6288.19元(账号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开户行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号为:402168010015);二、被告尚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任某将军英小区40号楼4单元302室的房屋过户至原告任某名下。
一审判决后,被告尚某不服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于2001年9月5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问题。尚某上诉主张《房屋转让协议》无效,主要理由为该协议系尚某单方签订,至今未取得其配偶王某的追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条款明确了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原因行为的效力不受物权变动要件的影响,即案涉房屋是否系尚某单方处分行为并不能影响转让该房屋而签订合同的效力。因此,案涉《房屋转让协议》系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合法有效。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