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动加班有加班费吗(员工加班就一定有加班费吗)
员工主动加班有加班费吗(员工加班就一定有加班费吗)五、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一般没有加班费,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四、有证据证明单位安排加班的,可以确认为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一、如果用人单位并没有安排加班,员工自愿工作的,一般不属于劳动法中的加班,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费。但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加班予以追认的话,就属于单位安排的加班,就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二、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或者员工手册中规定了加班制度,并且该制度没有违反劳动法的规定,那么该制度对用人单位和员工都具有约束力。如果该制度中承认了员工的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属于加班,那么员工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安排调休或者支付加班费。三、如果用人单位在事实上已经默认了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为加班,比如允许员工加班打卡或领导签字,又或者在先前对该情况有过支付加班费的先例,那么用人单位也应对员工的“自愿加班”行为支付加班费。
【话题导入】杨某于2018年10月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会计职位,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杨某认为自己尽职尽责,经常加班加点进行工作,有时还会利用周末时间到公司加班。后因疫情原因,公司将杨某辞退,并且没有支付杨某任何赔偿金,杨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公司应支付其加班费2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万元。
公司辩称,杨某的工作一直滞后,差错过多,严重拉低了财务部的工作节奏,其所谓的“加班”只是假象,实际上杨某消极怠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杨某与2018年入职被申请人公司财务部,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12000元,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关于加班费,杨某主张其在工作期间延时加班200余小时,休息日加班60余小时,并提交了多份打印的考勤表和图表予以佐证。被申请人认为该部分证据没有公司的盖章,亦没有杨某和领导的签字,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即使杨某加班,也是他自愿的,其加班时间根本没有那么多,并且疫情期间已经对公司安排的加班情况进行了调休。仲裁委认为,杨某对加班情况负有举证责任。杨某提交的多份考勤截图、图表等证据都是打印件 没有显示有被申请人公司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加班时长。鉴于杨某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公司未按法定标准向其支付加班费,故其申请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所以,员工加班到底能不能获得加班费呢?答案是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如果用人单位并没有安排加班,员工自愿工作的,一般不属于劳动法中的加班,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费。但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加班予以追认的话,就属于单位安排的加班,就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
二、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或者员工手册中规定了加班制度,并且该制度没有违反劳动法的规定,那么该制度对用人单位和员工都具有约束力。如果该制度中承认了员工的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属于加班,那么员工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安排调休或者支付加班费。
三、如果用人单位在事实上已经默认了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为加班,比如允许员工加班打卡或领导签字,又或者在先前对该情况有过支付加班费的先例,那么用人单位也应对员工的“自愿加班”行为支付加班费。
四、有证据证明单位安排加班的,可以确认为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
五、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一般没有加班费,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和工会以及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能超过3小时,每月不能超过36小时。第44条规定:(一)工作日时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话题总结】相信大家看完之后就会明白,并不是所有的加班都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公司在没有安排加班的情况下,自愿加班又没有得到用人单位承认的,一般不会有加班费;如果员工加班后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加班费,之后想通过法律途径进行主张的话,需要提交加班的证据对加班的事实予以佐证。
(作者 赵晓光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