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公章签合同可以怎么追究责任(盖假公章的合同就一定无效吗)
假公章签合同可以怎么追究责任(盖假公章的合同就一定无效吗)假公章并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盖假章的法律效力不仅与公章真假有关,更与盖章人有密切关系。在实践中,签约人既可能与公司无关,也可能是公司员工、高管或法定代表人,因而效力问题需要分以下几种情形讨论。盖了假公章的合同就一定无效吗?如何确定合同效力?企业责任:《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1列举出了两种应归责于用章单位的情形。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则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加盖印章的人有公司授权委托书或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管等,让合同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员工是公司代理人,合同相对方作为善意第三人,应当认定盖章行为有效,私刻印章对外仍能代表公司,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公
第136期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经办人均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因原材料价格上涨,甲公司不愿继续供货,遂以合同加盖公章系伪造公章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合同无效。在商业贸易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加盖假公章的合同还能生效吗?对此,红网《百姓呼声》栏目联动律师——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正茂作出了专业解答。
私刻假公章的员工、企业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员工责任:员工私刻假公章,根据员工私盖公章的目的进行区分,可能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诈骗罪、招摇诈骗罪、伪造发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若员工私盖公章行为造成公司的利益损失,员工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企业责任:《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1列举出了两种应归责于用章单位的情形。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则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如果加盖印章的人有公司授权委托书或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管等,让合同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员工是公司代理人,合同相对方作为善意第三人,应当认定盖章行为有效,私刻印章对外仍能代表公司,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公司需要承担加盖公章的法律后果。
担损 害赔偿责
盖了假公章的合同就一定无效吗?如何确定合同效力?
假公章并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盖假章的法律效力不仅与公章真假有关,更与盖章人有密切关系。在实践中,签约人既可能与公司无关,也可能是公司员工、高管或法定代表人,因而效力问题需要分以下几种情形讨论。
1、签约人系无代理权的人。无权限人伪造印章,以公司名义对外使用印章,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则公司不承担责任,合同无效。与公司无关的人,本身不具备权力外观,不能代表或代理公司行使职权,其使用伪造的公章当然不会产生法律效力,也无约束力。
2、签约人系公司员工。《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只要有证据证明公司员工或代理人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未超越职权范围),即便盖假章,同样也应认定合同有效。
3、签约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只要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后果原则上均由公司承受。只要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书上签字甚至盖假章,但交易对方不知道该法定代表人盖假章且出于善意,即便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违反公司章程与内部决议等,也应认定合同有效,由公司作为合同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法人以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应如何维权?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1条明确:“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只要法定代表人或有代理权的人在合同上的签字真实,即便合同上加盖的是伪造公章、非备案公章,或能够证明该公章是其本人加盖或同意他人加盖的,表明其是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十六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合同不因其抗辩而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仅凭签约人持有的公司原营业执照和公章往往难以直接认定表见代表。在民商事活动中,签订合同时应当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不能仅仅关注合同条款内容,忽视对签约人的审查。很多时候,合同是由一方或者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此时应当审查代理人的资格和权限,即要对对方代理人身份、有无代理权、代理权限范围、期限等等进行必要审查,同时保留相应证据。
如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合同相对人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催告履行。合同相对人有权向公司发出催告履行义务通知书,限期履行合同义务。
2、仲裁或诉讼。如业主和物业公司不能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的,业主亦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进行维权。
*本文由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正茂解答。
来源:红网 本期编辑:李洁 孙雨桐