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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经营立案标准:以案普法不扣除毛重

阻碍经营立案标准:以案普法不扣除毛重

阻碍经营立案标准:以案普法不扣除毛重(1)

“不扣除毛重,是交易习惯,凭什么罚款?”海口,许某因批发蔬菜时,未减去包装箱的重量,被市监局罚款15万元,许某不服,将市监局告至法院。

(案件来源: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许某经营了一家蔬菜批发市场,每天来来往往的顾客都是各地而来的零售商。

这天,市监局上门例行抽检,以许某在经营活动中,未建立农产品进销货台账、短尺少称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故对其罚款共计154622.5元。

之后,许某将市监局告到法院。法庭上,许某觉得自己被罚得属实有点冤。

许某说,在售卖过程中,自己并无主观故意,不扣除毛重属于交易习惯。而且,在批发市场的每个档口的立柱上,都已公示告知相应的买受人。

简而言之,卖方愿意卖,买方愿意买,且双方并未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市监局不应干预市场经济。

那么,在这起事件中,市监局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规定,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本案中,许某作为一级蔬菜批发商,从事蔬菜经营活动中,没有按要求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等内容,其情节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规定,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市监局对许某罚款10000元,并无不当。

二、许某销售蔬菜时,将夹杂在蔬菜中的保鲜冰瓶等同于蔬菜售出,未扣除去用于冰瓶、外包装等重量,直接销售,一方面使买受人买到的蔬菜数量短缺,另一方面额外增加了蔬菜成本。

即使作为二级批发商的买受人愿意接受,但其为了保证销售利润,势必将这些额外的成本层层转嫁,最后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的权益。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背此原则。

就本案而言,许某在销售蔬菜时,采取的这种所谓的“行业交易惯例”,违反了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短尺少秤的,由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补足缺少部分,并处以短缺部分价款总额10倍的罚款。

因此,市监局责令许某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短缺部分价款总额14462.25元的10倍的罚款并无不当。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许某不服,继续上诉至二审法院。这一次,许某信心十足,向二审法院提供了三点其不被罚款的理由:

一、所谓短尺少秤,必须是销售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不合格的计量工具,故意隐瞒实际重量,以较低重量充作较重重量的欺诈行为。

在本案中,市监局不能举证自己“短尺少秤”的行为,所谓“短尺少秤”,仅仅是市监局自己对这一概念背离生活经验和常识的歪曲理解,而此种歪曲理解与客观事实不符。

二、价格问题不属于市监局职权范围,市监局行为因为越权而无效。

任何有包装的商品的计价方式,都可以有按净重计价和按毛重计价两种。

毛重计价在特定情形下,是出于交易成本和交易效率所必须要求的计价方式。本案的情况则是,作为从省外长途运输进入海南岛的蔬菜,没有冰瓶保鲜蔬菜将会自然变质,没有泡沫箱分装也会因为堆积发热而腐烂,从而失去交易价值。

同样,作为交易对象的二级批发商在转运、储存过程中,也离不开泡沫箱和冰瓶以继续保持蔬菜的质量,没有哪个二级批发商会要求批发没有泡沫箱和冰瓶的散装蔬菜。

三、《价格法》规定,蔬菜价格并不存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而是实行经营者自行定价,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然而,对于缺斤少两,二审法院却有不一样的理解!

首先,许某所销售蔬菜中,蔬菜箱内装有两个用于保鲜的冰瓶,空泡沫箱和冰瓶的重量共计7斤。许某在整箱出售蔬菜的时候,每箱只扣除了2斤的毛重,其每销售一箱蔬菜就短缺买家5斤的重量,购买方需多支付5斤蔬菜价款,明显短斤少两。#话题大发明家# #头号周刊#

其次,短尺少秤是指出卖产品时的份量短缺,无论以何种方式明示、买受人是否接受,均无法改变许某出卖的蔬菜实际重量减少,售价变相上升这一事实。

最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可以看出,国家对于食品的产品的立法本意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促进食品安全生产,对违反相关的与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重罚。

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阻碍经营立案标准:以案普法不扣除毛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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