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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岁小伙和51岁老板娘谈恋情(湖南女老板深陷爱河)

25岁小伙和51岁老板娘谈恋情(湖南女老板深陷爱河)被爱情冲昏头脑的她,已经失去了理性思考的能力,几乎汪某提出的要求她都会想尽办法地去达成。可两人在一起3年时间,汤女士为汪某前前后后花了37万,汪某却在一夜之间忽然不告而别。对于汤女士的疑问,汪某拍着胸膛发誓,一定会照顾好汤女士和她的女儿。得到了汪某的承诺,汤女士这才毫无顾忌地和汪某开始轰轰烈烈的爱情。都说女性在爱情中最容易迷失自我,汤女士就是一个典型。父母看女儿迟迟没有结婚的迹象,便给她张罗了一个相亲对象,这个对象就是汤女士的第二任丈夫。第二任丈夫没有暴力倾向,也不会对汤女士过于苛刻。但汤女士却觉得生活过于枯燥无味,丈夫对自己也不够体贴入微,最后因为性格不合感情过淡而离婚。原本汤女士以为自己一辈子都要和婚姻爱情绝缘,都做好了带着女儿独自生活的打算,可汪某却突然进入到她的视线中。汪某是汤女士歌舞厅的老主顾,和汤女士也算是熟人。但在交往中,汪某经常对汤女士献殷勤,平时接送她上下班,还问候汤女士

“真正的爱不是瞬间的感动而是恒久的委身”,有人认为爱情最重要的是一见钟情,有的人为了一瞬间的感动而付出所有。但殊不知,这些感动只是暂时的,只有最长久的陪伴才是最长情的告白。

25岁小伙和51岁老板娘谈恋情(湖南女老板深陷爱河)(1)

比如湖南长沙就有一名40岁的女子汤女士,因为男友的贴心呵护而深陷爱河。可在为男友前前后后花了37万后,才得知男友不仅有家庭,而且还准备回归家庭,和汤女士断绝关系。这让汤女士无法接受,也追悔莫及。

汤女士是长沙某歌舞厅的老板娘,她曾经也有过青春岁月,为了爱情放弃家庭甚至违背父母的意愿。但在经历了两段婚姻之后,她变得稳重,自以为不会再吃爱情的苦,谁知道渣男来无影去无踪,最后还是伤害了汤女士的内心。

汤女士的第一任丈夫,是通过自由恋爱认识的,两人曾经是同学后来步入了婚姻殿堂。但是在婚后汤女士才发现,丈夫原来有家暴倾向,经常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实在忍受不了的汤女士提出了离婚,而离婚后很长一段时间她都没有再婚。

父母看女儿迟迟没有结婚的迹象,便给她张罗了一个相亲对象,这个对象就是汤女士的第二任丈夫。第二任丈夫没有暴力倾向,也不会对汤女士过于苛刻。但汤女士却觉得生活过于枯燥无味,丈夫对自己也不够体贴入微,最后因为性格不合感情过淡而离婚。

25岁小伙和51岁老板娘谈恋情(湖南女老板深陷爱河)(2)

原本汤女士以为自己一辈子都要和婚姻爱情绝缘,都做好了带着女儿独自生活的打算,可汪某却突然进入到她的视线中。汪某是汤女士歌舞厅的老主顾,和汤女士也算是熟人。但在交往中,汪某经常对汤女士献殷勤,平时接送她上下班,还问候汤女士的身体。

都说一个人最怕的不是空气突然安静,而是没来由的关心。这让汤女士原本陷入死寂的心如有天降甘露一般焕发了光彩,而汤女士也开始对汪某另眼相看。但她心里还是有着一些顾及,汪某比她小5岁,只有35岁,真的能够照顾好自己母女二人吗?

对于汤女士的疑问,汪某拍着胸膛发誓,一定会照顾好汤女士和她的女儿。得到了汪某的承诺,汤女士这才毫无顾忌地和汪某开始轰轰烈烈的爱情。都说女性在爱情中最容易迷失自我,汤女士就是一个典型。

被爱情冲昏头脑的她,已经失去了理性思考的能力,几乎汪某提出的要求她都会想尽办法地去达成。可两人在一起3年时间,汤女士为汪某前前后后花了37万,汪某却在一夜之间忽然不告而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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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汪某下落的汤女士,最后决定去汪某家中寻找,可来到汪某家中她才发现,原来自己一直都被骗了。汪某不仅不是单身,还有着一个家庭,家里有妻子儿子,据汪某的妻子说,这次汪某就是准备回归家庭。

面对找上门的汤女士,汪某不再是那个温柔体贴的男友,而是换上了一副面孔,他大门紧闭,在房间里对着汤女士怒吼:“你给我滚,别来烦我!”这句话,让汤女士的心彻底破碎,她已经不再奢求这段感情,只希望汪某能够把她花的37万元还给他。

可汪某却坚决不愿意偿还,他说这笔钱是两人谈恋爱时的共同花销,又不是汤女士借给他的,怎么好意思让他还钱。可汤女士却说这笔钱确实是她借给汪某的,原来汪某曾多次向汤女士借钱,为了满足男友,汤女士甚至不惜卖掉房子给男友借钱。

最后两人不欢而散,而汤女士表示自己将搜集证据来证明,这笔钱是自己借给汪某的,到时候她会找到法院提出上诉,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汤女士最后到底能够合法地要回这笔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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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弄清楚汤女士能否要回这笔钱,首先要确定这笔钱到底是属于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借款,汤女士必须找到证据来证明,我国《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就是证明这笔钱是不是借款的重要证据,但很明显,汤女士当初为汪某花钱时,并没有立下字据和合同。不过除了借款合同,还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

有借贷行为

银行的取款记录、向第三方借款、转账记录、对账单等都可以证明对方是否有借贷行为,证明有借款人确认收款的一些证明,只要有这些凭证,那么就能证明借贷行为确实发生了。

借款数额

如果有借贷行为,那么就要确定借款的金额,银行交易记录、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取款记录、第三方证明人等都可以确定借款的数额。最好是能够提供借条和协议。

担保人

汤女士可以回忆一下,在借钱给汪某时是否找过其他担保人,或者能够证明这笔钱是借款的中间人。如果有,那么也能够作为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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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如果汤女士无法搜集到相应的证据,那么这笔钱很可能被定义为赠与。“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民法典》规定,只有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权益;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赠与人才能够要回赠与的财产。

但很显然汪某并没有上述行为,因此如果汤女士无法搜集到证据,那么这笔钱便难以要回。当然还是希望汤女士能够索要回这笔钱,毕竟一个单亲母亲带着女儿生活,本来就非常艰苦,如今被骗了37万,可谓雪上加霜。但汤女士也应该自我反省,40岁的年纪,不应该吃这种显而易见的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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